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处罚法中非法财产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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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留置权的目的在于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的实现。但如果允许债权人任意留置与债权的发生没有关系的债务人财产,则对债权人的保护过大,有违公平原则,也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第一种意见不可取。“一元论”认为,留置权的标的物与债权有无牵连关系,应依“统一的单一的标准”来判断。那么物权法解释: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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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现代各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均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规定。”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修正案延续了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仍然以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对约定财产制作出规定。那么新婚姻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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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本条是关于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可分物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者失去其价值的物。前面说过,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但本条对于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做了一定程度的缓和,明确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那么物权法解释: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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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荐阅读:2011新婚姻法内容2011年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对一方或双方婚前的财产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女孩说父母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对纯洁爱情的玷污。其实,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帮助夫妻弄清家庭账目,是对双方财产的一种保护,而不是感情的障碍。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兴起婚前财产公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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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咨询:夫妻离婚财产分割1、法律分析:离婚财产分割主要由婚姻法规定,从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咨询,带你了解相关规定1、法律分析: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2、年离婚财产分割情况如下: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4、年离婚的男女双方对财产分割中应当在如下的原则处理财产:男女平等原则: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平等的分配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的承担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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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新婚姻法司法解释里对房产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那么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婚前财产”汇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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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本条即属于法定特有财产的规定。特有财产制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在分别财产制下,无论是法定的分别财产制,还是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其全部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全部财产,都归属于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财产制是在依法或依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目前,世界上许多设有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和地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加以限制,明确规定了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那么新婚姻法解释:夫妻个人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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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儿媳在面临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了解法律规定并保留相关证据,同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解法律规定儿媳首先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以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与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儿媳在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婆婆名下的拆迁补偿款或安置房等财产权益,拆迁了儿媳要离婚财产怎样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应当平均分割,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儿媳与婆婆或其他家庭成员因拆迁补偿或房产分割产生分歧,进而导致离婚,那么这个分歧将成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这些措施,儿媳可以更好地应对拆迁后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并为自己争取合理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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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1、男女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子女离婚后的生活与健康成长的物质需求,夫妻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主要是指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此时无过错方都应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以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与痛苦,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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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夫妻在离婚或分居时已经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且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诉讼时效就不再适用,在婚后财产分割中,诉讼时效指的是夫妻一方在离婚或分居后,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行使期间,本文律总管将对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进行法律分析和解答,帮助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更加明智和理性,在离婚时,双方已经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且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一、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个人财产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例二中,王某和赵某已经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且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王某不得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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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方面,行政处罚法释义对行政处罚、罚款、责令改正、扣押、查封等多种处罚行为类型进行了详细解释,并按照性质分类,指导行政主体合理适用各种处罚手段以达到治理的目的,在行政处罚主体的资格条件方面,行政处罚法释义中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定主体,包括直接的行政主体(如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等)和间接行政主体(如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等),行政处罚法是中国大陆一部非常重要的行政法规,它对政府在行政处罚方面的权力、程序、方式等各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值得一提的是,行政处罚法释义还对行政处罚的量刑因素进行了科学分类和说明,如处罚主体的过错情节、所造成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处罚对象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量刑中的不同权重,这些量刑因素的细化和明确,彰显了行政处罚法释义的实操性和合理性,也为行政主体合理裁量处罚提供了指导依据,它包括了行政处罚的具体定义、行政处罚主体的资格条件、行政处罚多种行为的类型等,不仅给我们带来了科学合理和具有深度的理论体系,而且为行政处罚实践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更好的保障了我们国家和人民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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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同居解除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依照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进行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一般会按照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进行处理,因此,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因此需要双方合理分割,避免争执和未来纠纷,才能化解矛盾,和谐解决分割问题,同居期限对财产分割没有影响,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财产分割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方式如下: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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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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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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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有关的产权证明;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那么婚前财产公证的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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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原始股怎么分?这5个关键点一定要知道!💼】 ✨离婚财产分割的水真的太深了!尤其是公司原始股这种特殊资产,稍不注意就会吃大亏!今天把律师才搞明白的干货整理给你们,建议收藏备用! 🔍【重点预警】 ✅ 婚前取得的原始股:配偶可能分到增值部分! ✅ 婚后取得的原始股:大概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公司上市前的"静默期":可能影响分割时效! 📝 必须掌握的5个知识点: 1?? 法律依据:《民法典》1062条+公司法司法解释 2?? 分割方式(3选1): ◽ 协商折价补偿(最快捷) ◽ 股权评估后分割(要找专业机构!) ◽ 诉讼确权(耗时但彻底) 3?? 避坑指南: ⚠? 注意公司章程是否有转让限制 ⚠? 保留所有出资凭证+股东协议 ⚠? 上市禁售期内的股票要特别约定 4?? 证据清单(建议截图保存): 🔸 股权代持协议 🔸 银行转账记录 🔸 股东会决议文件 🔸 公司估值报告 5?? 冷知识: 💡 离婚后发现的未分割股权,3年内可重新起诉! 💡 境外上市股票要按外汇管理规定处理 💬 暖心提醒: 离婚时对方故意隐瞒股权?赶紧申请财产调查令!遇到复杂情况建议直接找【婚姻家事且懂公司法】律师,千万别自己硬扛!
离婚后,男方发现前妻婚内出轨,离婚财产还能重新分配吗?
前妻恶意转移财产200万元,还能要回来吗?需要看一下对方是否属于恶意转移财产,还要看是否在法律保护的期限内,如果属于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可以追回的。
夫妻一方对自己名下账户内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的大额资金转出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账户内资金为他人所有,可以认定为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法院不查老赖的财产 我该怎么办?
离婚时,对老公财产一无所知,该怎么办?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