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劫二十块钱会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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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那么超过二十年的合同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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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超员百分之二十怎么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那么超员百分之二十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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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债的形成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变化,致原债的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债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在于追求公平和正义,故不得滥用该原则。那么如何理解《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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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同时,保证期间的性质表明其不同于诉讼时效,故不受诉讼时效理论的约束。所以从保证期间的性质来看,约定的保证期间只要明确就可以超过3年。因此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的长短不影响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而保证期间又是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假设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二年,就可能出现债权人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内未行使权利,但仍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的情形。那么担保期间约定二十年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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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保证业主收到原定租期的全。租约期满,住客如继续租赁或退租,须于壹个月之前以书面通知,否则租客须补偿一个月租金给业主。如过期十五天,租客仍未将租金交到业主或租客不履行合约内任何条件,业主有权利将此合约终止,当作租客毁约自动退租,另将楼宇租与别人及追讨欠租,租客不得异议。在租客迁出后三天以内仍不来取作放弃权利论。水、电、煤气、电话等费用均由租客支付,房屋租赁登记费由业主支付。(十六)《物品清单》。租客退房时以上物品应完好归还回业主,如租客故意损坏该等设备可被控告并负责赔偿。那么房屋租赁合同(二十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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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手房税费约为报税价的8%。那么二十万二手房交多少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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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未满二十周岁的没结婚证同居算犯罪吗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同居一般是不会构成犯罪的,但如果明知对方的配偶是军人的情况下,与之同居的会构成破坏军婚罪。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那么未满二十周岁的没结婚证同居算犯罪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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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法律依据1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那么结婚二十年离婚财产怎么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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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十五万债务如何还清债务如何还清要以债务人的身份而定如果是个人债务的由个人财产清偿如果是法人的由法人的财产清偿。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那么二十五万债务怎么还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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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本款规定对除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该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参与的或者由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主犯和犯罪集团的定义及对主犯如何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主犯和犯罪集团的定义及对主犯如何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根据本款规定主犯包括两种人一种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即组织犯罪集团领导、策划、指挥犯罪集团成员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数个人。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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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那么校车超载百分之二十以下应该怎样进行处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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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同居二十年算不算事实婚姻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同居的,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会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但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非法同居关系有哪些情形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那么同居二十年算不算事实婚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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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继承人如果能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只要是遗嘱有效,继承人就可以持房产证等材料办理过户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那么民法典规定继承遗嘱二十年可以办房产证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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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时二十岁的孩子还有抚养费吗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一般是以子女成年为限的,但如果子女成年后还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如残疾、在学校读书、患有精神疾病等,要继续给付抚养费。相关法律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那么离婚时二十岁的孩子还有抚养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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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诉讼时效期间最长不超过20年1、”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3、年诉讼时效是指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年诉讼时效是指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20年理解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20年理解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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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很多企业早已经到了核心团队培养和传承的关键时期,按照管理养生学的观点:企业如人的生命体一样,从十月怀胎算起到生长发育成熟要经历十五至二十年的时间,而且这个时间是无法缩短的。所以,培养接班人一定要趁早,要提前筹划,制定接班人计划。不要等到自己快离开本岗位时,才找接班人。一是有交接不畅的风险,二是万一交接的人不够优秀,也无能为力。通用电气著名的CEO杰克•韦尔奇提前7年,开始培养接班人。国内知名企业方太电器的交接则采用的是“带三年,帮三年,看三年”的方法,提前八九年开始培养接班人,更有企业十五六年前就开始储备接班人,如何提前规划接班人的储备及选择方案,最佳的方法是交给专业的人做,省心省时省力且更容易达到想要的目标。
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
压30万,每月返钱本息都不给了,咋办啊,那你必须要出狠招了!我压了30万,他说公司每月会返我五千块钱,然后一开始呢确实在返,后来就不按时了,再后来就不返了。现在我连剩下二十五万本金,我找他要他都不给我,为这个事儿我牵扯了太多时间的经历了多长时间了呀,对方一直不给钱,那你必须要出狠招了,赶紧拿着当时的这个欠条去法院去起诉。同时把他的公司的公户进行这个财产保全,如果他正常经营,咱们到法院把他的账户进行财产保全,他的财务的这个公户就没有办法这个往来债务了,那这个公司一定会着急的,所以他可能会主动来去找你来进行解决这个事情。法院最终会下判决书,可以强制执行他的公司名下这个账目的钱,那我们之前也处理过同类型,很多这样的案子,但大部分其实还是通过我刚刚提到的就是和解来进行解决的。一旦咱咱们把他的公户一旦查封之后,对方是先着急这事儿去解决了。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之间就未成年子女抚养没有约定,且父母有能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主观意愿、抚养时间、费用数额、抚养事项等方面超出合理限度,则构成无因管理,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九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要求父母偿还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4年9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35%,5年期以上LPR为3.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即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定上限13.4%。
我现在就没欠条,也没转账信息多少钱,二十二十七个,没有那么多钱现金借的啊,你怎么这么善良,那当关系好妈那当时这五年你问没问他要过钱,问我啊,他承认这27万的欠款事实承认也承认是吧?那你这个问题解决起来还没那么复杂,如果他不承认,那就更复杂了,所以就是说现在还有没有可能双方把这27万的事实固定到纸面上,那怎么叫固定到,比如说啊,我有没有可能再找到他,跟他签一个还款协议,对吧,你啥时候还钱呀,我现在估计做不了了,帮你做不了,我跟他翻脸了,我你跟他翻脸了,完全做不了了,那这个还款协议我们在中间主持的情况下,你觉得他敢签吗?我还是建议你用你自己的身份,尝试着跟他沟通一下,我们给你再做幕后,那就是说我要先给他准备一个分期付的合同协议,还款协议是吧,对那那协议。
就是我写吧,你们我们来写,你们来写,我们来写行。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