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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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申办抵押合同时,公证处对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和抵押物上要求较严。如当事人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 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综上,《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那么抵押合同能不能约定担保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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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反担保合同的主体,担保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法,法律知识大律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线律师咨询、在线委托律师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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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二)个人债务不履行拟定担保合同条款的注意事项首先,要明确担保人和债务人主体。如果双方约定不明,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那么个人债务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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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反担保人主体资格的法律风险《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同时,《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保证人主体资格又作了禁止或限制性的规定,未经批准的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未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此类法律禁止提供担保的主体签订的担保合同属典型的无效担保合同。那么签订反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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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国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从该条款的文义来看,对主合同变更并未区分具体情况,可以而且也应当理解为主合同的任何变更,包括对主债务范围缩小的变更,非经保证人书面同意,都将导致保证责任的免除。因此,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如果抵押人未同意主体合同的变更,并且合同中没有另外规定的,抵押人对变更后的主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那么抵押人对变更后的主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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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会立即生效吗?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以其他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申办抵押合同时,公证处对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和抵押物上要求较严。《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有一些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并未满足生效要件,此时就会出现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未生效的合同其实也是可以解除的。那么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会立即生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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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申办抵押合同时,公证处对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和抵押物上要求较严。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如当事人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那么抵押合同能规定担保期限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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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购车借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状态。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相应地,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而不是《担保法》。综上,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在主体、内容、性质、保证范围、保证程度以及适用的法律这六个方面都有所不同。那么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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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可以当贷款担保人的必须是具备债务清偿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不能做担保人的。当债务人欠款不还或者无偿还能力的,担保人要履行连带责任。那么哪些民事主体可以成为贷款担保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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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此在签反担保合同的时候,很多人也对于该合同是否要公证而纠结,所以今天催天下小编针对反担保合同公证的流程为大家详细阐述。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一)该反担保合同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二)反担保人、担保人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四)合同双方已就反担保事宜达成一致。那么反担保合同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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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一般可以口头和书面的两种方式,担保合同包括抵押、质押、定金等,在签订这些担保合同时要注意些什么?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那么签订担保合同要注意些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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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1.主体不适格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使第三人利益免受不测之损害,法律对担保人的资格进行了限制。例如,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地方法规和规章不能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当然也就不能成为认定担保合同无效的依据。那么在债务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还会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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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反担保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及反担保人签署具有反担保性质的声明、承诺等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反担保合同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一)该反担保合同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二)反担保人、担保人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四)合同双方已就反担保事宜达成一致。那么反担保合同是否需要公证以及公证的流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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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催天下小编认为,订立担保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我国《合同法》对担保合同作了单独一章的规定,这意味着担保合同不重要。那么合同担保时要注意“五不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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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未成年人抵押担保房屋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一主体适格主体适格即当事人适格是指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在主体资格上不存在瑕疵。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通过意思表示设定抵押权以担保债权实现的合同抵押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就是抵押当事人通过合同表达的意欲发生抵押权设定效果的意思。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应当表现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并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志而签订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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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
朋友忽悠我买保险,后来发现合同内容不符,钱不给退怎么办?
以房抵债、工程款纠纷、借款纠纷等债权债务相互交织,原告要求我方支付105万元借款。在一审二审中,天用律师收集证据、理清合同关系、债权债务主体等事实,最终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仅支付18万元借款和利息(我方当事人认可的部分),为当事人大大减少了损失,当事人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车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1、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车祸担保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赔偿。 2、追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在赔偿受害人后,有权向肇事方追偿。如果肇事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可以代替受害人向肇事方追偿,并在追偿成功后将追回的金额归还给保险公司。 3、协助调查责任:车祸担保人有责任协助调查事故的真实情况。他们可以派出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收集证据和相关材料,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