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一直纠缠我不放 他让我还给他所有给我转的账 我已经还给他了一小部分 他还让我赔他精神损失 让我跟他同居一个月 才能饶了我 我跟他明确的说不可能 他说他让我后果自负 因为我们是异地恋 没见过几次面 所以他说得不到就对我恨之入骨 他说我以前答应过他 跟他结婚 但我不记得了 我那时候小 才15 16岁左右吧 因为他这个人心理很极端 所以我不想跟他在一起了 我想问一下 这种情况构成威胁恐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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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笔者认为同居期间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是分手补偿协议的前提条件。否则,如果同居期间未给对方造成身体伤害,补偿名义仅限于青春损失、精神损失等,分手补偿协议仅成立道德上的义务,不成立法律上的义务。从具体实践看,未婚同居分手后彩礼酌情返还因考虑同居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双方过错程度、彩礼在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情况等等。未婚同居的法律规定一、同居关系案件受理条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那么未婚同居,可以请求分手补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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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非婚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既有双方均无合法配偶的,也有一方或双方已有合法配偶的。那么同居关系是否申请守护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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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近日,陆某一纸诉状告到法庭,要求法院判二人离婚。文山州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于2005年底离家并与他人同居,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陆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陆某作为妻子,未尽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造成丈夫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遂于近日作出判决:陆某赔偿丈夫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在庭审中,彭某表示愿意离婚,但他提出陈某在分居期间与他人同居且已怀孕,要求陈某赔偿他的精神损失费3万元。法官认定,根据《婚姻法》规定,酌情认定由陈某给予彭某离婚损害赔偿款3万元。那么老婆与他人同居,老公能不能获得精神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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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离婚都可以要精神损失费,向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失费赔偿需要一些法定的情形。根据离婚的实际情况,离婚在一些特定的情况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的。只有在婚姻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时候,受害方才能够请求精神损失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那么最新离婚赔偿需要赔偿精神损失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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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异地分居五年一方工资是共同财产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异地分居的双方还存在婚姻关系所以在异地分居期间一方取得的工资也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这种情况下法官在开庭时开庭时难以认定分居例如一旦一方否认分床睡另一方不好举证证明分床事实或没有性生活事实因此不认定为分居。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一般不予采信。那么异地分居五年一方工资是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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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然而,幸福却很短暂,儿子与钱某同居仅存续了40天,钱某就回娘家了,声称不愿意再过下去了。事已至此,杨某的母亲认为钱某应该将4万元钱退还给她,但钱某认为虽然与杨某只过了40天,但也是婚姻一场,没有理由退还一个执意要回,一个坚持不给,就这样僵持了4年。期间,杨某多次劝母亲放弃,但母亲就是不肯。今年10月9日下午,杨某的母亲再次来到钱某经营的店铺要钱,并大吵大闹,钱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辖区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告诉双方,杨某的母亲要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不能影响钱某店铺的正常营业,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那么一对恋人同居40天分手讨要彩礼4年未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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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婚内遭受家庭暴力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离婚时受害方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就是说离婚可以要精神损失费。这是为了维护我国新型的夫妻关系保护离婚时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离婚都可以要精神损失费向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失费赔偿需要一些法定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那么婚内遭受家庭暴力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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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出轨精神损失费没有规定的数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明确表明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而且败坏了良好的社会风尚,因而被婚姻法明令禁止。这些行为导致离婚后,过错方的以上行为是导致离婚的导火索,理应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那么离婚出轨精神损失费可以索赔十万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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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后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后果:《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軎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配偶中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在离婚时应当赔偿配偶另一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和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仅要求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同样的案情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那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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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婚姻出轨能赔精神损失费吗可以。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内出轨造成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是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的而精神赔偿是其中一种赔偿。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那么婚姻出轨能赔精神损失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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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诉讼离婚精神损失赔多少诉讼离婚精神损失赔多少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结合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由法院进行判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只有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或者一审未提二审要求损害赔偿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才可以在诉讼离婚后的一年内单独提请损害赔偿。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那么诉讼离婚精神损失赔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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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婚内出轨能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吗婚内出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但是不一定能得到赔偿,因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是过错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的,出轨不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婚内出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吗婚内出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但是不一定能得到赔偿,因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是过错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的,出轨不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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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异地分居五年一方工资是共同财产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异地分居的,双方还存在婚姻关系,所以在异地分居期间一方取得的工资,也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异地分居五年一方工资是共同财产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异地分居的,双方还存在婚姻关系,所以在异地分居期间一方取得的工资,也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2)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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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能否对婚外情提起精神损失费赔偿可以提起精神损失费赔偿。对此法律可规定如下,“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长期赌博、吸毒或有其他危害家庭不良行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受害人可以在离婚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配偶权中的大部分即是权利也是义务,一方不承担同居义务、生育义务、监护子女义务、扶养扶助义务,实质上是以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了对方的配偶权,违背了婚姻家庭的本意,因上述原因产生严重后果当事人要求离婚,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应明确加以保护。那么能否对婚外情提起精神损失费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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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与他人过着同居生活,当发现对方已经结婚后,才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日前,河南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事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聂某要求被告宋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现年26岁的聂某系云南省华坪县农民。双方一见钟情,并于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底在乌鲁木齐市等处租房同居生活。气愤的聂某一纸诉状将宋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同居关系,并要求宋某赔偿其精神慰抚金10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没有进行合法登记情况下,进行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聂某要求解除与被告宋某之间的同居关系,法院予以支持。那么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支持精神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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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在微信上有一个转账记录,就是他欠我钱,现在不承认这个借款了,假使说咱们起诉到法院之后,我们说对方欠我钱不还,我们起诉到法院了,这个事谁主张谁举证,那你这时候准备不出来,那就有可能按照对方说的来走,就是借款的这个事实不存在。但是咱们案件到法院之后,法院一定要查明一个事实,就是对方他是一定要做一个说明的。假如他去说这个钱是货款啊,或者是用作其他的地方,但是就是不属于借款。但是对方说的这个话在笔录里边。那我们可以拿着这个笔录,再次的另行起诉到法院,对方就没有借口再去说其他的了。这时候你那个案子就赢了再进一步来去分析这个事儿。比如说你在另行起诉之后,对方又返回来说,属于借款。那这个时候其实对方会面面临到一个处罚,也就是他在法庭上没有如实的讲这个事实,轻则罚款,重则拘留。所以对于我们律师来讲的话,是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也对方想的那些策略。其实早就在我们的这个计划当中了。我们律师在各种利弊分析完之后的话,对方就很快速的把这个钱还给我们了,这个就叫专业。
“世上只有妈妈好,没妈的孩子像棵草”,这首耳熟能详的儿时童谣,照进了现实生活,道出了再婚家庭中的残酷一面。 本应该拥有快乐童年的小昊(化名),自母亲离世后,被父亲与继母虐待多年,造成他胆小自闭、中度抑郁,姥姥想接回小昊抚养,可以要到监护权吗? 1岁父母离婚 与母亲相依为命 2011年,在河北的某个小城镇,李先生与王女士按农村习俗轰轰烈烈地办理了结婚典礼,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一年后,王女士顺利生下儿子小昊,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一份无法言表的幸福。 可是好景不长,小两口年轻气盛,常因鸡毛蒜皮的小事激烈争吵,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甚至因离婚纠纷闹上了法庭。 2013年8月,人民法院出具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刚满一周岁的小昊由母亲王女士抚养。此后母子俩相依为命,日子虽清贫,但也幸福。 6岁母亲去世 受后妈虐待 可是命运的残酷再次降临到这对母子身上,2018年,王女士因病去世,年仅6岁的小昊彻底失去了母爱。 在这个还不懂生离死别的年纪,“妈妈、妈妈”的哭喊声撕心裂肺,母亲的离世对于这个单亲家庭的孩子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 此后,小昊被父亲接回家中,但此时的父亲已再婚,小昊就变成了继母的眼中钉、肉中刺。继母经常恐吓、辱骂小昊,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对他进行殴打,每天只让他吃剩菜剩饭,小小年纪的他饱受身心摧残。 而小昊父亲竟然没有一丝父爱,他的冷血无情也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父亲在小昊被继母虐待时不闻不问,不照顾小昊的生活起居,也不支付学费、医疗费。 在长期的这种恶劣生活环境中,小昊因营养不良导致身体发育迟滞,远不及其他同龄人。而且因受虐待致使他愈发胆小自闭,讲话都不敢高声言语,已被医院诊断为中度抑郁,严重影响了小昊的健康成长。 姥姥想要监护权 父亲拒绝 得知此情况的姥姥对小昊心疼不已,想要接走小昊。此时小昊继母扬言威胁,如果姥姥接走小昊就不要再送回来了,否则会遗弃甚至杀害小昊。 站在姥姥眼前的小昊完全没有一个小朋友本该有的天真可爱,眼睛里透露出对外界的恐惧与无助,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衣物只有破烂不堪的短袖和拖鞋,其他衣物全无。 顿时,姥姥泪流满面,十分心疼这个苦命的外孙,不知道在这四五年时间里,小昊是受尽多少的苦楚、过着怎样的悲惨生活…… 姥姥决定要回小昊的抚养权,让他从自闭和抑郁的阴霾中走出来,重新找回快乐的童年,但是父亲却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为了让小昊能够顺利入学、健康成长,姥姥决定用法律手段捍卫外孙的合法权益,于是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寻求帮助。 天用律师正义出手 成功要到监护权 听到案件详细情况后,小昊的不幸遭遇牵连着所有律师们的心,天用律师办理的不仅是一个案件,更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与未来人生! 天用律所专案组更是心急如焚,面对父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专案组立即启动立案程序,救小昊于水火之中。 立案成功后,天用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但是法官表示,“这个案件很可能不会开庭审理,父亲有监护权是合理的”。 天用律师与法官据理力争:“双方没有结婚证,母亲去世,姥姥当然可以要监护权,而且一个六七岁的孩子长期遭受父亲与继母虐待,已属侵权,本次开庭审理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 利他之心与正义的力量是强大的,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案件如期开庭审理。我方拿出十足的证据,在庭审中历数小昊父亲与继母的虐待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小昊父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姥姥为小昊监护人。 案件胜诉的消息令人欣慰,孩子也如愿回到姥姥的温暖怀抱,天用律师的坚持不懈也收获了胜利与喜悦。 小昊姥姥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达感谢,希望小昊能够顺利上学、健康成长,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