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女方,男方在节日5月20转账5万,5月21日转账3万,银行卡转账没有备注,分手后会要求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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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某区甲、乙二人2006年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乙一直住在父母家,偶尔由于时间原因留宿于甲家。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甲、乙双方关系的认定,如果认定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那么同居期间购买的钻戒、铂金项链、钻石吊坠等物品为共同所有,甲只能要求返还自己所有的份额;如果认定甲、乙双方不存在同居关系,那么甲为结婚先后购买并送于乙的钻戒、铂金项链、钻石吊坠等物品则为甲按照习俗给付乙的彩礼,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乙应依相关法律规定返还甲所给付的钻戒、铂金项链、钻石吊坠。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分手后为结婚所送物品是否应予返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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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手后转账的钱如果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可以要回,在司法实践中为另一方的正常花费或者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会被认定为是赠与,6、分手后转账的钱如果是赠与,则一般不可以要回,1、一般情况下,分手后转账的钱如果是赠与,则一般不可以要回,分手了,转账的钱还能要回吗,3、分手后转账的钱一般不可以要回,如果转账金额具有特殊含义,或者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消费了这些资金,那么这些款项可能会被视为一般赠与,分手后不需要返还。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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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此外,如果这笔转账是赠与行为,但属于彩礼等特殊财产,那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如果小明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这笔转账是借贷行为,比如有借款协议、聊天记录等,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为借贷行为,小红需要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小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笔转账是借贷行为,或者法院认为这笔转账是赠与行为,那么小红就无需返还这笔钱,对于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建议双方在转账前明确转账的性质,比如是赠与、借贷还是不当得利。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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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法院判定返还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在恋爱期间,双方进行的财务交易应当视为无偿赠与,除非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因此,一般情况下,恋爱期间转账记录视为无偿赠与,不能要求返还,三、总结总的来说,恋爱期间转账记录一般视为无偿赠与,不能要求返还,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结婚或者分手了,一方能否根据转账记录要求另一方返还钱款呢,4)在李先生和王小姐的案例中,如果没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且不存在上述情况,那么李先生不能要求王小姐返还转账的钱款,他能否依据转账记录起诉王小姐要求返还这些钱款呢。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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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母女一个月内归还原告现金人民币12500元、项链一条和戒指一枚。2007年国庆节,原告胡某经朋友介绍与被告陈某之女陈某某确立恋爱关系,按农村风俗在安徽省明光市举行订婚仪式,原告胡某通过中间人送给被告陈某某母亲陈某财礼款12500元,并于当天为陈某某购买项链一条和戒指一枚。双方因性格不合,已经分手。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借订婚索要的财物遭到拒绝,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订婚财物。那么要分手却不还高额彩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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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如何认定?分手后能否要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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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ldquo,520微信红包&rdquo,这种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通常认定是恋爱期间双方为表达爱意的赠与,即使分手依法也不得撤销赠与或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ldquo,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rdquo,1、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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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按法律规定,未领取结婚证,彩礼支付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后因双方在准备办理结婚过程中发生矛盾,林某要求解除婚约。程某要求林某返还订婚时所给付的19800元礼金以及“三金”。林某认为双方已经订婚且同居生活,礼金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拒绝返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程某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程某彩礼现金及金器首饰折价人民币27800元。那么同居后闹分手能否要求返还彩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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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手后恋爱期间发的红包要归还吗关于是否需要偿还该笔款项,需要以给付款项的性质决定,如果该笔款项定义为借贷或者不当得利,或者是以结婚为特定目的的赠与,则女方需要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而上述纠纷中,男女之间属于恋爱的关系,男方给女方发的红包以及转账的数字及附言都代表一定祝福或者情侣间相互爱慕、赠与的含义,且并无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明显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特征,所以应认定为赠与,该笔款项女方是不用返还的。那么分手后恋爱期间发的红包要归还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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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手后,恋爱期间红包等花费能要求返还吗关于是否需要偿还该笔款项,需要以给付款项的性质决定,如果该笔款项定义为借贷或者不当得利,或者是以结婚为特定目的的赠与,则女方需要返还。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关于恋爱期间红包是否应该返还的法律依据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那么分手后,恋爱期间红包等花费能要求返还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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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按法律规定,未领取结婚证,彩礼支付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后因双方在准备办理结婚过程中发生矛盾,林某要求解除婚约。程某要求林某返还订婚时所给付的19800元礼金以及三金。林某认为双方已经订婚且同居生活,礼金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拒绝返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程某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程某彩礼现金及金器首饰折价人民币27800元。那么同居后闹分手是否要求返还彩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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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谈恋爱期间的转账可以要回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谈恋爱期间的转账可不可以要回,要看转账的性质而定,如果是借贷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如果是赠与的,一般是不能要对方还的。解除同居关系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同居恋人在分手解除同居关系中,一些女士把“青春损失费”解释为“贞操费”、“辛劳费”甚至“衰老费”。但是,这些在法律上都是得不到支持的,解除同居关系是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的,法院也不会受理。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同居期间的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比如身体健康权,财产权等,是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的,只不过此时的“赔偿”不同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而要求的赔偿。那么谈恋爱期间的转账可以要回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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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三、彩礼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那么未婚生子后分手彩礼还需要返还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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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一方与小三约定分手费,另一方可以主张返还吗如果给的分手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一方擅自处分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总结出了以下四种给付分手费的方式,一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决定分手费的给付方式。给付现金方式是一种最现实最痛快的方式,大多不会发生分手费纠纷。(三)双方协议约定给付即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分手费的数额以及给付期限和方式。协议约定是男女双方设定分手费最具体、最全面的方式。随着市场流通领域的日益成熟,权利转让方式越来越受人们青睐。那么夫妻一方与小三约定分手费,另一方可以主张返还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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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恋爱期间以女友名义购房,法院判决分手时女方需返还购房款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丧失了谈婚论嫁进而缔结婚姻的可能,理应返还对方房屋的出资款,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由于李先生非本市户籍属限购范围,因此两人商议后决定由李先生出资,以小文的名义买下了这套房屋。此后,李先生分几次向小文转账,并通过小文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庭审中李先生表示,两人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因谈婚论嫁进而由他出资买房,该房屋并非赠与。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已无法达成,故对李先生要求小文返还575万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对其要求获得该房屋升值款115万元的诉请则不予支持。那么恋爱期间以女友名义购房,法院判决分手时女方需返还购房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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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转胜局】261万+利息,失而复得! 一场跨越8年的账目迷局:对方以“超时效”为盾,天用团队以证据为矛,抽丝剥茧锁定关键转账链!法院最终认定:不当得利实锤,全额返还+利息! 从“账目黑洞”到“正义到账”,每一步都是专业与细节的较量!💪💪💪
【💔分手后彩礼到底要不要还?这5件事越早知道越好|彩礼避坑指南】 🏆【血泪总结•彩礼返还三大雷区】 🎈恋爱时转账=彩礼?错! 👉🏻1314/520等特殊数字算赠与,但大额转账记得备注"结婚专用"! (有一位客户分手后被起诉返还16w,就因没留证据吃大亏😱) 🎈同居两年不用还?天真! 👉🏻法院判例:只要没领证,哪怕生了孩子都可能要返还部分! 🎈分手就要全退?不一定! 📜法律明文规定: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用途/都是关键! (用彩礼装修对方房子,最后折算抵扣超聪明👍) 💡🎈【防撕逼必备操作指南】 ✅ 收彩礼时单独办卡!别和日常开销混用 ✅ 三金首饰留着发票!分开存放别戴 ✅ 大额支出留聊天记录!最好让TA书面确认 ✅ 婚前协议别嫌尴尬!现在谈钱才是真清醒 ✨🎈【人间清醒语录】 "彩礼不是婚姻保障,而是照妖镜" "法律保护的是财产,不是爱情" "谈钱时不伤的感情,才是值得奔赴的未来” 希望你们用不上,但真要面对时,这份攻略能让你守住底线和尊严❤
只在微信上有一个转账记录,就是他欠我钱,现在不承认这个借款了,假使说咱们起诉到法院之后,我们说对方欠我钱不还,我们起诉到法院了,这个事谁主张谁举证,那你这时候准备不出来,那就有可能按照对方说的来走,就是借款的这个事实不存在。但是咱们案件到法院之后,法院一定要查明一个事实,就是对方他是一定要做一个说明的。假如他去说这个钱是货款啊,或者是用作其他的地方,但是就是不属于借款。但是对方说的这个话在笔录里边。那我们可以拿着这个笔录,再次的另行起诉到法院,对方就没有借口再去说其他的了。这时候你那个案子就赢了再进一步来去分析这个事儿。比如说你在另行起诉之后,对方又返回来说,属于借款。那这个时候其实对方会面面临到一个处罚,也就是他在法庭上没有如实的讲这个事实,轻则罚款,重则拘留。所以对于我们律师来讲的话,是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也对方想的那些策略。其实早就在我们的这个计划当中了。我们律师在各种利弊分析完之后的话,对方就很快速的把这个钱还给我们了,这个就叫专业。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