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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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登记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浅谈未登记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内容: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租赁期届满时,将承租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故未登记房屋租赁合同不是无效,而是已经成立但未生效。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其效力又次于行政法规。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属国务院规章,所以该《办法》中必须备案、登记,租赁行为才合法有效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是否生效的依据。那么浅谈未登记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1.03177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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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中出租方违约金标准是多少?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土地租赁合同中出租方违约金标准是多少?
内容:土地租赁合同中出租方违约金标准是多少钱在法律上并没有统一规定,需要由双方协商进行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那么土地租赁合同中出租方违约金标准是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1.12.29638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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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效力的复函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最高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效力的复函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 [2003]民一他字第11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报告收悉。在审理这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常涉及租赁标的物是否经消防验收而以此为据来认定租赁合同效力的问题。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那么最高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效力的复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1.0120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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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的的情形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的的情形
内容: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以出租方与供货方购销关系的成立为前提,即使租赁合同已经订立,如果购销关系不成立,则合同不能生效;而财产租赁合同的成立则以租赁合同的订立为标准,合同一经订立,租赁关系即为成立。
林艳英律师2022.04.02350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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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违约金上限是怎么规定的?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土地租赁合同违约金上限是怎么规定的?
内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了避免在违约金交付问题上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还应在合同的违约条款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支付期限及迟交时利息的计算办法等。那么土地租赁合同违约金上限是怎么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1.12.29516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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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定期合同的产生有三种情形: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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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1、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那么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凯旋律师2022.02.10332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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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门面租赁合同无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怎么认定门面租赁合同无效
内容: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的效力应当分别审查,即分别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合同效力进行各自审查。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并不必然无效。那么怎么认定门面租赁合同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1.01379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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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在租赁关系中,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时候,应该提前一个月来告诉对方,若不告知对方,属于违约行为。2、租房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3、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4、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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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商铺租赁合同可否随时解除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不定期商铺租赁合同可否随时解除
内容:故王某起诉,要求解除双方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杨某立即腾退房屋;给付截止2006年7月3日止的租金7500元;并给付自2006年7月4日起至交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顺义法院李遂法庭在审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王某陈述,双方约定按月给付,不交租金就停止租赁。在本案中,王某与杨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未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对庭审中租赁期限各自的陈述又相互否认,且均不能提供证据,故法院认定是不定期租赁;对于双方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王某与杨某均可以随时主张解除,故对王某解除双方间的房屋租赁关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那么不定期商铺租赁合同可否随时解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1.12.30472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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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违约金最高限额怎么规定的?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土地租赁合同违约金最高限额怎么规定的?
内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了避免在违约金交付问题上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还应在合同的违约条款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支付期限及迟交时利息的计算办法等。那么土地租赁合同违约金最高限额怎么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1.12.29261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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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期限的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没有期限的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内容: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是有最高期限限制的,关于没有期限的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部分认识是不全面的。那么没有期限的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1.12.2986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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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中法律规定违约金标准是多少?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土地租赁合同中法律规定违约金标准是多少?
内容:土地租赁合同中法律规定违约金标准是多少在法律上是没有统一规定的,要由双方协商来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那么土地租赁合同中法律规定违约金标准是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1.12.29596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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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具有下列情形的即可认定租赁合同无效:1、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例如,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情形;3、其他法律规定可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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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租赁合同解除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应如何处理
许瑞林律师
1、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租赁合同解除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应如何处理
内容:没有约定的则针对剩余租赁期内附合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同时如给承租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承租人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实践中主要依据双方违约行为的性质、违约事实、违约原因、主观心态等情节综合认定各自的过错大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那么1、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租赁合同解除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应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10355人收看 -
陈凯旋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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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标准是:双方当事人就房屋租赁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一般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作为合同生效时间,双方一经签字盖章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不以登记为前提,是否在房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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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四招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那么四招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1.12.27675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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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四个认定手段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房屋租赁合同的四个认定手段
内容: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的四个认定手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1.12.24479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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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租赁合同确已变更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改租赁合同确已变更
内容:同月31日,唐xx作为甲方,原告余xx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挖机租赁合同》。原审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挖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租赁合同关系终止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为38600元。判决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租赁费38600元和拖运费3000元。那么改租赁合同确已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1.12.3047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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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531评论 -
【天用案例】甲方为央企,不敢“得罪”如何要回240万租赁费?天用律师认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是最佳方案!为了增加谈判的筹码,也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天用律师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成功后,对方公司态度强硬的态度立马转变,主动服软与我方当事人联系,希望协商解决。 天用律师和对方公司项目负责人沟通联系,并在谈判过程中锁定相应证据,最终在开庭当日顺利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建工集团分期向兴盛公司支付240余万元租赁费,并由建工集团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王熙 160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15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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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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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678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8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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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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