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第几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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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四条 本著作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著作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著作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_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著作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第十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著作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那么著作权质押合同范本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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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著作发表权能继承吗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权利是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之一,所以著作权的相关权利是可以继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那么著作发表权能继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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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著作权的继受取得怎么进行1、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著作权。“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著作权人可将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也是著作权的主体。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均规定,凡作者生前未发表也未在遗嘱中明确是否发表的,遗作的发表权可由作者的继承人行使。一般而言,继承人对著作权的继承,主要是继承作者死亡后剩余的有效期间的著作财产权。那么著作权的继受取得怎么进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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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属于继受取得著作权的方式有哪些所谓“继受取得”系指权利的取得是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基础的派生性取得权利的情形。通过继受取得的著作权是部分的著作权,即仅涉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继受取得包含内容1、移转的继受取得,指原物权人将物权完善地移转给新物权人。主要的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等;2、创设的继受取得,指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通过原始取得所获得的著作权是完整的著作权,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全部著作权的权能。自然人或法人等组织因法律推定取得著作权。那么属于继受取得著作权的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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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此可知,刑法明确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结合刑法目的犯不存在间接犯罪故意的通行理论,辩护人认为,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均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那么王XX侵犯著作权罪辩护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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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分析:著作权:公民的著作权系专属性质的权利,其中的人身权利,如署名权与修改权等,只能归著作权人所有,不能列入遗产,不能继承,法律分析:著作权:公民的著作权系专属性质的权利,其中的人身权利,如署名权与修改权等,只能归著作权人所有,不能列入遗产,不能继承,专利权可继承吗著作权呢法律分析:著作权:公民的著作权系专属性质的权利,其中的人身权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可以由著作权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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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的表现是怎样的?摘要: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所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关键词:刑事责任、著作权、知识产权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所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1、侵犯著作权罪。我国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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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著作权继承人有哪些类型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继承人有以下几类:1.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即继承人经过继承活动可以成为著作财产权新的权利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作者死亡的,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那么著作权继承人有哪些类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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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民的著作权是著作权人依法对科学研究、文学艺术诸方面的著述和制作等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公民的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依法取得专利的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也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分。人身权是指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财产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专门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的权利;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权利;依法准许他人实施自己专利并取得使用专利费的权利等,这些财产权利可以继承。那么著作权和专利权可以继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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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那么侵犯著作权罪能判几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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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著作权和专利权可否继承公民的著作权是著作权人依法对科学研究、文学艺术诸方面的著述和制作等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随着著作人的死亡而消灭,不能继承。公民的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依法取得专利的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也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分。人身权是指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财产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专门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的权利;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权利;依法准许他人实施自己专利并取得使用专利费的权利等,这些财产权利可以继承。那么著作权和专利权可否继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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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著作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什么、自然人因创作行为取得著作权。原始取得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直接取得所有权。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物权。那么著作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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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般而言,继承人对著作权的继承,主要是继承作者死亡后剩余的有效期间的著作财产权。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据此,因继承而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人,能成为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那么著作人身权能继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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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须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除我国《著作权法》、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触犯刑法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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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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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电瓶车闯红灯被撞了怎么划分责任? 电瓶车闯红灯被撞的交通事故人们普遍关心的是如何划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对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那么闯红灯的一方(电瓶车)将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非机动车闯红灯被机动车撞的情况,也适用同样的原则。如果对方在事故中有违法行为,如超速或酒驾,那么对方将负次要责任,而闯红灯的一方则负主要责任。然而,如果对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闯红灯的一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骑车闯红灯是一种危险行为,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电瓶车、非机动车以及骑车闯红灯的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在不同情况下,责任划分有所不同,但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以确保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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