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业秘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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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逃离现场是要受到相应惩罚的。日常生活当中,发生交通事故也是很正常的,毕竟现代社会交通工具日新月异。但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过来处理。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商业险会赔偿吗?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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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申请理赔,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交索赔材料,并在等待核赔之前耐心等待,商业险的赔付流程如果您发生了交通事故,并购买了商业险,您可以按照以下流程来申请赔付,如果您发生了交通事故并购买了商业险,您可能会想知道商业险是怎么赔付的,发生交通事故商业险是怎么赔付的,然后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并尽快提交所需文件和材料,一般保险公司需要以下文件:1.交通事故认定书2.三者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和保单信息3.自己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和保单信息4.事故现场照片和事故车辆照片此外,还需要提供一个索赔申请书。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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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材料商装饰公司合作协议首先,合作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明确合作方式和期限,保护商业机密和解决纠纷机制,可以有效提高合作的效率和质量,其次,合作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合作方式和合作期限,在签订合作协议之前,双方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业务融合,确保合作的可行性,材料商装饰公司合作协议的签订是双方合作的关键一步,如果发生合作纠纷,双方可以通过洽谈、调解等方式解决,必要时可以起诉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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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近日,他们又双双被南海警方从上海“请”了回来,而且即将面对一场侵犯商业秘密和专利的官司。经查实,得知苗某、邓某于今年6月初在上海开办了一家名为“美逸”的礼品公司,由浙江温岭市某公司加工、西安某公司充当出口代理商,专营工艺风铃生意。起“飞脚”赚人民币67万元 被警方“请”回南海后,苗、邓两人在审讯中交代了事实经过。虽承认了主要事实,但邓某仍坚称与丈夫苗某一起带走的客户资料不是商业秘密,其“单飞”也不是要损害鹰图的利益。那么“重臣”携商业秘密赚钱公司被迫诉诸法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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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强险与商业险不在同一公司,发生交通事故要如何理赔?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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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上诉人辽宁兴隆大家庭商业(沈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佩民、原审第三人沈阳医药集团公司中街公司营业场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沈河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于200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兴隆大家庭委托代理人王俊哲,被上诉人杨佩民、委托代理人温云飞,原审第三人中街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志敏到庭参加诉讼。2002年5月26日,因杨佩民不同意兴隆大家庭将杨佩民的经营场地规划为儿童服装销售区,双方发生争议,当天夜间,兴隆大家庭擅自拆除杨佩民经营场所中的柜台等设施。那么辽宁兴隆大家庭商业(沈阳)有限公司诉沈阳医药集团中街公司等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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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逃逸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吗? 交强险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保险公司不能因肇事逃逸进行追偿。 正常情况下商业保险对肇事逃逸行为不予赔偿。法律依据: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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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商业秘密的特征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相比有着以下特点1、非公开性第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那么公司商业秘密的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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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肇事车辆行驶证过期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获支持在一起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中,由于肇事车辆的行驶证未在审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拒绝进行赔偿。为此,肇事车辆的所有者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日前做出了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又查明,田某某驾驶车辆登记车主为**公司。2005年8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时,田某某驾驶的车辆尚未取得年检合格标志;田某某亦尚未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的定期审验。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那么交通肇事车辆行驶证过期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获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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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误工费是保险公司出吗?不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都把误工费纳入了保险理赔的范畴。交强险对误工费的规定是把其归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该限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有责的时候为180000元,在被保险机动车无责的时候为18000元,误工费的赔偿需要遵循保险理赔的一般规定。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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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为本身居民楼是住宅性质的,开公司势必人来人往,影响邻居的居住休息,所以需要这些业主的一致同意才行,居民楼是可以开公司的,但需要有利害关系的邻居同意,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设立在居民楼的公司,物业上将按照商业性质收取物业费、水电也按照商业标准收取,但毕竟办公楼的成本比较高,那么将公司设立在居民楼可以吗,在居民楼开公司,一定要和左邻右舍搞好关系,并要求自己的员工不要过分喧哗,做到这些就没问题了。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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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购买商业险时,企业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需求和保险种类的保障范围,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以达到最佳的保障效果,在购买汽车保险时,企业或个人应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选择最合适的保险种类,对于一些与公众有关的企业和服务行业,购买公告财保险可以有效地保障企业的声誉和利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因此,在购买这种保险时,企业应该根据员工的不同需求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商业险是指公司或企业为保护自身的财产、利益、责任而购买的一种保险,在购买责任保险时,企业应该注意保障责任的具体范围和额度,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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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小李的小轿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按照约定缴纳了保险费,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对小张的损害,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如果小李的小轿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按照约定缴纳了保险费,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对小张的损害,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李因驾驶小轿车与小张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小张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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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公司设立失败是由于管理层的错误决策导致的,那么他们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司设立失败是因为市场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那么责任的承担就比较复杂,在结论上,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责任分担方式因具体情况而异,没有固定的规定,总的来说,对于公司设立失败而言,法律责任的归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果设立过程中有其他合作方参与,并对公司设立的失败负有责任,那么他们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揭秘法律责任分担之道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公司设立失败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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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商业车险公司拒赔的情形有哪些情况一路过坑洼处车子受损如果路过坑洼处而使得车子损坏保险公司会因事故尚无定论、找不到责任方而绝赔。而关于车身因自然原因造成的外表损失保险公司会称之为自然损坏不予赔偿的。那么商业车险公司拒赔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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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粉丝问,河北男孩骑行被碾压头部致死,保险公司栽培吗?这种情况首先要看责任划分,只有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才会产出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才会理赔。机动车三者险属于责任险,无责任往往不予理赔。但考虑到机动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加上大众交通意识还不太强,完全由机动车一方或者另一方承担全责也不公允。所以有交强险,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承保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赔强限额内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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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家人死亡,家人该如何找肇事司机与保险公司赔偿?
公司变更股东五十万货款还能要吗?我给一家公司送了一批货,这个公司呢欠了我五十万块钱,但这个公司的名称和领导呢都变更了,如果说有这个货款的合同,基础的事实已经固定下来了。那现在就是你所担心的就是对方的领导和名字都已经变了。这个在法律上还是很明确的,就是公司换领导换法人,然后并不影响你的这个责任的一个承担,也就是变更之后的公司还是需要继续来承担这个债务的。那我就放心了,这个货款是很容易能够拿到钱的啊,先给对方发一份律师函,如果说对方不给的话,还是尽快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难,这个事很好解决啊。
如果女性友谊只体现在生活中,就会发生很多可紧可松的事情,但如果她们能够共同做一项事业,就会有所不同,彼此的推动会让她们得到成长,让生命更有意义,更有价值。复旦新闻系的两名女生,本科毕业后,一个去英国留学,一个去美国留学。学成之后,她们回国共同创办了一家影视公司,不仅拍摄纪录片,也拍摄商业广告,用广告的收入来支持纪录片的创作。以后,两个人又在南京注册了一家公司,主要做微电影与短视频。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