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贷款给了担保人,贷款逾期还不上,担保期限已过,担保一般担保!请问担保人还有履行偿还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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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那么担保人对偿还被担保人的贷款负有连带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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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前者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6个月内,债权人未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款,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后者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6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d)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如属联保而涉及多项担保,担保人死后,其遗产仍得用以偿还债务。那么过了担保期限贷款人没还款担保人是否存在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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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论是担保人,还是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法院不会处理。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承担的是连带保证之债,本质也是债务人的,基本上按照债务人的程序进行处理。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连带责任担保人无法偿还贷款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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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是可以说,现在的银行也会在一些情况下考察不利,有的担保人是用工资卡作为担保的,但是实际上并没有这么多,而银行在调查的时候并没有和担保人说清楚情况就已与担保了,最后在偿还债务的时候发现事实不符合,这个时候的担保人肯定是不会也不愿意去偿还这些钱了,因为他根本就没有这么多的钱。银行去要债那是肯定的,但是在这个时候的担保人,还债也是理所当然的。所以不管是在什么情况下千万不要轻易去给别人做这个担保人,如果说一定要去做担保人的时候,一定要把事情全部都搞清楚在去做这个担保人,包括请银行注意担保人自身的经济情况,要不然的话,最后倒霉的还是担保人。那么贷款人跑了银行考察程序不真实担保人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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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成为担保人的条件,政策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贷款担保人责任:只要是我国公民就有担保的资格。成为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的问题,我们已经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同时,在作为一名担保人的时候,要认真根据所需条件,成为一名合格的担保人。那么作为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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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人只是提供担保的一个角色,只有贷款人不能如期偿还的情况下才会让担保人来承担偿还。作为贷款担保人肯定要承担贷款风险,但通常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换句话说,当担保人一旦签名作担保后,便是永久作担保人,除非借款人获贷款机构批准取消担保人资格。(二)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风险在正常情况下,借款人自己还款,担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贷款额及月供款,一般也会显示在担保人的信用纪录内。那么担保人可以贷款吗,担保人能否贷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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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贷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贷款担保人应承担何种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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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贷款人现在没钱,担保人是否要帮贷款人偿还借款人到期未偿还欠款的,担保人即负有代为偿还的责任。具体担保责任的承担因担保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贷款人现在没钱,担保人是否要帮贷款人偿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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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四、及时起诉债务人担保人在偿还贷款后,应该及时起诉债务人,在法院审判并仲裁后,查询债务人的财产,并马上申请强制执行,最好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这样才能最大程度降低担保人的经济损失,如果借款人有夫妻共同财产或存款,担保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用借款人夫妻共同财产或存款进行偿还債人,如果借款人有值钱的财产或存款,担保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用借款人财产或存款偿还債人,二、根据案情进行抗辩担保人被起诉后,应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进行抗辩,比如可以从是否已经过了担保期限、是否应该承担担保责任、是否具有担保资格、担保是否有效等角度去进行抗辩,争取减少或避免承担担保责任,在这个案件中,借款人因车祸去世,原则上担保人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搞清楚担保方式担保人在担保时就首先要弄明白自己为他人担保的方式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一般担保是有先诉抗辩权的,即在主债务纠纷未经仲裁、债务人财产未被依法强制执行前,一般担保人是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但是连带担保没有优先抗辩权。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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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找担保人贷款是存在风险的,作为贷款担保人肯定要承担贷款风险,但通常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如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是要负上还款责任的。担保人只是提供担保的一个角色,只有贷款人不能如期偿还的情况下才会让担保人来承担偿还。而且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自然人担保应提供担保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收入证明及住房公积金帐号,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那么找担保人贷款是否存在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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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存在着担保人的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担保人为被告,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过了担保期限贷款人没还款担保人是否存在责任要看具体情况。前者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6个月内,债权人未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款,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后者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6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那么过了担保期贷款人没还款,担保人是否存在偿还债务的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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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钱是贷来了,在是在规定的期限之内,贷款人无力去偿还这些贷款,那这个时候就要去找担保人了,担保人的责任已经在担保合同中明确了,根本就不可能脱离关系的,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肯定要去偿还这批债务了。这个时候有很可能就会产生疑问了,如果说担保人也没有这个能力去偿还的话,那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即使是法院强制的还清债务也不行,因为就是没有能力,在这种情况会不会去找到担保人的父母,请他们去偿还债务?这个问题真的很大,不过可以说的是,不管你是谁,哪怕就是法院都行,是没有权利让担保人的父母进行的偿还的,因为他们没有这些义务。那么贷款人无偿还能力担保人父母有没有牵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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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人在整个事件中承担着担保的作用,如果五户联没有办法在一定的期限偿还债务,这个时候的担保人就会有很大部分的责任。当时在协议书上签字的就是自己,还是用作担保人的名义。现在货款已经到期,只能硬着头皮承担着一切。和五户联保贷款人逃跑是同样的性质,如果贷款人死亡那么担保人同样需要偿还贷款。这是法律途径必须的一个关键,担保人就必须承担这样的后果。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很多方面,通过对事物的了解。不管是五户联保贷款人死亡还是逃跑,按照法律的说法都应该是由担保人承担责任,依照法律来偿还所有的账款。那么五户联保贷款人死亡,担保人必须要还贷款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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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人只是提供担保的一个角色,只有贷款人不能如期偿还的情况下才会让担保人来承担偿还。作为贷款担保人肯定要承担贷款风险,但通常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换句话说,当担保人一旦签名作担保后,便是永久作担保人,除非借款人获贷款机构批准取消担保人资格。担保人自己需要申请任何贷款时,他所担保的债项会被视作是他自己的债项,通常贷款机构会其计算在欠债内,因而有可能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那么担保人能够贷款吗,贷款担保人有风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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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是很多贷款人在期限之内根本没有能力去偿还这笔贷款,到时候受苦的人那就只是担保人了,担保人的工资卡也有可能因此而被冻结,生活也会受到不必要的打扰,碰到这样的情况,有很多的担保人就不知道怎么办才好了,其实这个时候不用慌张,你可以选择去找贷款人去让他还清债务,当然也可以你自己的帮助贷款人还清债务,估计作为担保人肯定是不愿意去这样做的。但是只有将债务全部还清之后才能让担保人自己的工资卡完全的解冻,要不然的话也就没有办法了,当然你如果选择替贷款人还清债务的话,那么之后你就可以去向贷款人说明,并要求其必须清债这样才能让自己的资金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冻结。那么担保人因为贷款人未能偿还贷款而工资被冻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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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西城法院调解半天,下午已收到调解书,帮着争取到两套房产均归客户所有,剩余贷款对方偿还,对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0元,到孩子年满22周岁,医保报销外的医疗费双方共担,可能只有调解才能达到这样的结果,时间在走,生活还要继续,努力过好每一天🙏
如何才能合法的不还银行的贷款呢?对呀,还是有办法的,不过这个办法仅限于呀夫妻共同办的贷款。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办的银行贷款,即便是离婚了也得共同分担,不过这是一般情况,除此之外呢,还有另外一种情况,这就是需要我们耐心细致的一笔一笔的核实贷款的实际用途,如果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确实是双方的责任,应该共同承担,但如果这笔贷款的去向啊与家庭无关,那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谁用的谁负责,另一方呢,就不用还贷款了。男方如果将贷款用于自己的商业投资,或者是个人挥霍,甚至呢给自己的2+1,这样的贷款呢,离婚时呢,自然不能让女方承担,你听懂了吗?当然对于这个事情呢,我们不鼓励。毕竟一方。
用还款还需要另外一方来偿还,只不过谁来承担的问题。听完这个案例,如果你有不想承担的债务,可以私信我们,我们一起来帮你评估,看如何能帮你。
当事人作为担保人之一为朋友向他人借款做担保,不料后期朋友没有及时偿还欠款,当事人和朋友被出借人起诉。在天用律师的专业帮助下应诉,我方当事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当事人深切感叹“是天用律师为他维护了正义”!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