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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建议你和你父母之间签订一份关于购买房款的借款合同不需要女方签字,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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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试用期没有工资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期间员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水平的80%。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你可以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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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你可以咨询公司是否缴纳社保,也可以到社保局查询社保情况,如果公司未交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补缴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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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你可以和金融公司协商放弃车辆。如果逾期还款金融公司可能会收回你的汽车,然后进行拍卖,用拍卖所得来抵扣余下的贷款,如果还不够的话,当事人就要做其他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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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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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梁某因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而借用孙某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该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梁某因购买该房屋所支出的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税费等相关款项,孙某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该合同的无效,梁某和孙某双方均有过错,考虑到梁某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孙某与梁某达成借名买房合同后又拒绝履行等因素,孙某应对合同的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因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孙某应按照其过错程度给予梁某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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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同时,在前后两个案件分别由两个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因法律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冻结,在第一次查封、扣押、冻结被解除后,其他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如不能适用轮候查封规定,先期查封、扣押、冻结被解除后,在后的查封、扣押、冻结不可能立即实施,债务人往往会借机转移财产,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可能会遭受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同样适用轮候查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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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本案中,未成年人小刘年仅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网络主播打赏23000元的行为明显超出其本人的行为能力范围,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小刘父母有权向该网络主播追回小刘的“打赏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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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于非法集资犯罪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其整体犯罪行为进行评价,不宜简单根据事后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将其中部分数额拆分进行认定。如果其用于个人挥霍的数额所占比重很小,所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能仅因极少数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就单独将该部分数额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列举了八种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规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虽然对于何为“明显不成比例”没有进一步进行量化,实践中仍在探索总结,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大多数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了,那么该集资行为应当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者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被告人非法集资3亿多元,大部分用于经营活动,仅有几百万用于个人挥霍,不属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情形,应当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当然,实践中有一类非法集资行为,被告人前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间因资金链断裂、被有关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等已明知不能返还资金的情况下仍继续集资,拆东墙补西墙,这种情形下,被告人的前后行为系在不同的主观故意支配之下分别进行,应当对前期行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期行为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然后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