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出资决议无效的吗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是抽逃出资罪吗公司减资未通知公司的债权人,即使该减资事宜经过股东会决议并变更登记,但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对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作出股东会决议股东应当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那么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是抽逃出资罪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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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了避免因为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导致股权转让无效的法律风险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当取得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那么股权转让需要通知债权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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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几天后阿秋把一份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签名盖章同意阿秋把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冬冬的书面文件交给袁法官,几天后阿秋把一份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签名盖章同意阿秋把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冬冬的书面文件交给袁法官,现在阿秋名下的一半出资额要转让到冬冬名下首先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者阿秋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书面声明证明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其次由于其他没有表示同意转让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还需要他们对阿秋转让的出资额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其次由于其他没有表示同意转让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还需要他们对阿秋转让的出资额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市二中院的终审判决把阿秋名下5出资额的一半判给了冬冬。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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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为工商登记部门只会对股权出质进行形式审查,不涉及实质审查,即使一项股权出质经登记生效后,也可能因为质押合同被申请撤销而导致质押无效。那么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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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设立合伙企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之间对该出资以及因该出资而产生的收益有共同的处分权。要注意依法保护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行使该权利时夫妻一方转让合伙份额的所得应当作为夫妻共同。随即其他四名股东对张某与艾某的转让协议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张某与艾某的离婚协议涉及股权转让部分无效理由是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夫妻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出资的处理。那么夫妻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出资的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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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是母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分公司对外担保的,则分公司的担保有效。因此,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原则上一律无效。分公司担保是否一定无效分公司担保是不一定无效,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向外界提供担保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律师观点担保合同确实无效但王某及其单位仍有责任赔偿张某的损失。在本案中双方签的担保合同虽然无效但债权人张某事先并不知情属无过错方。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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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股东会会议中涉及的部分股东签名均被他人冒用,且未得到股东的追认,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股东会决议无效。那么股东会决议能否作为担保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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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婚前两人出资买车属于共同财产吗婚前共同买车,婚后当然属于共同财产。既然是共同买车,即使没有结婚,也是共同财产,何况结婚,那么就是两个人财产共同的延续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那么婚前两人出资买车属于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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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越权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三剥夺股东获取红利权利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四停发单个股东分红款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六修改的章程内容违法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七伪造签名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那么股东会决议有错误是否影响决议合同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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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如果公司没有举行股东会便为自己的股东担保,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那么公司可否为股东股权转让做担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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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该怎么办对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依据维护金融秩序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等原则处理。根据以上原则,企业之间借贷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对涉及的借贷本金、利息及损失可作如下处理:对借贷本金的处理: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全额返还给出借方,而不适用损害赔偿予以替代。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在实践中,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那么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该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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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在清算期间签订合同有效吗1.公司在清算期间不能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所以签订的合同无效。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百条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那么公司在清算期间签订合同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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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二)越权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三)剥夺股东获取红利权利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四)停发单个股东分红款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六)修改的章程内容违法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七)伪造签名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那么民法典中无股东会决议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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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如果公司没有举行股东会便为自己的股东担保,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那么股东会决议是否作为担保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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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股份质押是主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它以主合同合法存在为前提。《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和《公司法》第35条作了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该股东并不能独立作出决定,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获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股份质押合同无效。出质人应将出资证明书交与质权人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花名册之日起生效。否则,质权人未经依法设立,质押合同当然无效力可言。否则,股份质押合同无效。那么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类型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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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隐名股东引发的协议无效纠纷 基本案情:C委托D代持某科技公司股权,协议约定C为实际出资人。后D擅自将股权转让给E,E不知代持关系并完成工商变更。C起诉要求确认转让无效。 法院裁判要点: 1. 代持协议本身有效,但D作为显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符合“商事外观主义”,E善意取得股权; 2. C仅能依据代持协议向D索赔,无法追回股权。 风险提示: 隐名持股协议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风险; 若涉及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代持协议可能因违反监管规定直接被认定无效。 法律建议:规避瑕疵股权协议风险 尽职调查:受让股权前核查公司账目、出资凭证、债务情况; 协议条款:要求出让方承诺“股权无权利瑕疵”; 约定若存在隐瞒债务或出资瑕疵,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工商登记: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一股二卖”;
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