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2021-12-25 08: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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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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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森林保险是指森林经营者(被保险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保险费以获得保险企业(保险人)在森林遭受灾害时提供经济补偿的行为。这种行为以契约形式固定下来,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投保可以是国有林业生产单位、集体所有制合作林场、林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林业专业户、重点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1、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2、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3、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

    4、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

    5、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

    6、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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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维
2025-07-19 19:55:51
李维律师本科学历法学专业;电话:13810521974;执业证号:11101201611952832;目前就任于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李维律师擅长合同、房产、公司方面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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