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债权人向谁请求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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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债权人的权利有哪些债权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也就是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权益包括什么债权人权益指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都是两个会计要素,都是反映了企业的资金来源,前者又称为负债。债权人权益是资产,企业存续期间内须偿还;所有者权益是资本。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请,申请和解的只能是债务人。那么公司债权人的权利有哪些以及权益包括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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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实践中,一些公司通过合法的减资决议,违反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实质减资,公司的信用和偿债能力减弱,债权人利益受到威胁。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险额。公司减资完成后,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减资行为无效,从而使公司的资本恢复到进行减资之前的状况。那么公司减资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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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事实上,现代公司法一直十分关注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此种关注有其合理性,因为公司股东责任有限性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公司债权人不能对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提出请求。我国公司法十分注重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第一条明确规定,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是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保护。那么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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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关联企业中所存在的控制与从属关系无疑增加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债权人在其合同权利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方面发生了障碍。在单一公司情形下,公司的资产与其经营规模大体是相符的,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也比较容易为债权人所了解。所以,相对来说,债权人的债权是有保障的。这可以从传统公司法上的三大原则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中得到应证。这种资产或利润的移转必然导致从属公司支付能力的削弱。相应地,影响所及,必然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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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代位权在合同法中的应用1.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债的保全制度,而债的保全制度又源于债的一般担保理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在公司法中的应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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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股东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债权人均无权请求解散公司。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那么债权人能否要求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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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以判决由股东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吗?过去审判工作中的一贯作法会认为承担债务的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其公司主体即不复存在,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因主体资格的消失而消灭,对已经受理的此类债务纠纷一般的处理结果是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或终结诉讼,尚未受理的,不予受理。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是登记主管机关依据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强制消灭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那么向股东追索公司债务的诉讼请求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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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新设分立,就是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取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一)向分立后任意一家公司索要全部债务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但是不论公司之间如何约定债务,公司都对债权人负担连带还债义务。那么公司分立后债权人该向谁请求偿还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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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现代企业制度既具有内部机制合理的内涵,也包容不损害善意的公司债权人权益之义,还应含有不破坏市场秩序的内容。对善意的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我国现行法已设有若干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当然应予采纳。这对防止公司资产状况恶化,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如数按期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这显然有利于公司债权人。这显然侧重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这同样意味着允许公司债权人提前请求清偿债务,从而实现其债权。那么公司债权人保护与市场秩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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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就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分立前,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离后,可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 ...,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成立后公司分立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分立后的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无权要求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偿还。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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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完善资本充实责任制度由于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就转化为了公司财产,抽逃出资是一种非法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并严重地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不仅对公司造成损害,同时也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也应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当然,还应完善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诉讼主体的资格,以便公司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确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公司债权人是依其与公司的债权契约而对公司享有一定财产请求权的人,其依法享有到期请求公司偿还其本金及利息的权利。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是要保护其求偿权,保障其求偿的途径的多样和畅通。那么怎样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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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公司股东抽逃资金债权人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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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的权利内容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悉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法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方案由合并各方公司在各处总机构所在省的法定公告报纸上予以公告。我国《公司法》也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那么债权人能不能参与公司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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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仅以其投资对公司债务负责,与公司利害关系一致,依公司法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②而公司债权人除上述请求权外,对公司并不享有更多的权利。显然,确立完善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实属必要。那么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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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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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都有哪些方式可供选择? 货币出资简单直接,把钱投进公司一目了然。非货币出资,像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也可行,但这些得经专业评估作价,确保价值真实,既不能高估也不能低估。比如以专利技术出资,就需专业评估确定价值。 按公司章程按时足额出资,是股东的重要义务。若股东没按时足额缴纳,不仅要向公司补齐,还得向已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更重要的是,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没履行或没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可见,股东出资绝非小事。一旦违规,对内要向其他股东负责,对外可能要为公司债务“买单”。如果您也涉及其中,不妨在操作之前与我们沟通交流~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风险有哪些? 案例:出资不实的股权转让纠纷 基本案情 甲公司股东A认缴出资500万元,实缴100万元后将40%股权以300万元转让给B。后公司负债无法清偿,债权人起诉要求A、B在未出资范围内(4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B抗辩称受让时不知A未实缴,拒绝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1. 股权转让时未如实告知出资瑕疵,受让方是否需承担责任? 2. 原股东A与受让方B的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观点(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 1. 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有效,但受让方B明知或应知出资瑕疵的,需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 本案中,B未核实出资证明书(显示实缴100万元),存在重大过失,被推定为“应知”瑕疵,需在4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与A连带清偿。 裁判结果 A、B连带向债权人支付400万元。 案例启示 股权受让方必须尽到尽职调查义务(如验资报告、公司章程、银行流水等); 协议中需明确约定:若存在出资瑕疵,出让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未实缴的股权转让价格应显著低于实缴股权,否则可能被推定“明知瑕疵”。
有粉丝问,河北男孩骑行被碾压头部致死,保险公司栽培吗?这种情况首先要看责任划分,只有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才会产出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才会理赔。机动车三者险属于责任险,无责任往往不予理赔。但考虑到机动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加上大众交通意识还不太强,完全由机动车一方或者另一方承担全责也不公允。所以有交强险,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承保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赔强限额内先行赔付。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