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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工按件计酬,构成承揽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

段建国律师2022.01.12426人阅读
导读:

梅某之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确认公司与梅某生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要求确认公司与梅某之间没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此,梅某与公司之间构成加工承揽关系而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采用加工承揽的方式规避劳动法义务,为维护劳动者利益,法院应认定此种规避无效,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符合相关劳动法律规定。那么油漆工按件计酬,构成承揽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梅某之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确认公司与梅某生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要求确认公司与梅某之间没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此,梅某与公司之间构成加工承揽关系而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采用加工承揽的方式规避劳动法义务,为维护劳动者利益,法院应认定此种规避无效,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符合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关于油漆工按件计酬,构成承揽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例〕

梅某多年来自备油漆和喷枪等生产工具在某机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做油漆工作,系按件计酬,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或加工承揽合同。为完成油漆工作任务,梅某先后以每天50元或80元不等工价雇请多人参加油漆工作,公司按照“实物入库通知单”上记录的入库产品与梅某按件结算。同时公司给梅某单独编制了一个流水记账本,上面详细记载了梅某每月应得和支取的计件工资(有时也表述为“计件工时”)、支取的生活费、现金、代扣油漆款等其他扣款项目。梅某雇请的工人从梅某处领取工钱。

2008年1月2日,梅某与其雇请的工人为核对该工人做油漆的工时问题在公司传达室发生争吵,梅某因情绪激动自身心脏病发作倒地身亡。梅某之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确认公司与梅某生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要求确认公司与梅某之间没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梅某与公司之间是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审理过程中,主要有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给梅某单独编制的“流水记账本” 与公司提供的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的“职工工资发放表”具有明显区别,不能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工资表”予以认定;公司每月不定时地与梅某进行结算,梅某不定时、不定量地从公司领取报酬,且领取的报酬数额远远超过一般劳动者甚至公司管理层的工资数额,梅某领取的“工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工资;梅某没有接受公司考勤等管理规章制度的约束,没有附属于公司成为公司的内部一员;作为劳动者也不可能雇请工人并对雇请的工人发放工钱。因此,梅某与公司之间构成加工承揽关系而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从表面证据情况来看认定双方似乎构成加工承揽关系,但本案中梅某只是一个具有一定油漆技能、以工资收入维持自己生存的普通劳动者,不具备作为油漆工作承揽方的条件和资质;梅某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主要业务的一部分,并且是长期的。公司采用加工承揽的方式规避劳动法义务,为维护劳动者利益,法院应认定此种规避无效,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符合相关劳动法律规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梅某与公司之间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内容。

首先,梅某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且其实质就是一个普通劳动者。承揽一般都是有一定专业性或技术性的工作,承揽方除获得劳务报酬外,还可获得价差或其它的利润。而本案中梅某并非专门从事油漆业务的经营者,而只是一个具有一定油漆技能的普通劳动者,他同样依靠工资收入维持自己和家人的生存,不具备作为油漆工作承揽方的条件和资质。

其次,本案中机车产品的油漆加工业务是长期的并非短期和一次性的提供劳务,构成公司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长期以来,公司除了梅某及其雇请的工人外没有专职油漆工人,梅某及其雇请的工人必须按照公司工作进度要求进行油漆加工,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在其主要生产业务岗位上,理应雇佣比较稳定的专业劳动者工作。

再次,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恶意规避劳动法义务。本案中虽然梅某没有接受公司的考勤和制度管理,自带生产工具,自请工人进行工作等,但这是由于公司自身管理松散、公司生产条件简陋、生产设备和工具不充裕决定的,不是劳动者的过错,更与有无劳动关系无关,不能以此来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公司一直采用按照“实物入库通知单”上记录的入库产品与梅某按件结算,试图以加工承揽方式规避劳动法义务,但梅某本身只是一个劳动者,梅某按加工合格产品的数量,不定期地领取劳动报酬,只是说明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劳动者领取的是计件工资,而非加工承揽的劳动报酬。

因此,结合全案具体情况,认定梅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启示〕

在劳资关系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法院审理有关劳动争议案件时应紧紧抓住劳动关系的实质内容,综合全案具体情况正确认定双方法律关系。面对用人单位将劳动关系劳务化、经济关系化,法院依职权认定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义务的行为无效,在符合劳动关系实质条件的情况下,认定双方依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也有利于企业完善用工制度,有利于全社会形成良好有序的劳动关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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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的临时代岗行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本案的临时代岗行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内容:当天,李某在岗位上操作不慎受伤。仲裁庭认定李某与挂面厂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种意见是李某的代岗行为,虽然没有经过挂面厂同意,但李某参加劳动的事实客观存在,厂方没有制止,是对原告提供劳动的默许,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理由是被告临时代岗且没有经过挂面厂同意,其与挂面厂之间不存在确立劳动关系的协商行为,且代岗时间短,李某与挂面厂之间亦不存在挂面厂默认李某作厂方员工的事实。故李某与挂面厂之间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较为合理,当然没有事实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挂面厂不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承担责任。那么本案的临时代岗行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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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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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事实劳动关系中是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合同期满后没有办理终止手续的,都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吗?(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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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合同期满后没有办理终止手续的,都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吗?(全文)

    内容:蒋志明确表示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要求机工厂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其次,因机工厂故意拖延不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所以在合同期满后不能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到期后,机工厂以拖欠工资为要挟要求蒋志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错误的。只有在双方当事人未按法定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又都承认劳动关系存在并相互享有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对于由于企业单方不予办理终止手续的,不能视为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合同期满后没有办理终止手续的,都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吗?(全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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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责任中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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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工伤责任中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内容:事实劳动关系,是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劳动就业状况,我国劳动立法承认并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一般来说,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另外,结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以及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履行无效劳动合同也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若其具有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理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是以发生工伤事故时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结束了,仍然能进行工伤认定。那么工伤责任中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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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分保险代理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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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区分保险代理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

    内容:保险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张某劳动报酬,双方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经济补偿金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因为根据张某提交保险公司发的工资折、获奖证书等证据,可证实双方之间自2002年起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名为代理合同关系实为事实劳动关系。张某为保险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则支付一定的保底工资,该代理合同关系应视为事实劳动关系,且具备劳动合同长期、稳定的特征。司法实践中,对保险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认识上分歧较大。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认为本案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代理合同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区分保险代理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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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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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内容:事实劳动关系,是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劳动就业状况,我国劳动立法承认并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一般来说,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另外,结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以及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履行无效劳动合同也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若其具有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理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是以发生工伤事故时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结束了,仍然能进行工伤认定。那么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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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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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方口头告知,并未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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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单方口头告知,并未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内容:该县劳动保障局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何某与建筑公司事实劳动关系成立,钟某3月8日对何某的口头告知,并不构成建筑公司与何某劳动关系的解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当前很多规模较小民营企业在使用雇工时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中经常因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发生争议。因此,何某与建筑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该县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结论依据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那么单方口头告知,并未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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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那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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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2365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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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于2021年09月10日进入公司,自用工日起与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对本人存在如下违法的行为: 1•自2021年09月10日入职至今,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本人缴纳2021年10月社保和2022年04月社保,并要求其中2022年03月社保让本人全额自付,由公司代缴。2.自2021年09月至今,多次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延迟发放工资。3•2022年01月工资原定2022年2月15日发放工资拖欠至2022年02月24日,因疫情下生活经济压力被迫签下公司在2022年02月23日发出的《停薪留职通知单》,于2022年02月24日发放一月工资。4.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要求员工签《停薪留职通知单》且仅发放2月1000元也并未支付。5.2022年春节假自01月28日至02月12日为带薪年假,02月13日和02月14日正常上班,违反劳动法规定,给员工发停薪留职通知单,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本人02月底薪,和03月04月疫情保障生活费。6.多次提出让本人由全职美术老师降为兼职美术老师,且不支付相应补偿。为此,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工资支付暂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2年04月 日正式提出被迫解除与贵公司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三天内结清以下费用:1.未缴纳社保费用元2985( 1492.5 元 ✖️2)或补缴2021年10月和2022年04月社保。 2.2022年02月底薪4500元。 3.2022年03月和04月生活费2280元✖️2 4.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自2021年09月至2022年04月,满8个月补偿一个月工资5600元。 5.拖欠未结2022年02月工资、03月和04月生活费补偿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金额合计 19910元,如单位不予支付,不予执行,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此通知一式三份,一份邮寄公司,一份送达公司一份本人留底。 特此通知通知人:2022年0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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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油漆工按件计酬,构成承揽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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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油漆工按件计酬,构成承揽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

    内容:梅某之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确认公司与梅某生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要求确认公司与梅某之间没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此,梅某与公司之间构成加工承揽关系而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采用加工承揽的方式规避劳动法义务,为维护劳动者利益,法院应认定此种规避无效,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符合相关劳动法律规定。那么油漆工按件计酬,构成承揽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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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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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事实劳动关系的办法:由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逾期不愿意签订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签订,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但不超过11个月;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实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实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内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诉与答辩认为诊断证明能够证实刘伟住过院;录音及据此整理的笔录和本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可以证明刘伟在德成公司工地受的伤且和德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德成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事实劳动关系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没有支付报酬的,其性质职能形成帮工关系。那么实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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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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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立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办法:当事人可以凭借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以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来确认。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内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法院对于目前涉及到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必须首先对该案件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判断,因而有必要了解构成该类案件的主要要件。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事实,而劳动合同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法律事实。因此,已经存在劳动行为成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如前所述,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规定的劳动标准,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两者之间存在概括的意思表示,或通过行为默认或通过口头约定而形成的。那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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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办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存在非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后与其解约;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未经人同意代岗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未经人同意代岗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内容:当天,李某在岗位上操作不慎受伤。仲裁庭认定李某与挂面厂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种意见是李某的代岗行为,虽然没有经过挂面厂同意,但李某参加劳动的事实客观存在,厂方没有制止,是对原告提供劳动的默许,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李某代岗未经单位同意,单位亦无合同约束李某的劳动行为,单位的规章制度亦不能约束李某。故李某与挂面厂之间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较为合理,当然没有事实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挂面厂不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承担责任。那么未经人同意代岗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1.1290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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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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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所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确认。就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正式进行计算。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

    内容:那么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12291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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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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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事实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事实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

    内容:请问,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吗?从你的情况看,虽然合同终止后未续签,但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则根据目前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是不必支付经常补偿金的。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或对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的,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那么“事实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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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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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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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事实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

    内容:请问,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吗?劳动法苑胡泉答复:其实你说的“事实合同”即我们平时所讲的“事实劳动关系”。从你的情况看,虽然合同终止后未续签,但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则根据目前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是不必支付经常补偿金的。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或对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的,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那么“事实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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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理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保险代理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

    内容:保险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张某劳动报酬,双方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经济补偿金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因为根据张某提交保险公司发的工资折、获奖证书等证据,可证实双方之间自2002年起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名为代理合同关系实为事实劳动关系。张某为保险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则支付一定的保底工资,该代理合同关系应视为事实劳动关系,且具备劳动合同长期、稳定的特征。司法实践中,对保险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认识上分歧较大。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认为本案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代理合同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那么保险代理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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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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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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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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