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完毕之后,已经第二审诉讼,嗯,已经递上两个月左右,但是还没有通知这样情况下,问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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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协议离婚的多久可以办好这是很多夫妻会问题到的问题他们希望用最快的速度解除两人的关系以免互相折磨。那么夫妻协议离婚办理需要多长时间呢?诉讼离婚需要多长时间1双方已经达成离婚协议但通过诉讼到法院要求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的一般三个月内审结由法院出具离婚调解书或者离婚判决书作为离婚凭据。若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且原告没有有效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的建议当事人千万不要上诉因为上诉二审法院基本上都是维持对当事人而言唯一的结果就是又浪费几个月的时间拖延了第二次起诉的时间。那么协议离婚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办理完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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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那么离婚一审多久要什么材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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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刑事诉讼法一审的审理期限是多久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自诉案件第一审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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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直到2008年7月,李某以公司不通知其上班,要求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未上班期间的生活费共计23753元为由,到通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没有书面通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最终仲裁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为此不服,又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仍然支持了李某的请求。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会自动解除,需要一定的程序,如双方协商、一方书面通知、仲裁或者诉讼解除。那么未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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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经过调查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那么交通事故赔偿完毕交肇事者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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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诈骗罪一审证据不足如何进行处理1、被人诈骗数额较大尽管证据不足也可以报案。如果诈骗罪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是不会起诉的需要退回公安由公安部门补充证据证据充分后再交由检察机关起诉。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刑事案件只能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对于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仍然证据不足的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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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目前,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已审核完毕,现予以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及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将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纳入全国企业负担调查内容,及时了解工作不足,回应企业诉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在2017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中对各地区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清理规范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那么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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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XX公司元旦放假安排根据国务院放假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11年元旦放假安排如下:1月1日—3日公休,共3天。注意事项:1、请值班人员增强信息审核工作;2、放假前夕,各部门要做好三防检查工作,对于存在的隐患要在放假前处理完毕,最后离开公司的同事请谨记检查门窗及电源安全设置。那么2011年元旦放假通知范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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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是多久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支持原告(受让人)的请求,因为债权转让通知是形成权,一经通知便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告起诉时虽未取得权利,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了该权利,法院应支持其主张。由此确立了在诉讼中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的法律制度。那么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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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纠纷一审完毕。不服一审判决,自收到判决书15日内,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在一审法院上诉的,一审法院应该在在25日内把起诉状,答辩状,还有一审资料送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在3个月内审结案子。那么一般劳动纠纷一审了,二审要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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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于李某鹏到干休所粉刷外墙,没有与林某、干休所签定任何协议,致使两被告互相推委责任,都不承认自己是雇主和对事故发生有过错,都主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干休所还提出了本案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关系,不能列两个被告的答辩意见。可惜的是,一审法院采信了干休所只能列一个被告的主张,让原告撤回对其中一个被告的起诉,原告不得以撤回了对林某的起诉。在明确今后医疗费和今后护理费另行主张权利的情况判令林某赔偿各项损失208685.18元,干休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使李某鹏一案又一次获得胜诉。那么公告送达如何通知被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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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受害人在外地因故不能到庭的法院应通过网络视频等能够确认当事人真实身份的方式向其送达、确认邮寄送达地址及对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告知书进行释明。诉讼费包含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公告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一般不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不计入受害人损害赔偿总额由受害人与侵权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纳入诉讼费一并处理。那么南昌中院民一<关于当前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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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那么车祸伤残鉴定完毕多久赔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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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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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的胜诉判决 2014年10年前的合作事项,现在却以借贷被起诉,经历了一审二审法院最终核实事实,避免了百万以上的损失🙏🙏🙏
对于被上诉人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八个字真的太让人开心了; 现在开始期待下一个作为上诉人方的案件取得“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的结果
女方为了快速离婚,在离婚诉讼中给男方4万补偿款并且未分割男方名下的存款,但没让法官写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各归各有,无其他争议。男方以此为由进行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女方大额支出,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女方胜诉。 结果是圆满的,过程很让女方煎熬,离婚诉讼中把条款写全,可以避免这样的麻烦。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