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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

刘晓红律师2022.02.01641人阅读
导读:

第一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情形少。第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仅以离婚为原因和前提。这意味着只有离婚的发生受害方才能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请求赔偿。据此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方配偶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向插足其家庭并引起婚姻破裂的“第三者”主张这种权利。②对于“第三者”的诉讼地位如果受害人是在离婚案件中提起赔偿之诉“第三者”就成为离婚诉讼的第三人如果是在离婚之后另行起诉“第三者”则成为侵权赔偿诉讼中的当事人。③关于取证如何证明“第三者”是否存在以及与他人婚姻破裂是否有因果关系是“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这的确比较困难。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情形少。第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仅以离婚为原因和前提。这意味着只有离婚的发生受害方才能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请求赔偿。据此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方配偶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向插足其家庭并引起婚姻破裂的“第三者”主张这种权利。②对于“第三者”的诉讼地位如果受害人是在离婚案件中提起赔偿之诉“第三者”就成为离婚诉讼的第三人如果是在离婚之后另行起诉“第三者”则成为侵权赔偿诉讼中的当事人。③关于取证如何证明“第三者”是否存在以及与他人婚姻破裂是否有因果关系是“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这的确比较困难。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情形少。根据婚姻法46条和司法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仅限于因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几种情形适用范围极窄不涉及其他情形。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婚外恋现象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呈出不穷而且具有远远高于因为重婚和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比例的趋势。一方与他方关系暧昧通奸姘居等都对婚姻关系的稳定产生巨大的威胁都会损害配偶感情自然也应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基于此婚姻法46条应该采取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相结合的方法在列举了前4项具体情形之后增加一项概括性的规定即“其他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第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仅以离婚为原因和前提。解释第29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第三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这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只有离婚的发生受害方才能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请求赔偿。但是笔者却认为离婚损害赔偿不能仅以离婚为条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方也应该有权要求加害方予以经济赔偿。理由在于首先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实行财产共同制但也允许他们用约定来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修改后的婚姻法还明确规定并扩大了属于个人财产的范围。据此在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家庭如果夫妻间主张索赔完全可以用各自的财产支付。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家庭也可以用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的财产赔偿对方获赔后所得的财产也应属于个人财产。其次肯定“婚内索赔”有利于对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妇女。再次对于那些有重婚姘居通奸虐待遗弃施暴等违法行为的人也能起到警示和预防的作用从而减少和停止这类违法行为的发生更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第三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涉及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解释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的配偶。”据此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方配偶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向插足其家庭并引起婚姻破裂的“第三者”主张这种权利。实际上这样的规定并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制止现实生活中愈演越烈的重婚“纳妾”和“包二奶”等现象“第三者”应当受到法律惩处。理由如下首先夫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具有排它性质“第三者”插足其家庭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受害方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其次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有法可依。依据就是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夫妻之间相互忠实实际上就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这就为追究侵犯他人合法婚姻的“第三者”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最后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而言①认定“第三者”插足有具体的标准主观上有过错(明知对方有配偶人与之发生性关系)客观上有违法行为(与有配偶一方有重婚姘居通奸等婚外性行为)违法行为已经造成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不良后果。②对于“第三者”的诉讼地位如果受害人是在离婚案件中提起赔偿之诉“第三者”就成为离婚诉讼的第三人如果是在离婚之后另行起诉“第三者”则成为侵权赔偿诉讼中的当事人。③关于取证如何证明“第三者”是否存在以及与他人婚姻破裂是否有因果关系是“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这的确比较困难。但是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的努力举证和法院深入细致的调查事实真相总是可以查明而且在取得证据证明配偶一方有重婚姘居通奸等过错行为的同时也就证明了由“第三者”的存在以及“第三者”与当事人婚姻破裂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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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内容:但现有法律规定不具体、赔偿范围狭窄等立法缺陷,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在这一制度确立之初,法律界就有争鸣。笔者试从《婚姻法》保护配偶权的本质出发,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赔偿义务主体、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等问题谈一些看法。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11373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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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请求过错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应当在离婚请求的同时提出离婚赔偿,仅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能够请求过错赔偿的只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3、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问题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问题

    内容:(二)经济帮助制度适用的规定过于抽象《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查显示,在哈尔滨市随机抽取的100件二审离婚案件中,尽管有24件提出损害赔偿,但因举证等问题,无一例获得赔偿。要求赔偿的理由除婚姻法规定的4种法定理由外,还有一方通奸等其他理由。那么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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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内容:由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方式不同,导致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性质在这三种不同的方式下各不相同。的模式,此时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和离婚、分割财产、解决子女抚养等请求是并列的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诉讼费收取的办法,对这一统一于离婚诉讼中的一个独立的请求计收相应的费用。而在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中,一旦原告撤回诉讼或其离婚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被告基于无过错理由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随即便失去存在的基础和条件,随着解除婚姻关系请求的消亡而不复存在。那么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1172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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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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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内容: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是确定赔偿金的重要因素。可视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不同,酌定该地区赔偿金的数额。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8、判决宣告;9、总而言之,离婚不等于一方必须要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若双方均无任何重大过错,在离婚时就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双方对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有争议的,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过错行为确定赔偿标准。

    姚平律师
    2022.03.3180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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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那么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12676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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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什么要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为什么要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内容:夫妻相互忠诚是人类普遍的心理需求作为心理感受无疑属于道德管辖的范畴婚外情涉及有思维方式道德标准及感情因素等问题内心情感的复杂性为道德的讨论留有巨大的空间尚无法祢补受害方的财产或精神上的损害公众所需要的不是道德与法律的讨论而是实际问题的解决方法。对日益严重的包二奶等问题在不扩大重婚罪的前提下以赔偿的方式予以处理相对来讲临界状态为公平和合理的。在社会中不具有普遍的意义正是由于人们对此权利的逐渐淡化或放弃各国民法典律的改革也开始朝着有所限制的方向发展法律赋予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仅作为置于法律之中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权利保障制度。那么为什么要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31481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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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解决离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呢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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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如何解决离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呢

    内容:如何解决离婚子女抚养权问题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那么如何解决离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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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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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

    内容:第一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情形少。第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仅以离婚为原因和前提。这意味着只有离婚的发生受害方才能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请求赔偿。据此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方配偶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向插足其家庭并引起婚姻破裂的“第三者”主张这种权利。②对于“第三者”的诉讼地位如果受害人是在离婚案件中提起赔偿之诉“第三者”就成为离婚诉讼的第三人如果是在离婚之后另行起诉“第三者”则成为侵权赔偿诉讼中的当事人。③关于取证如何证明“第三者”是否存在以及与他人婚姻破裂是否有因果关系是“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这的确比较困难。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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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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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解决协议离婚存在的问题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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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如何解决协议离婚存在的问题

    内容:如何解决协议离婚存在的问题1延长离婚申请的审批期。现行的协议离婚制度属登记制度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应改为对离婚条件进行适当实质审查。协议离婚中存在的问题1一些离婚协议遗漏夫妻共同财产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处置分割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一方或家庭其他成员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无效主张重新依法分割或析产。2协议离婚时约定夫妻一方独自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承担债务的一方因反悔而诉至法院。3对离婚协议确定的子女抚养费的标准不认可在协议离婚后很短时间内又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3协议离婚时不慎重考虑不周全。那么如何解决协议离婚存在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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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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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浅析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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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浅析

    内容:但现有法律规定不具体、赔偿范围狭窄等立法缺陷,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可见,配偶权因合法婚姻关系成立而产生,因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当事人因配偶权的丧失产生了非财产上损害,法律上称为离婚精神损害。再次,适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要以配偶权为依据。配偶权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其他民事权利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础。这说明我国法律确认适用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以《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配偶权派生身份权为依据。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浅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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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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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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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离婚后解决抚养费问题的方式:一般来说,应当协商解决抚养费的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由不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按照不直接抚养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离婚案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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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离婚案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内容: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会综合考察以下因素1婚姻感情基础2婚后感情状况3离婚原因4夫妻感情现状5矛盾激化程度有无和好可能6夫妻是否分居两年以上7过错方是否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重婚和第三方同居吸毒和赌博等等情况。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抚养费应该考虑哪些因素?2抚养费标准和数额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应该要考虑三个因素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那么离婚案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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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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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缺陷它背离了当代离婚法的无过错离婚原则,加大了离婚成本,使得纠纷时间延长、当事人之间的鸿沟扩大、当事人难以摆脱离婚阴影。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治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这一制度对进一步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使这一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切实贯彻实施,以造福于社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必须在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努力下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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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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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要解决哪些问题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离婚案件要解决哪些问题

    内容: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会综合考察以下因素1婚姻感情基础2婚后感情状况3离婚原因4夫妻感情现状5矛盾激化程度有无和好可能6夫妻是否分居两年以上7过错方是否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重婚和第三方同居吸毒和赌博等等情况。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抚养费应该考虑哪些因素?2抚养费标准和数额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应该要考虑三个因素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那么离婚案件要解决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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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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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有效填补了离婚损害赔偿在婚姻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的空白,而且也改变了以往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相互混淆的混乱局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离婚后如何解决变更抚养权的问题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离婚后如何解决变更抚养权的问题

    内容:离婚后如何解决变更抚养权问题网友提问:我和我前妻离婚后就孩子的抚养问题有了不同的意见,法律判定是我抚养,可是我前妻想要变更儿子的抚养权,我想问问律师,在法律上怎样才会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主要是因有些夫妻在离婚后双方相互仇视,相互对立,甚至引发双方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许多父母在离异或分居时缺乏审慎态度,仅考虑自己,没有过多考虑孩子,草率离婚后,又因子女抚养问题再次发生争执,甚至在法院审理期间当着孩子的面争吵、谩骂、攻击对方,直至大打出手。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并不涉及财产给付的内容,其标的是某种具体权力。那么离婚后如何解决变更抚养权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2235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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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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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问题详解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问题详解

    内容:我国新《婚姻法》确立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对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加大了制裁力度,运用民事手段对无过错方采取了保护措施。《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问题详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111011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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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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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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