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2022-01-20 16: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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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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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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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刘晓红
2024-05-04 09:09:12
刘晓红律师,硕士学历法学专业;电话:18310026816;执业证号:11101201511566017;目前就任于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刘晓红律师擅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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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专家呼吁尽快立法明确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专家呼吁尽快立法明确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内容:法院以城镇标准判决原告获赔提高4万元日前,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首次实行农民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赔偿原告宋某各项费用共计162993.80元;被告王某、张某分别赔偿原告宋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2000元;被告孝昌客运集团裕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去年,张某在车祸中身受重伤。在索赔时,张某认为,郑州市城乡户籍已打破二元制,应统一按城市标准赔付,赔偿其28万余元。“案情简单明了,分歧就集中在赔偿标准上。那么专家呼吁尽快立法明确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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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意外伤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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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人身意外伤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内容:人身意外伤害赔偿标准是什么人身意外伤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9条的规定:(一)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那么人身意外伤害赔偿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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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中无区同故意造成伤害,应是否适用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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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交通事故中无区同故意造成伤害,应是否适用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内容:交通事故中无共同故意造成伤害,应是否适用连带侵权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二人以上。这一论述是能够成立的,但将其上升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的理解与适用,结合司法实践,对其应做进一步的说明、细化。如生产者生产不合格的商品,销售者予以销售,给消费者造成损害。那么交通事故中无区同故意造成伤害,应是否适用连带侵权赔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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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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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伤害之债能行使代位权吗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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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人身伤害之债能行使代位权吗

    内容: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时,侵权人有到期债权不行使,影响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受害人可以行使代偿权,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结后,受害的以其伤势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变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作新案受理。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那么人身伤害之债能行使代位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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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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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有效诉讼期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有效诉讼期

    内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就是胜诉权,但程序上的请求权并未丧失,还有权行使。那么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有效诉讼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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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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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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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诉讼时效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诉讼时效

    内容:要注意的是,车祸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诉讼时效是三年。也就是说,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但如果义务人以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答辩,并拒绝履行义务,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败诉。原告:________被告:________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________元,营养费________元,护理费________元,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_元。那么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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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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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年度山东省人身伤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2013年度山东省人身伤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内容: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10、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12、死亡赔偿金计算那么2013年度山东省人身伤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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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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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高空抛物承担哪些责任,民法典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最新规定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民法典高空抛物承担哪些责任,民法典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最新规定

    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是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是民事侵权的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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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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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交通事故人身伤害适用何种伤残鉴定标准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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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非交通事故人身伤害适用何种伤残鉴定标准

    内容:非交通事故人身伤害适用何种伤残鉴定标准疑问:我小学三年级的儿子去商场买书,左手食指被商场扶手电梯轧断。司法实践中,针对既非工伤又非交通事故的人身伤害,适用何种鉴定标准,各法院做法不一。在目前无其他标准的情况下,其他伤残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作出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流程1、伤残评定申请人资格:因交通事故造成受伤致残的人员在治疗终结后方可提出伤残评定申请。那么非交通事故人身伤害适用何种伤残鉴定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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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抚养权纠纷是否属于人身关系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民法典中抚养权纠纷是否属于人身关系

    内容: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那么民法典中抚养权纠纷是否属于人身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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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债权人的人身债权的范围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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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民法典债权人的人身债权的范围有哪些

    内容: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那么民法典债权人的人身债权的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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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伤害九级伤残一共赔多少钱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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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人身伤害九级伤残一共赔多少钱

    内容:综上所述,人身伤害九级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伤残程度、工资收入、护理费用等多个因素,人身伤害九级伤残一共赔多少钱根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对于九级伤残,赔偿金是根据伤残程度、工资收入、护理费用等多个因素综合考虑而确定的,对于九级伤残的赔偿金计算,不仅要考虑伤残程度,还需要综合考虑工资收入、护理费用等因素,2. 伤残程度达到50%以上但不满70%的,可获得一次性赔偿金50万元,5. 伤残程度达到90%以上但不满100%的,可获得一次性赔偿金120万元,3. 伤残程度达到70%以上但低于80%的,可获得一次性赔偿金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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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职业病能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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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民法典中职业病能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吗

    内容: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获得人身伤害赔偿。如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至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企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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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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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局限性

    内容: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局限性我国现行的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社会进步和立法进步的充分体现。这种情况说明现有的法律之间及审判实践之间的矛盾同时对其它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不予赔偿也有违国际通行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大趋势是静止地狭隘地理解民法法律之规定所致也造成我国刑民内在的逻辑矛盾。那么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局限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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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发生人身伤害可以协商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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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交通事故发生人身伤害可以协商解决吗

    内容: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如下首先交通事故确实造成当事人的人身伤害如果当事人对肇事者达成的“私了”协议的内容存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的解决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行和解达成赔偿协议即“私了”二是通过诉讼由法院调解或判决。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私了”后又反悔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达成协议后又出现新的损失而反悔二是达成协议后一方立马就反悔三是达成协议后一方迟迟不履行协议。那么交通事故发生人身伤害可以协商解决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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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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