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那么债务人去世,其遗产已经被分割,那么债权人该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债权人对债务人延期其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现有法律没有做具体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延期其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的除外。那么债权人可否就一方婚后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债权人转让权利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权人的转让权利的行为会给债务人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债权人的转让权利时给其增加相应的义务,更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样规定一方面尊重了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只有在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撤销其转让权利的通知。那么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今年4月21日,李某持我写给张某的借条来我家,称张某在2007年3月向其借款11万元,为了还款,张某已将我欠他的5万元债权转让,要求我向他清偿。李某说他已是我的债权人,要求我在一个月内向他清偿,否则向法院起诉。于-波于-波同志: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对你享有债权,他完全有权将到期债权转让给李某。因此,债权转让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应当由作为债权人的让与人及时通知债务人。只有这样,受让人才获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债务人承担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的义务。那么债务人有义务为债权人还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获取相关帮助请咨询迪庆债务债权律师那么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起诉的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代位权诉讼提起后债务人处分债权的效力对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能否对其债权进行处分,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对债务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在我国立法对代位权行使本身已经规定了严格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规定进入代位权诉讼后,限制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但考虑到有时债务人处分其权利可能并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处分其债权应留有余地,故应规定经法院或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处分其债权。那么代位权诉讼提起后债务人处分债权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那么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对债权人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由于在法院执行期间,A公司获悉C公司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未还,遂以B公司怠于行使对C公司的债权为由,向C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C公司代B公司偿还货款100万元。综上,在法院执行期间,A公司不能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也不应当受理该代位权诉讼案件。在法院查明B公司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裁定终结执行后,A公司才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那么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李某于2005年10月5日借款35000元给胡某,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胡某未按约定还款。2007年4月李某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要求王某向其履行偿付义务,同时李某担心王某不一定有清偿能力,要求胡某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李某无权要求胡某承担连带责任,应驳回李某要求胡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所以,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务人就债务数额向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务人对该债款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责任。那么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内容: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对李某有现实的到期债权,其金额不确定并不影响代位权的成立,故张某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由于债的相对性的存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是否确定,对债权人来讲很难确切了解。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素,会使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异常困难,这将使代位权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大为降低。那么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不确定是否影响代位权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对到期部分:债务人怠于行使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那么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那么债权债务人虚假借款担保人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共帮助 1941 次
共帮助 1916 次
共帮助 1475 次
共帮助 1462 次
共帮助 1412 次
共帮助 1400 次
共帮助 1289 次
共帮助 1277 次
共帮助 1202 次
共帮助 1174 次
共被浏览 4206 次
共被浏览 4047 次
共被浏览 3456 次
共被浏览 2926 次
共被浏览 2593 次
共被浏览 2439 次
共被浏览 2329 次
共被浏览 2098 次
共被浏览 2091 次
共被浏览 2054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