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赡养义务


内容:若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又因年龄衰老等因素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则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法定权利,有一些子女因为各种原因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给父母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例如,如果父母曾经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曾经遗弃子女,那么子女还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吗,同时,如果父母认为自己的赡养需要,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在法律和伦理层面上,子女应该认真履行赡养义务,而不能将其与父母的抚养义务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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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也就是说如果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了法律承认的扶养关系,那继子就有义务赡养后妈,也就是说如果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了法律承认的扶养关系,那继子就有义务赡养后妈,也就是说如果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了法律承认的扶养关系,那继子就有义务赡养后妈,形成抚养关系的前提下,继子女是“真的”有义务赡养继父母的,继子女对后妈有赡养义务吗1、法律主观: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只要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扶养关系,对于共同生活型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由于继父母已经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因此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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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现在在这个社会上,很多人都结了婚,并且有了自己的孩子,但是有些人的家庭出现了第三人,这时候就会牵扯到赡养义务的问题,那么赡养义务的第三人有什么规定呢?赡养义务的第三人的规定1、子女赡养父母有哪些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有关赡养义务的第三人相关规定,一个家庭出现了第三人,是很不好的一种情况,但是这并不是孩子的责任,所以对于孩子的赡养不能因为这个就解除,这不只是对孩子的不尊重,也是对生命的不爱惜,以上小编整理的赡养义务的第三人规定,希望可以帮到大家。那么赡养义务的第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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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这一条款从法律上明确了女婿有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通过民法典的规定和解读,我们可以得知女婿在婚姻中有赡养女方父母的法律义务,因此,女婿在履行赡养义务的过程中,应尊重女方父母的自尊心,做到以情感和尊重为基础,化解矛盾和冲突,比如,在女方父母已经享受到养老保险、离退休金等其他福利待遇的情况下,女婿的赡养义务可能会相对减少,在实际生活中,女婿的赡养义务体现在对父母的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方面,女婿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以实际行动传递出家庭责任和尊老爱幼的伟大价值观,共创幸福和美满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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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明确规定赡养人的义务。其违法表现为不作为,即应该承担赡养义务而不去承担,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养老育幼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违反赡养义务造成赡养人权利受侵害,被赡养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必要的赡养费义务。违反赡养义务的赡养人,违法行为的程度未构成刑法上犯罪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应处罚。那么赡养义务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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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虽未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但作为儿媳、女婿有协助配偶履行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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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此条件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成为赡养义务人。对极少数遗弃、虐待老人严重,构成遗弃罪、虐待罪的依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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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违反赡养义务造成赡养人权利受侵害,被赡养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必要的赡养费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赡养义务的赡养人,违法行为的程度未构成刑法上犯罪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应处罚。违法犯罪行为构成刑法某一罪时,赡养人须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行为,虽然有些时候可能情节尚不能认定构成犯罪,但也是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规定对行为人做出处罚。那么违反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会承担什么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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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其实在多部法律中都有关于赡养义务的规定,其中《宪法》里面就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那么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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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原告中风后,生活起居不便,日常生活需要照顾,但被告一直未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诉至法院。年支付原告李甲赡养费600元及小麦600斤,原告李甲生病所花医疗费由被告李乙承担三分之一。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还规定了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那么赡养义务的法律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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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赡养老人,是我们每一个人应尽的义务,也就是赡养义务。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二、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一)违反赡养义务的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第一,有侵权损害事实。其违法表现为不作为,即应该承担赡养义务而不去承担,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违反赡养义务造成赡养人权利受侵害,被赡养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必要的赡养费义务。违反赡养义务的赡养人,违法行为的程度未构成刑法上犯罪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应处罚。那么赡养义务指什么?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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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我国,子女及晚辈对父母及长辈的赡养是一种法定的义务,相关法律均有一定的体现。《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及义务中的第四十九条规定中国公民的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由此,可以发现,在中国成年的子女对年老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如果在赡养期间,故意对老人进行肉体催残和精神上的折磨,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将会被判处两年以下的刑期。那么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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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作为赡养人,需要履行一定的赡养义务,不然的话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而在是就履行赡养义务的之前,需要弄明白究竟赡养义务法律特征是什么,掌握了这方面的内容,才能更好的来进行赡养。那么赡养义务法律特征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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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父母既然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是否也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即这是法定的义务。关于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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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私生子的父母对其有扶养义务,私生子对其父母有赡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法院原先判决的赡养费不能保障被赡养人的基本生活;2、赡养义务人有能力负担。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法律规定私生子有赡养义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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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
父亲去世,尸骨未寒,儿女竟然起诉母亲要求分割遗产!儿女在过去的十多年里没有尽到任何的赡养照顾的义务,父亲去世也未到场,生其做法令人寒心。最终法院判定母亲尽了主要照顾义务,对此应当予以多分。
涉及到继承分割财产钱的问题啊,估计啊兄弟姐妹们十有八九都会吵架,其实啊,大家吵架的原因呢,很简单,总希望自己呢能够多分点,最起码呢也希望能够平均分配,但平均分配这个想法呢,绝对是错误的,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老人的子女们都有权利分割遗产,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平均分配,很多人呀,都有这个误区,以为呀,每个人都能分到一样多的遗产,实际上呀,遗产分配啊,原则上是公平,而不是绝对的公平。根据啊民法典的规定,子女呢,在分配遗产时,要考虑到他们对老人的赡养情况,如果某个子女呢,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或者是一直和老人生活在一起,他们可能会分到更多的遗产,而如果呢,有赡养能力。
却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分遗产的时候呢,就比较少,或者呢,根本就分不到遗产。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但需要你有证据来支持,所以呢,在处理遗产纠纷的时候,证明自己啊,对老人的赡养贡献是非常重要的,这需要专业的律师来帮你梳理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呢,可能决定了你能分到多少遗产。虽然孝顺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每个子女啊都有责任去履行,如果你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甚至呀在遗产分配上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这无疑会让人感到心寒。请记住,只要你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采取正确的方式,法律始终会站到正义的一边。如果你有类似的问题,欢迎私信我们,我们一起来帮你。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