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因为个人原因被法院处决为微信支付受限我因今年才满16所以之前微信支付绑定的是他的身份证近期想改回自己的身份证却因为他导致受限这种情况可以要求法院跟微信相关人员沟通仅解除我手机号的微信的受限吗平时微信是我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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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对方借钱而我们处于信任或者其他原因只从微信转账过去并不会要求对方写借条但是常常会有收不回来的情况我们又不知道对方身份证信息有的知道家庭住址的还好一点然而事实是很多人就只有一个手机号、微信号。那像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能起诉吗首先可以很明确地说如果仅仅知道一个手机号、微信号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因为你没有“明确”的被告有人可能会说我知道他叫什么。那只有手机号、微信号就没用了吗也不是的可以委托律师律师准备好起诉材料后先去法院申请调查令法院一般会出具。但是只知道一个人的电话号码是否可以查询对方的身份信息进而起诉对方呢那就不行了。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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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院冻结微信零钱有期限吗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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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院认为,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号变更及实名记录能够证实借款的存在,且借款已实际交付,该借款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成立并生效,故被告蔡某理应在原告钟某向其主张还款时偿还借款,法院审理庭前调解阶段,因聊天记录距今时间较长,被告蔡某通过多次修改微信账号及变更手机号,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导致当事人起诉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与实际微信号无法对应,原告钟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渠道向被告蔡某催要借款,被告蔡某拒绝偿还并将其拉黑&ldquo。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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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民事起诉状》(一)《民事起诉状》中应注明:(1)原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原告提交证据,发表意见,被告对证据提出质证意见,被告提交证据,发表意见,原告对证据提出质证意见,二、法院立案需要什么材料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等基本信息,二《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复印件、《证人出庭申请书》提交的《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复印件份数应与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份数相同。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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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近日,常熟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由被告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钱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到了5月31日,苏某非但不还钱,反而不再理会钱某发的微信。无奈之下,钱某持微信截屏打印件及银行汇款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承办法官向苏某的父亲调查。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依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钱某和苏某用微信聊天的方式,记录了双方之间沟通借款及多次催讨款项的经过,整套聊天记录内容完整、借贷及催款表意清晰。因此,钱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之一可以被法院采信。那么借钱赖账提供微信记录获法院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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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其次,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上,是否能够反映,是属于夫妻一方,在聊天,如何表明夫妻一方的身份?那么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我有出轨的证据来使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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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微信里的钱离婚的时候法院会查吗原则上微信中的钱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在离婚诉讼中法官会要求夫妻双方申报自身的财产状况不会主动调查。一方隐瞒财产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官调查取证。离婚时隐瞒转移财产会产生严重后果一般都会如实申报。那么微信里的钱离婚的时候法院会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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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六、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提交的证件和材料不齐全或者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查询信息超出起诉范围、被查询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不匹配等不符合查询条件的,管辖法院不予协助查询,并及时回复当事人或代理律师,二、原告或代理律师不能提供被告具体住所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时,一并向有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协助查询,活动,一定程度上缓解民事诉讼原告因不能提供被告住所信息导致无法起诉的难题,现就全省法院为原告或代理律师提供被告住所信息查询服务事宜通知如下:一、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与他人相区别,是民事诉讼法规定&ldquo。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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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先生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刘先生提供借款本金22000元,刘先生以借款人身份向张先生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刘先生应按约定期限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照片显示,刘先生在借条上载明:他向张先生借款22000元用于公司周转,因双方不在一地,故此借条以张先生手机留存照片作为主要法律依据,综上,法院对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刘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张先生借款本金22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此后,张先生多次催讨无果,遂于去年6月将刘先生告上了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刘先生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共计24000余元,之后,刘先生手写一张借条并进行了拍照,随即通过微信将借条的照片发送给了张先生,同时,刘先生将自己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口页)、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拍照发给张先生,以此证明借条的真实性。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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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起诉应提交的材料1、起诉状,也称起诉书,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必务的,用以说明案件情况及我方主张的法律文书,需要提交:起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一、起诉流程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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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院日前对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判决:申请人利用假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仓山区民政局未发现且颁发了结婚证,其颁证行为无效,予以撤销。民政局工作人员审查了双方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卡等身份证明后颁发了结婚证。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结婚证。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桂兰提供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结婚登记,仓山区民政局未审查发现并颁发了结婚证,该颁证行为错误,应予以撤销,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法规上错误的,可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当事人用假身份证结婚登记法院判颁证行为作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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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院离婚的程序怎么走1、去法院起诉离婚要走哪些流程 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离婚诉讼的详细程序如下: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6、离婚走司法程序的过程如下: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应当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交离婚起诉书以及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等离婚所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4、法律分析:起诉离婚的,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交证据,1、法律分析:起诉离婚的,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交证据。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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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为此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有一身份证明二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三婚姻状况证明四子女情况证明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以及子女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等等证明材料。八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的确定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那么微信记录在离婚案可以作为证据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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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是否立案,与欠钱多少没有关系的,只要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就会对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立案,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就可以进行起诉,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是否立案,与欠钱多少没有关系的,只要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就会对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立案,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就可以进行起诉,欠债不还钱金额没有限制,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不成,持相关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需要提供对方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信息复印件),要求对方还款,同时可以要求支付利息或者违约金。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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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网络朋友欠钱不还可以向对方发出催告、协商都不还的可以准备好相关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对方还钱,微信借钱不还该怎么办微信借钱不还,如果债权到期,出借人可找贷款人进行催告,若对方仍拒绝还钱,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起诉流程主要包含是:贷款人准备诉讼材料,起诉时,可以提前写好起诉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涉及贷款的相关书面及其他证据,去法院立案庭提起诉讼,等待人民法院安排开庭审理并进行判决,1、如果在微信或支付宝的聊天记录中,不仅包含了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还包含出、借款双方明确清晰的聊天记录,能够从聊天记录中明确双借贷关系的存在,则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是可以让债务人还款的强有力的证据。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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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法院都判了,但是呢我这钱现在还是要不回来,打电话他也不接五六十万呀,我们一家老小也得吃饭呀,你说这事儿怎么办?这个判决是什么时间下的,上周,没有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实这个事情很好解决啊,咱们已经拿到了这个法院生效的这个判决书了,拿到判决书之后的话,第一时间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法院会一键查询他名下的所有的这个钱款,包括像银行的存款啊,微信的记录,然后支付宝上们的记录啊,包括他的花呗啊,这些的话都会进行查,进行执行就可以了。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