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能否变更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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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分析: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为法庭辩论结束前,2、法律分析: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为法庭辩论结束前,法律分析: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为法庭辩论结束前,3、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为法庭辩论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为法庭辩论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为法庭辩论结束前。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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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变更抚养权能特别代理吗特别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代理变更抚养权诉讼时,是不能实行特别代理的。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正确区别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对于准确地授权以及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那么变更抚养权能特别代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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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律师将根据原告的指示和法律规定,代理原告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离婚诉讼是人生中重要的法律事件,在起诉后,原告是否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随时变更诉讼请求,以更准确地反映事实和法律情况,通过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离婚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一、离婚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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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那么二审后多久能再上诉变更抚养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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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小何今年34岁,8年前与前夫在老家宁波离婚,法院把他俩儿子的判给了前夫,小何则每月支付800元作为儿子的抚养费。新婚生活是甜蜜的,不久之后小何怀孕了。可是当初这个抚养费是法院判下来的,不知道能不能再变更。虽然子女抚养费当初是法院判的,但根据小何目前的生活情况,仍可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提出更改。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子女抚养费判定后是否可以请求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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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审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案件审理完结做出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在判决书生效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人民法院改变全部原判或者对部分原判变更。本文重点讲述上诉状的上诉请求应当如何写。法院审理案件讲究的是事实和证据,想要法院支持你的上诉请求,提出原判存在的错误和提供新的证据是很有必有的。最后,在对上诉的事实与理由做完论述后,做一下总结,再次恳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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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能不能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案情简介:夫妻签订离婚抚养协议后郭某与焦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3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婚生女焦小某由焦某负责抚育,焦某现已再婚。后郭某以焦某对焦小某照顾不周、不配合其探望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焦小某由自己抚养、焦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至焦小某年满18周岁。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婚生女焦小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郭某抚养。那么能否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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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上诉人罗某某因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明市人民法院明民一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4月15日询问了上诉人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nn、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审理查明:2001年9月,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由被告抚养儿子刘彬平。因而,从孩子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应由被告刘某某继续抚养儿子刘彬平为宜,原告请求变更抚养权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宣判后,罗某某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正。另外,在给刘彬平交伙食费的证据上,对一审认可刘某某的正式收费单据而不认可其提交的单据有异议。那么罗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上诉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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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争夺子女抚养权上诉书的具体写法是什么原告: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民族,住址电话代理人:某某律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址电话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婚生儿子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某某元/月;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综上所述,由被告继续抚养某某将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为了使自己的儿子有较好的生活环境和得到良好的教育,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那么争夺子女抚养权上诉书的具体写法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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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法律分析:在离婚案件中,原告已经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就不能再提出反诉,但是可以提出因原告重婚等原因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离婚起诉后能否变更诉讼请求1、法律分析:离婚起诉后还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是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3、法律主观:离婚诉讼中可以在开庭时变更诉讼请求,2、法律分析:离婚起诉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是有时限的限制,3、法律主观:离婚案件不能反诉,离婚之诉是复合之诉,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均是附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不能吞并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新请求或反请求的,都不会构成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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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事件回放李某(女)与张某因感情不和于3年前离婚,6岁的儿子由张某抚养。司法解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变更抚养权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是父母双方协议变更,二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李某想要儿子与自己一起生活,可以与前夫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对儿子的抚养权。本案中,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已不具备抚养儿子的条件,因此法院会支持李某变更儿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那么离婚后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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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方藏匿孩子另一方能否请求变更抚养权吴某、杨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婚生子吴某某由父亲吴某抚养。后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遂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吴某某变更由原告杨某抚养;二、被告吴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0日前给付吴某某抚养费3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那么一方藏匿孩子另一方能否请求变更抚养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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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若母方存在上述三种例外情况的,夫妻离婚时则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于父方。上诉的实质要件是指只有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才能上诉。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目的在于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撤销或者变更一审法院的裁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能仅仅口头表示,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原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以表示上诉的严肃性。那么抚养权案件可以上诉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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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增加抚养费上诉请求书范文是什么民事起诉状原告:张*,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每月1001元标准支付原告抚育费。原告患有智力精神疾病,现为二级残疾,虽已成年,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因此被告有义务承担抚育费。被告拒不承担、更不增加抚育费用。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那么增加抚养费上诉请求书范文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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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审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那么民法典中变更抚养权不服上诉后多久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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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
山西省长治市的中级法院的胜诉判决 供应煤炭引发的合同纠纷一审我方胜诉,对方上诉后在律师争取下全部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公司变更股东五十万货款还能要吗?我给一家公司送了一批货,这个公司呢欠了我五十万块钱,但这个公司的名称和领导呢都变更了,如果说有这个货款的合同,基础的事实已经固定下来了。那现在就是你所担心的就是对方的领导和名字都已经变了。这个在法律上还是很明确的,就是公司换领导换法人,然后并不影响你的这个责任的一个承担,也就是变更之后的公司还是需要继续来承担这个债务的。那我就放心了,这个货款是很容易能够拿到钱的啊,先给对方发一份律师函,如果说对方不给的话,还是尽快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难,这个事很好解决啊。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