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后需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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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民法典中对方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怎么处理如果对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赔偿相应的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6、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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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通常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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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淄川法院认为,王某与汽车制造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法官认为,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王某是否应当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结合本案,如果A汽车制造厂要求王某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应向王某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如果汽车制造厂没有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王某可以不履行此义务。那么当事人是否应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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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履行赡养义务遗嘱能否无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遗嘱载明了赡养义务的而遗嘱继承人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取消其继承权遗嘱就会无效。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那么不履行赡养义务遗嘱能否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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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谁知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为传媒公司的领导人进行了更换,对这次宣传片的构思并不买账,中止了与某民间学院的合作合同。自然民间学院将传媒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自己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花费的制作材料费和违约赔偿金,以及学员劳务。在合同法中,合同已经生效,履行过程中是不能因为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的名称有所改变,或者是由于企业或者公司内部的法定代表人,领导负责人等有变动就不履行原来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所以传媒公司是不能将换了负责人当做借口而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对此给民间学院造成的损失是要进行赔偿的。那么合同义务的履行会受到当事人姓名的改变而改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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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该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由该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2010年2月10日,丙公司向法院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请求确认甲、乙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通知须由原债权人积极主动履行,在形式上应有一定要求,特别是对于所转让的债权数额较大,所涉当事人均为人的债权转让,笔者认为,应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加盖公司印章,且应送达到债务人。债权转让通知应具备两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个层次应是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协议存在的事实,第二个层次是告知债务人应在债务到期后向所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履行债务。那么债权转让的应该由原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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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款到期后,原告刘某某向被告索要借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4170元。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本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10年10月23日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签字后即对双方均具有合同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10月24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13000元汇入**海达劳务有限公司的账号,作为被告胡某某出国务工的费用,即原告刘某某全部履行了借款义务。那么原告是否履行了借款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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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借款给了债务人的时候双方也是签订了合同,合同里面对于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划分。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应选择适用《合同法》,债权人享有请求权。那么如果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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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同意离婚2夫妻共有的2套房屋各分一套3冉雄辉每年付给黄秀琴7200元扶养费。冉雄辉预支黄秀琴1年扶养费后法院制作了调解协议书2人签收后结案。黄秀琴调查后证实冉雄辉确实于2008年2月15日将房屋过户到了他姐姐冉昕萍的名下。今年1月13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冉雄辉为了逃避履行对残疾前妻的扶养义务将自己的房产送给他人其赠与行为无效遂判决撤销冉雄辉对冉昕萍的房屋赠与合同。5月4日河池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决驳回了冉雄辉与冉昕萍的上诉。本案冉雄辉与黄秀琴离婚后依据法院生效调解书的约定负有扶养黄秀琴的义务。那么签订离婚协议之后抚养义务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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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签订后履行义务人变更怎么处理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更变合同由变更后的人进行履行合同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原则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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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杨先生当即要求开发商立即整改,整改完毕才能收房。但在超过交房期限三月后,开发商仍未将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解决,故杨先生要求与开发商解除曾经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开发商拒绝解除合同,并称如果杨先生坚持单方面解除合同,则视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在这里还要指出的是,开发商认为杨先生的房屋的质量问题他们需要承担的是保修责任,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律师提醒现下是一个买房热的时期,开发商在交付房屋之前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他人损失的同时也避免企业的损失。那么质量瑕疵开发商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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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抚养义务怎么办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权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在现实中若实际情况发生改变对方可另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或增加抚养费。法院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查明协议是在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则会撤销离婚协议否则会判决另一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那么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抚养义务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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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见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即是说由于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查明协议是在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则会撤销离婚协议否则会判决另一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协议离婚一方不履行义务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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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避免婚后产生经济纠纷两人决定实行夫妻财产AA制并签订了经济独立协议书约定双方自结婚后经济各自独立丈夫董某每月付给妻子何某800元家庭生活费其他各项费用双方自理。离婚时何某称自己待业在家生活不稳定所以要求董某对自己进行经济帮助一次性支付何某10万元。针对何某的这一请求董某自然不同意他认为自己每月向何某支付生活费补助费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A制夫妻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自己经济帮助。本案中被告董某以双方已经约定分别财产制为由不履行经济帮助义务这一抗辩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夫妻约定财产AA制的情况,离婚时能否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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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李某认为原公司无权干涉他的自由择业,于是便到了高薪聘请他的另一家公司上班。原公司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并履行一定期限的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李某原来所在的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订立竞业限制条款,双方也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到期后又未签订相关协议,所以李某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李某原来所在的公司不能限制李某到与之有竞争的公司任职。仲裁委遂作出了对该公司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那么未签竞业限制协议 何谈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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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到朝阳法院开一起合同纠纷的庭 这已经是我春节回来后开的第8个合同纠纷庭 作为企业发展顾问,开庭的时候,我脑子里面不仅想的是这个案子怎么打,更多的时候想的是为什么在企业经验管理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合同纠纷? 总结下来,无非是三个环节没有做好 1、事前的调查和考虑缺失。要么合作的人不对,要么承诺的事情做不到 2、合同履行没有流程,没有权利义务的概念。在出现我方或对方违约情形时候,没有任何防范意识 3、出现问题爱拖,悬而不决。该终止不终止,该解除不解除,持续僵局,等到很多事情都熬成了被告才发现自己有理说不清 最后,给企业家们的提醒是:善用你的企业顾问,不要顾得上才问,顾不上就不问😄
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
三人经商议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间分歧较大,两人退股, 导致后期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 869万欠款该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议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经招投标取得某县区交通运输扶贫“建养一体化”工程的施工。 经由市政建设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与工程公司商谈一致,将工程中的其中五个标段的施工进行转包。 胡先生与沈某、孙某三人经过协商,由胡先生和孙某负责出资,沈某负责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该标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设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开始施工。 由胡先生与孙某负责现场项目施工管理,组织人力、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并在现场临时搭建混凝土搅拌站,对上述标段进行实际施工。 两人退股导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共同补签《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围、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资金、财务管理等内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工期、定价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在合作期间出现分歧,故沈某、孙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继续施工,各方签订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孙某相应股份转让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继续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义务,并交付业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还剩余约869万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请仲裁要回全部款项 2020年—2023年间,胡先生无数次与多个合作方沟通时,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与矛盾,所以款项一拖再拖,一直未解决工程款纠纷。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师帮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导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施工情况记录、合作协议书、结算会议纪要等全面的证据资料。 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两位资深的天用律师参与出庭。庭审中,天用律师对全面的证据进行观点论述,对被拖欠的工程款据理力争,得到了仲裁院的认可与支持。 经合议,仲裁庭裁决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万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担; 3、本案仲裁费由胡先生承担20%,由工程公司承担 80%。 经过天用律师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诉求达成,胡先生对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非常认可,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居间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依法成立的居间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签订居间合同后,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要支付居间费用。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