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债权后一般多长时间可以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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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法律主观:企业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如何申报破产债权1、法律主观: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程序是: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4、法律主观: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需要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以及有无财产担保,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2、企业破产债权申报注意事项:债权人需要书面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担保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据,法律分析: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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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举证责任,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举证责任,因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可能有所不同。显然,债权人对到期债务已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而债务人仍未能清偿的,可以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明确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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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除递交申请外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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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申请和解时,债权人需要注意和解协议的内容要合理合法、达成要经过法院审查、履行要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如果债权人想要向法院申请和解借款合同纠纷等相关问题,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申请,但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和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和解协议的内容要合理合法: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债权人在达成和解协议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法院的审查和判断。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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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总结: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债务人实际破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和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如果法院确认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并认定债权人的申请合法有效,将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确立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清偿方案,3.法院审理:法院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包括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债权人的债权证明等进行调查核实,只有具备合法债权的债权人才能申请债务人的破产,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可以实现债权的有效保障,但是在进行债权人破产申请之前,债权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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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打赢官司后得多长时间能拿到钱判决书上会有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不履行,可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第一步: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那么债权人赢官司后得多长时间能拿到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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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新法的颁布实施,是否意味着我国破产法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削弱而转向以拯救困境企业为目标的俊务人保护时代的开始。本文将结合我国新《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后法院适用新法审理的第一起破产重整案件,以重整申请阶段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展开论述。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重整的顺利进行,各国立法无论是对实体权利还是具体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债务人先申请破产后又向重整程序转换,原因在于为了避免单一债权人单方行使债权。那么重整申请阶段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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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破产申请一旦被法院受理,债务人公司的财产将被清算和分配,用于偿还债权人的债务,破产申请一旦被法院受理,债务人公司的财产将被清算和分配,用于偿还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公司破产吗,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追偿债务,其中申请债务人公司破产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方式,具体来说,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一、什么是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由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的制度。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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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一般通过民事执行程序满足债权,其实际行使申请权的情形较少。那么论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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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之前。参与分配应当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和执行依据,由该法院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那么债权人申请对非法人财产分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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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此,建议实际施工人在申请确认债权之前,先与相关参与方进行协商,尽量通过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申请确认债权的过程中,实际施工人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通过申请确认债权,实际施工人不仅能够维护自身利益,更能够推动建筑行业迈向公平、正义的未来,在申请确认债权的过程中,实际施工人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实际施工人申请确认债权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更是为了倡导公平正义,总之,实际施工人申请确认债权是实现自身权益保护的重要途径。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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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只有在债务人实质性无力偿还债务、债务人存在多方债权、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清偿、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以及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公告等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成功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破产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使其财产被清算并偿还债权人的一种法律程序,3. 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清偿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清偿是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必要条件之一,本文将详细介绍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及其深层次解析,债权人应在适当的法定程序下向相关部门递交公告申请,公告内容应包括债务人姓名、证件号码、破产事由等信息。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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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有鉴于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那么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有何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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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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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法院赋予债权人以破产申请权,是由于债权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除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情形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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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