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消,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消,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那么债权债务怎么抵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因为,一方面有利于债权债务企业之间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另一方面,又可避免采取其他方式所花费的开支。但这一方法只有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同情或乐观预期时才使用。那么什么方法可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那么债权债务相互抵消需要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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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那么债权债务的抵消有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夫妻双方确已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为了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都不受到损失,离婚后所面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都应该及时地协议好。关于离婚协议约定债务负担 离婚后仍需共同偿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2010年8月23日,马某与谢某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对债务作了约定,谢某应偿还的债务未包括马某借熊某的1万元。虽然马某与谢某协议离婚,对协议书上债务的分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对抗债权人。从该条款可知,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情形。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那么续谈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2010年8月23日,马某与谢某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对债务作了约定,谢某应偿还的债务未包括马某借熊某的1万元。虽然马某与谢某协议离婚,对协议书上债务的分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对抗债权人。马某与谢某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双方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的内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谢某应当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向马某进行追偿。那么也谈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内容: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如何理解我国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度采取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那么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如何理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那么抚养费能用债权债务转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关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债权债务的约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2006年1月8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规定双方对外债权中,某公司欠厂里的9万元货款归肖某所有。肖某将法院就相关债权的分割情况告知了某公司,并要求其履行。更何况双方是经法院调解离婚的,调解书不是民事合同,而具有司法裁判的终局效力和法律强制性,司法裁判的性质决定了它对债权主体的变更是强制性变更,不仅对发生变更的债权人之间产生强制变更的效力,也对债务人产生强制变更的效力,即便肖某没有通知公司,调解书也对公司即时生效,公司不得以未事先通知为理由予以抗辩。那么持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可直接向债务人索要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2016年3月,夫妻双方因互相猜疑导致感情不和,法院调解离婚。2016年9月,王-艳要求李-强偿还婚前所借债务8000元及利息,遭到李-强拒绝。本案债务是夫妻关系成立之前一方向另一方借的,对于李-强而言系婚前债务,对王-艳而言系婚前债权。本案中,债务不能因结婚而丧失法律保护,在没有双方其他约定情况下,它仍是王-艳个人的婚前财产。故该债务不会因婚姻而消灭,李-强应偿还王-艳以上债务,并承担利息,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利息属于共同收益,可以免除。那么婚前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会因结婚而消灭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民法典的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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