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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问题详解

荣静月律师2022.02.111011人阅读
导读:

我国新《婚姻法》确立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对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加大了制裁力度,运用民事手段对无过错方采取了保护措施。《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问题详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新《婚姻法》确立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对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加大了制裁力度,运用民事手段对无过错方采取了保护措施。《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问题详解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背景

第一,家庭暴力问题出现的需要;

据全国妇联1997年对15个省市的信访统计,因家庭暴力引起的信访量已占婚姻家庭信访总量的34.5%。1999年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市组织了1589个家庭入户抽样调查,有29.2%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现象,其中有79.4%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但由于当事人在传统观念作祟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以及司法机关“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下一般不愿介入等原因,各级法院对于这类案件处罚很少。等到对触犯刑律者进行处罚时,妇女权益已被严重侵害到无法挽回。

第二,包“二奶”问题;据调查,深圳妇联接待关于“二奶”的投诉,1996年至1998年分别为69宗、96宗、200宗。东莞市人民法院1996年至1998年受理婚姻纠纷案2010宗,涉及“包二奶”的578宗,占27%,有的甚至包养“三奶”、“四奶”,有的公开重婚,妻妾共室。破坏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国内外对破坏婚姻关系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演变过程:第一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夫权的行为,追究妻为通奸行为的民事责任;第二个过程是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第三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3杨*新]。

我国新《婚姻法》确立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对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加大了制裁力度,运用民事手段对无过错方采取了保护措施。这对维护自由、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条件

1、一方实施了违法行为

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要件的违法行为特指配偶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行为。除此之外的诸如小偷小摸、好吃懒做、赌博、吸毒甚至刑事犯罪等都不包括在内,即使这些行为直接导致了离婚的发生,无过错方也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是指由于配偶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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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

    内容:认定其重婚主要是基于对一夫一妻制度的保护,而非对违法婚姻的保护。我们只有切实地从实质上认定重婚问题,摆脱婚姻效力对重婚认定的影响,才能预防和惩戒重婚,并在法律上准确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正确区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一般通奸情形的关系,对正确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如李某因与其妻何某闹矛盾,而经常到其以前的恋人王某处与王某谈心,久而久之,两人发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何某知道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李某离婚,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其损害费10000元。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11810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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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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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起诉离婚您需要带好相关证件(身份证、结婚证等),积极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简要地写成起诉状,并提交给法院。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问题详解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问题详解

    内容:我国新《婚姻法》确立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对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加大了制裁力度,运用民事手段对无过错方采取了保护措施。《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问题详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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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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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有效填补了离婚损害赔偿在婚姻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的空白,而且也改变了以往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相互混淆的混乱局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

    内容: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权利主体问题,我国的有关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出必须是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由此可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婚姻当事人,而且也只有在离婚当事人提出离婚时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从而将家庭成员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与夫妻间离婚请求权紧密相连,而依法理离婚请求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家庭成员遭虐待、遗弃的赔偿请求权是三个不同主体的法律关系。因此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不应涵盖家庭其他成员。因此第三者的过错责任依法应由其自己的配偶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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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323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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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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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有关问题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谈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有关问题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有关问题探析(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那么谈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有关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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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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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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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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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内容:但现有法律规定不具体、赔偿范围狭窄等立法缺陷,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在这一制度确立之初,法律界就有争鸣。笔者试从《婚姻法》保护配偶权的本质出发,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赔偿义务主体、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等问题谈一些看法。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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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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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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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的影响有哪些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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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的影响有哪些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时间并不长,但在司法实中已凸现许多问题。在司法判例中,运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获得赔偿的案件非常少。后来,王某实在忍无可忍,遂于2002年10月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张某损害赔偿。最后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王某的损害赔偿请求。王某于是委托律师去郑州,经多方努力,收集到证明付某与张某非法同居的有关证据,并请求损害赔偿,法庭调查核实,认定了该事实。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治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的影响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11581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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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的损害赔偿请求的相关问题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离婚后的损害赔偿请求的相关问题

    内容:《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法定情形,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的行使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那么离婚后的损害赔偿请求的相关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2.02.1111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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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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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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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

    内容:第一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情形少。第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仅以离婚为原因和前提。这意味着只有离婚的发生受害方才能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请求赔偿。据此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方配偶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向插足其家庭并引起婚姻破裂的“第三者”主张这种权利。②对于“第三者”的诉讼地位如果受害人是在离婚案件中提起赔偿之诉“第三者”就成为离婚诉讼的第三人如果是在离婚之后另行起诉“第三者”则成为侵权赔偿诉讼中的当事人。③关于取证如何证明“第三者”是否存在以及与他人婚姻破裂是否有因果关系是“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这的确比较困难。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1641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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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离婚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夫妻一方由于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其过错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对由此所受的损害,要求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婚姻关系无过错方请求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无过错方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那么离婚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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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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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请求过错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应当在离婚请求的同时提出离婚赔偿,仅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能够请求过错赔偿的只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3、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详解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详解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内容: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弥补损失、抚慰精神、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等三种功能。则是基于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给配偶带来巨大的精神创伤,因此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本身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性质,让受害人因精神损害而产生的痛苦、失望、怨恨与不满情绪获得心理上的慰藉。而且通过责令违法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也能够起到制裁和预防作用。那么详解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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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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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一、诉讼主体范围狭窄。因此,应从立法上确立受害方对第三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从而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体现法律的社会价值。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离婚”程序究竟为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民法属于私法,在夫妻双方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又同意通过行政登记离婚,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予干预。如果当事人达不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协议,则可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既然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也是侵权诉讼的一种,自然涉及到了举证问题。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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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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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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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

    内容:重庆律师解答:婚姻法第46条确定了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情形之下,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冯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此外,关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的问题,或者是赌博、吸毒导致婚姻破裂的,损害赔偿也是于法无据。就是如果夫妻协议离婚之后,如果发现另一方有46条规定情形的,也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的主体是过错配偶,而不包括第三者。在实际中,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数额通常也不会很高,一般是五千到一万左右。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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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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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缺陷它背离了当代离婚法的无过错离婚原则,加大了离婚成本,使得纠纷时间延长、当事人之间的鸿沟扩大、当事人难以摆脱离婚阴影。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治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这一制度对进一步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使这一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切实贯彻实施,以造福于社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必须在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努力下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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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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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问题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问题

    内容:(二)经济帮助制度适用的规定过于抽象《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查显示,在哈尔滨市随机抽取的100件二审离婚案件中,尽管有24件提出损害赔偿,但因举证等问题,无一例获得赔偿。要求赔偿的理由除婚姻法规定的4种法定理由外,还有一方通奸等其他理由。那么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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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探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内容:论文摘要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本文拟对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同时尝试提出一些建议。那么探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111002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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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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