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期限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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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短不得少于三十天,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法律依据】《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文章来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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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在担保法中,如何申报债权有担保的债权?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债权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机关申报债权的期间。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破产公告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那么在担保法中,如何申报债权有担保的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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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公司的初期,大多都会因为经营费用的紧张,前期会基本处于亏损的状态,这个时候常常会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那么,破产债权申报期限过了债权人怎么办?接下来,大律网律师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做一个专业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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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核心内容:下文是关于期限问题的实现问题,当债权具有财产担保的时候,需要注意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有人提出,有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与一般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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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如计算利息应附详细的计息清单(利息计算至 破产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5.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性债权人提供)6.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提供)7.其他应提供的材料债权人如何进行债权申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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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因此,如果债权人未能债权申报期间内进行申报,并不必然导致其债权消灭。那么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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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个人则需要提供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其主体身份。下面请看详细介绍: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必须满足条件1、债权是在企业破产之前形成的。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期限。债权申报期限长短可因破产案件规模大小、债权债务关系的复杂程度等因素而不同,但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那么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债权申报期限最长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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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破产也很正常,对于企业破产需要进行清算,对于涉及到债权债务的时候就要进行清算公告,那么债权债务清算公告是否有期限呢?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如果清算组根本不向您公司寄送通知或发布公告,私下清算并注销公司;或者只通知不公告或只公告不通知,导致您公司没有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则清算组成员具有一定的故意或过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清偿债务。那么债权债务清算公告是否有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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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财产担保债权应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吗财产担保债权应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那么财产担保债权应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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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国新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范围内的法院酌定主义,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那么民法典债权申报的期限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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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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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申报期限为多长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被申请人为债务人应写明其基本情况。债务人申请的则写“请裁定宣告申请人破产还债”债权人申请的则写“请裁定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根据掌握的资料说明债务人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已符合法定破产还债条件。那么债权申报期限为多长,债权债务登记表如何书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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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申报期限有限制吗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机构债权,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债权,须由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名。那么债权申报期限有限制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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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其法定期限为:收到法院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那么民法典中补充申报债权的期限如何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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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申报的期限范围债权申报期限,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地进行是必要的。我国新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范围内的法院酌定主义,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债权申报的范围根据《民法典》规定,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那么债权申报的期限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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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些股权纠纷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权纠纷案 案情:美康生物与全资子公司原股东姚丹华因股权转让纠纷,历经多次审理,最终在2025年3月4日由宁波中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姚丹华上诉。姚丹华需承担14万元案件受理费。 裁判要点:股权转让纠纷中,若受让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转让方有权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执行情况可能影响公司利润。 2.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出资瑕疵的股东转让股权,若受让方明知或应知瑕疵,仍需承担出资瑕疵责任。股权转让的本质是股东资格的转移,而非单纯出资义务的转移。 3.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2016年后,负面清单以外的股权转让适用备案制,备案不再构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权纠纷的常见类型 1.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 包括代签行为、隐瞒债务、侵犯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例如,转让方隐瞒目标公司债务,受让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2. 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 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转让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让方未支付第二笔转让款,被裁决支付840万元及50%违约金。 3. 出资瑕疵与责任承担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4.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 隐名股东虽未登记,但可通过协议确认股东资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据《股权认购协议》确认隐名股东身份。 最新动态与司法实践 1.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 北京西城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股东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行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2. 仲裁案例中的违约金争议 某仲裁案例中,违约金约定为转让款的50%,仲裁庭综合考虑资金占用损失,支持了该约定。 建议与启示 1. 对转让方的建议 确保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明确,避免隐瞒债务或出资瑕疵。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2. 对受让方的建议 在受让股权前,进行尽职调查,核实目标公司债务及股权状况。 明确约定转让款支付方式及时间,避免纠纷。 3. 对债权人的建议 关注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发现抽逃出资或违法减资时,及时主张权利。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