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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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物业费包括什么1、法定税费2、管理费在物业之中管理费是指物业工作人员将其公共区域进行巡视、检查、物业维修以及更新费用的账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等一些管理服务费用。业主物业管理费从何时起付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为业主提供公共区域的管理与服务所需的费用,按照物价局的有关规定,交房付费的日期是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或开发商通知交房的日期为准。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那么物业费包括什么以及业主物业管理费从何时起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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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那么交通事故索赔范围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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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修补工作,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2、工期延误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使竣工日期拖后,影响到发包人对该工程的使用,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损失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索赔,即由承包人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5、承包人不履行的保险费用如果承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指定的项目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发包人可以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发包人所支付的必要的保险费可在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那么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包括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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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索赔费用具体包括8个方面,分别是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分包费、工地管理费、利息、总部管理费和利润等。费用索赔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对发包人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那么工程索赔费用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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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通常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引起承保人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额外开支,承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指令分包人加快进度,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施工顺序等,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承包人由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分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那么工程索赔内容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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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业主共有范围包括哪些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这一规定,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一般范围作了划分,业主共有范围分别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 (二)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属物; (三)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 (四)住宅小区的相关设施。那么业主共有范围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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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不能重复计算,胡先生或者要求该公司赔偿延期交房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要 求该公司赔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该合同签订后,胡先生按约交给该公司首付款10万元,并办理了购房按揭贷款30万元。■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违约金须酌情裁定 张盈律师事务所刘梦醒律师认为,商品房交付须具备“两书一表”,案例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刘律师表示,该公司以张贴公告的方式通知交房不符合合同“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约定。那么详解违约金:开发商未按时交房业主有权索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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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上证据材料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相应增减,并按民事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给人民法院。那么交通事故伤残索赔起诉状内容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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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索赔是指承包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合同及法律规定,对并非由于自己过错、属于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凭有关证据向业主方提出请求给予补偿的要求,包括要求经济补偿和工期延长两种情况。施工中的常见索赔项目主要有下面几种类型:1、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引起的索赔。那么工程索赔有哪些种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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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为业主拖欠供楼款,开发商不但要求和业主解除购房合同,还要根据合同中的附加条款,要求业主按总房价的10%赔偿违约金共计6万多元。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定该高额违约金条款为格式条款,属于无效,驳回了开发商的索赔请求。判决后,开发商并无提起上诉。开发商代还贷后索赔银行发现傅女士出现停供贷款迹象后,多次催促傅女士按期还款,但傅女士心有余而力不足。为此,傅女士与开发商争执不下。那么业主拖欠供楼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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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走廊变门厅业主起诉索赔 开发商一审赔偿2.5万业主周女士在买房时,看到购房合同所附平面图显示其所购房屋门口是一通道,而交付时却变成了门厅,成为全楼居民进出的必经之地,生活噪音嘈杂不断, 每天扰得她心烦意乱。为此,周女士将开发商告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她因噪音造成的健康及精神损失共计126000元。周女士诉求明显过高,法院予以适当调整。那么走廊变门厅业主起诉索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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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即应以肇事人为索赔对象。那么交通事故索赔对象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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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生交通事故后保护好现场十分重要,是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责任的关键,不要为了推脱、逃避责任破坏现场,甚至逃逸,这样会导致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甚至构成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交通事故索赔资料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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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证据部分包含了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那么工程索赔书中包括哪些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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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此,“在水一方”141户业主委托了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房地产部主任文道才律师状告开发商重庆君恒建设有限公司,追究其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并集体向开发商提出了200多万元的经济索赔。根据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业主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从2007年4月份重庆君恒建设有限公司才陆续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到现在仍然有大部分没有办下来,开发商已经严重违约。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广大业主办理房产证,并承担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那么重庆141户业主状告开发商违约延期办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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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怎么索赔?有哪些赔偿项目?能赔多少钱?最全攻略!
交通事故导致截瘫,专业律师教你索赔攻略,一定不要小瞧纸尿裤!截瘫案件能获得多少赔偿款?
三人经商议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间分歧较大,两人退股, 导致后期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 869万欠款该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议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经招投标取得某县区交通运输扶贫“建养一体化”工程的施工。 经由市政建设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与工程公司商谈一致,将工程中的其中五个标段的施工进行转包。 胡先生与沈某、孙某三人经过协商,由胡先生和孙某负责出资,沈某负责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该标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设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开始施工。 由胡先生与孙某负责现场项目施工管理,组织人力、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并在现场临时搭建混凝土搅拌站,对上述标段进行实际施工。 两人退股导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共同补签《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围、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资金、财务管理等内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工期、定价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在合作期间出现分歧,故沈某、孙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继续施工,各方签订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孙某相应股份转让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继续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义务,并交付业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还剩余约869万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请仲裁要回全部款项 2020年—2023年间,胡先生无数次与多个合作方沟通时,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与矛盾,所以款项一拖再拖,一直未解决工程款纠纷。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师帮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导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施工情况记录、合作协议书、结算会议纪要等全面的证据资料。 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两位资深的天用律师参与出庭。庭审中,天用律师对全面的证据进行观点论述,对被拖欠的工程款据理力争,得到了仲裁院的认可与支持。 经合议,仲裁庭裁决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万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担; 3、本案仲裁费由胡先生承担20%,由工程公司承担 80%。 经过天用律师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诉求达成,胡先生对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非常认可,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做建设工程的挂靠老板们经翅遇到这几种法律问题,今天啊,我就以从业18年以来工程老板们最关心的问题给大家归纳整理出来啊。这10种常见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最后的三个,绝对是工程们老板们的痛点。看看你有没有也遇到过这种情况,第一,合同不签就进场,最终利益没保障。第二,轻信中间介绍人,钱财被骗不见人,第三,合伙纠纷很常见,钱还没赚内不乱,第4,签证变更不留意结算,甲方不认人,第5,工人施工没保险,工伤自己来赔钱,第6,单独扯皮拖工期,甲方索赔找自己,第7,挂靠单位钱被动,款项不能自已用,第8,甲方倒闭,项目停,借钱垫资伤不起,第9,挂靠单位已跑路,业主有钱不支持。第10,催讨维权成本高,官司赢了收不到,现实中遇到这些问题应该怎么办呢?
习主任在接下来的视频中会慢慢跟各位分享我在实践过程当中的一些建议,关注习主任,有事不求人。
近两年全国建筑市场不景气,发包人也面临着巨大资金压力。然而有的发包人虽然无力支付工程款,但其公司的股东却各各富得流油。那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讨要工程款呢?今天我就来给大家支几招,认真看。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很多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着发包人能良心发现,因此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主要手段是账户查封,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因此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 但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我们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进而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