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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不是小事儿,还是建议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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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等出院后做个伤情鉴定,如果属于重伤,对方又无证驾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时你可以要求警方拘留,对方同时要求赔偿你们医疗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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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驾驶证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验不等同于丧失驾驶资格。驾驶证只要未被依法取消,该驾驶资格则一直持续有效。而对驾驶证规定有效期,是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不必然导致持证人丧失驾驶资格的法律后果。乔某所持的驾驶证虽已超过了有效期一个月,但公安机关并未对其作出处罚,且事后也同意了乔某申领并给予调换新驾驶证的请求,说明乔某拥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不同于无证驾驶。乔某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内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及第三者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应依合同约定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不得以驾驶证失效为由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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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保险公司收取了蒋某的保险费用,并向其签发了保单,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关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中明确约定了因暴雨致车辆损坏为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范围,而免责条款中又明确约定了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不是保险责任范围;蒋某车辆是因暴雨时经过有积水的涵洞后发动机损坏,应当认定是车辆涉水行驶而致车辆的发动机损坏;在通常情况下,不能要求车辆驾驶人员在遇暴雨驾驶车辆过程中途经涵洞时而停止驾驶,因此暴雨是车辆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而车辆的发动机是汽车不可或缺的重要部件,故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中因暴雨致车辆损坏应当赔偿的条款与暴雨情况下的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发生了文义上的冲突。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当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虽然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责条款,但该免责条款与因暴雨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有冲突,应当认定因暴雨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已发生效力。因此,蒋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事故所产生的发动机修理费可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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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谁违章、谁担责”应当是处理交通违章的基本原则,利用他人驾驶证为自己的违章行为扣分是规避法律的违法行为。但将机动车合法出借给他人使用是车主的权利与自由,交警部门无论是行政立法还是行政执法,都不得侵害车主的此种权利与自由。具体到本案,交警部门如能确定李某之车每一起违章的驾驶员,当且应当仅扣实际驾驶员的分数,且不得扣其他人驾驶证分数;如不能确定每一起违章的驾驶员,即不能排除李某之车违章系他人所为,不能据此驳回李某用他人驾驶证扣分的请求。故本案所涉交警部门“一辆车不能用超三个驾驶证扣分”的做法既违背行政合法性,又违背行政合理性。另,鉴于当前交通违章大多采用车尾拍摄,不利于确定车辆实际驾驶人。交警部门所要做的,并不在于机械限制交通违章扣分驾驶证个数,而在于采用高清摄像头对违章车辆实行车头拍摄以确定违章车辆的实际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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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构成交通肇事罪。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者遗弃,致使其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具体到本案,历某闯红灯致余某重伤,应当员事故的主要责任,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历某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余某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者遗弃,致使其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符合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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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