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妇有义务依法赡养公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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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或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继承遗产,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中儿媳没有权利继承公婆的财产,但是丧偶的儿媳,如果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来继承老人的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儿媳没有权利继承公婆的遗产,但是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如果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他们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来继承老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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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不赡养公婆并不违反法律。根据《宪法》、《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那么儿媳妇有义务赡养公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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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丧偶儿媳如果尽了赡养公婆的义务有没有继承权儿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一般不享有继承权。在一般情况下丧偶的儿媳是不能作为公婆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但这也有例外的情况,若在丧偶之后儿媳妇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视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在按照法定方式继承遗产的时候,作为丧偶的儿媳也是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那么丧偶儿媳假如尽了赡养公婆的义务有没有继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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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儿媳是不需要赡养公婆的,法律中规定的赡养义务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媳妇与公婆不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因此媳妇可以不承担对公婆的赡养义务。但是根据继承法中规定表示,国家法律鼓励媳妇赡养公婆,但是不强制要求。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晚辈对长辈的赡养《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那么对于儿媳需要赡养公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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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现在的女孩,大多都不愿赡养公婆。做为家人,就应该有责任和义务与男人一道,对其父母实施赡养义务。如果与公公婆婆脾气不和、有代沟、这也不能做为不赡养他们的理由。一个布衫轮流穿,今天你是儿媳妇,你不愿养公公婆婆,明天你就是婆婆,到时候儿媳妇照样儿不会养你。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之规定,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财产,除非公婆在遗嘱中注明遗产只归儿子一人所有,否则儿媳妇也有权共享遗产份额。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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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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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儿媳对公婆的赡养及继承权利有什么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②、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在特殊情形下享有遗产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具备此特殊条件的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那么儿媳对公婆的赡养及继承权利有什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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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是根据继承法中规定表示,国家法律鼓励媳妇赡养公婆,但是不强制要求。中国《民法典》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晚辈对长辈的赡养《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那么媳妇有义务赡养公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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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虽未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但作为儿媳、女婿有协助配偶履行赡养的义务。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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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综上所述,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但在家庭中应当尊重公婆,关心他们的生活,协助丈夫履行赡养义务,例如,在公婆没有子女或者子女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如果儿媳承担了公婆的主要赡养义务,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儿媳可以作为公婆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然不是婆婆的法定继承人,但她在婆婆生病期间一直照顾婆婆的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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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比如父母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则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对子女来说则可以免除赡养义务。如果被害子女自愿赡养的,法律并不禁止。那么民法典儿媳妇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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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那么儿媳对公婆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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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儿媳不属于法定赡养人的范畴,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的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义务,儿媳不属于法定赡养人的范畴,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的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义务,儿媳不属于法定赡养人的范畴,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的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义务,儿媳在法律上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6、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不过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有赡养义务,但由于其丈夫对自己的父母有法定赡养义务,儿媳有一定的辅助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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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从法律的角度,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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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是两个相爱的人相约共度余生,离婚也可以是两个人各自开启新的人生。🙏🙏🙏作为一个执业十多年的婚姻家事律师,遇到的客户来自各行各业,每个人的认知和境遇不同,对婚姻的理解也各有不同。有的人为温暖我们的岁月而来,有的人为带给我们伤痛而来。☹?☹?☹? 这些年收到客户的每一面锦旗,背后都代表了不同的故事,或悲伤或激愤或感慨,他们或她们在婚姻的殿堂中跌跌撞撞,有的身心俱疲,有的遍体鳞伤。当客户精挑细选最终委托了我们,寄希望于我们带她们走出婚姻的阴霾和泥泞,而我们作为专业的婚家律师,一定不负重托尽心尽责依法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每当案件圆满解决,客户精心定制的锦旗,那一句句情真意切的话语,表达了他们真诚的感谢和对我们律师专业的认可。客户对我们说:有勇有谋、有胆有略;铁肩担道义,巾帼解讼忧;我们是她们的希望之光,照亮了她们前行的道路。每当此时,我们为自己的律师职业深感自豪和欣慰,办案过程中所遭遇的辛苦与心酸全都烟消云散,所有的努力和付出全部都值得。用我千方百计,解您千愁万绪!元甲律师值得信赖!👍👍👍
税收筹划是企业或个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财务活动、优化税务结构,以达到减轻税负、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一、个人所得税筹划案例 1.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退税与补税 案例:小李全年工资薪金35万元,稿酬收入2万元,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发现需要补税560元。原因是稿酬收入合并计算后适用税率提高至25%,导致补税。 筹划建议:纳税人可通过合理分配收入来源(如将部分收入转化为适用较低税率的收入类型)或充分利用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来降低税负。 2. 专项附加扣除的虚假申报风险 案例:小冯为少缴税款,虚假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核验发现后,暂停其扣除资格并责令更正。 筹划建议:纳税人应依法如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避免因虚假申报导致税务风险。同时,可通过合法途径(如增加捐赠扣除)优化税务结构。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案例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合规应用 案例:阳泉煤业集团通过市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机制,确认9个研发项目符合加计扣除条件,有效减轻了企业税负。 筹划建议:企业应规范研发项目管理,确保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 出口退税的风险防范 案例:某农产品经销企业因未对出口应征税货物开具发票,被要求补缴增值税2.46万元。 筹划建议:企业应加强对出口业务涉税政策的理解,确保收入确认和申报的合规性,避免因操作失误导致税务风险。 三、增值税筹划案例 1. 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合规操作 案例:长春经开区税务局通过《税收风险案例汇编》指导企业规范增值税留抵退税操作,帮助企业规避实务风险。 筹划建议:企业应定期梳理增值税进项税额,确保留抵退税申请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关注政策变化,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税务风险。 2. 设备更新税收优惠的精准适用 案例:德牧卫浴科技公司在“智改数转”设备更新中,通过“项目管家”团队辅导,精准适用税收支持政策,减轻了资金压力。 筹划建议: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领域的税收支持,降低经营成本。
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
父亲去世,尸骨未寒,儿女竟然起诉母亲要求分割遗产!儿女在过去的十多年里没有尽到任何的赡养照顾的义务,父亲去世也未到场,生其做法令人寒心。最终法院判定母亲尽了主要照顾义务,对此应当予以多分。
继承人若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且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法院可以酌定多分遗产。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在孝敬老人时,别忘了留下相应证据备用,在产生继承纠纷时方能占据主动权。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