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外生子离婚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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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原因,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不允许请求。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分为两种:其一是协议离婚,即婚姻关系按照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其二是判决离婚,即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作出肯定裁判的离婚。而且,因为在一方有“重婚”、“婚外同居”、“虐待”、“遗弃”的行为的情况下,所遭受的财产损害一般不多,如果不允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则受害人所得到的补偿极少,损害赔偿将无实益。“财产损害”是指对无过失方财产权益的损害,可以分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种。那么离婚时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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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方出轨离婚赔偿费赔多少: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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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本案中,付美华与李月是由于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并且分居两年以上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因而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赔偿有依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一方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因此,方嫖娼导致离婚不能得到赔偿。那么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一方嫖娼导致离婚能要求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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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杨某在外从事建筑行业后,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04年,杨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依法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杨某任项目经理后,长期与另一女子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有婚外不正常的男女关系,且与另一女子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其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对夫妻感情破裂之事实的发生存有过错。赵某因此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其要求精神赔偿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综上,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在对孩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依法做出判决的同时,判令杨某赔偿赵某精神损失费10000元。那么一方出轨导致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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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认定了一方存在过错,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选择起诉离婚的,无过错方提起诉讼的,作为原告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果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如果是协议离婚,一般是当天就可以完成离婚手续,领到离婚证。如果双方达不成离婚协议,就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此时只能到法院起诉离婚,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那么一方有过错起诉离婚可以要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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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离婚后不久,辛某听说路某在离婚前经常和一女人住在一起,就质问路某,路某对此承认。辛某于2006年5月提起诉讼,要求路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辛某的诉讼请求。如果在协议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原来曾存在过错情形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本案而言,辛某在和丈夫协议离婚时并不知道丈夫在离婚前和其他女性同居的事实,因此,即使她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那么离婚后发现一方有婚外情,是否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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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想生活的一方提出离婚赔偿吗不可以要求赔偿,但是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那么不想生活的一方提出离婚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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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因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的承担不应受婚姻关系解除方式的限制,也就是说赔偿适用于协议离婚。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那么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如何提出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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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时,受害方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就是说离婚可以要精神损失费。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离婚都可以要精神损失费,向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失费赔偿需要一些法定的情形。根据离婚的实际情况,离婚在一些特定的情况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的。正因为如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的数额时,必须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侵权情节不同,反映出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为确定精神损失费多少的另一重要因素。那么夫妻一方能否要求离婚赔偿精神损失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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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方有外遇导致离婚可以要求小三赔偿吗因一方外遇导致离婚的,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我国法律未规定妻子可以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无法要求第三者赔偿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那么一方有外遇导致离婚可以要求小三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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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何某要求赵某承担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双方的离婚系因赵某的过错所致,作为无过错方的何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关于何某提出为调查赵某与他人婚外同居生子的证据而支付的6000元调查费,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那么夫妻一方调查婚外情支出的费用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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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那么一方婚外情可以在离婚时候得到经济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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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当事人协议离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提出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明放弃的,法院将不予支持;离婚时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不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如各自与他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或遗弃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出损害赔偿。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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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国现行民法典里,只明确规定对于“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情形,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赔偿。一些当事人中常常问到这样的问题:我的老公或者我的老婆与他人有染,我又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发生了两性关系,我是不是可以主张赔偿精神损失?配偶一方与他人都发生了两性关系,而且都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怎么就不能要求赔偿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那么婚后一方出轨并且有足够证据,离婚时可以提出精神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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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因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的承担不应受婚姻关系解除方式的限制,也就是说赔偿适用于协议离婚。需要指出的是,在协议离婚时,是否给与赔偿,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如果无过错方不愿意放弃该项请求权的,夫妻双方应该将赔偿问题与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育问题一并同时达成合意。那么无过错的一方怎么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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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一定要知道的五点,尤其是第四点和第五点非常重要,建议你点击收藏再观看。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呢,一般随女方生活,第二,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呢,主要是征求子女的个人意见。第三,女儿的抚养权,法院更倾向于判个母亲。第四,去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用抢夺盈利的方法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也就是说,从去年6月1号开始,如果对方企图用抢夺盈利的方法争夺孩子抚养权,但很有可能会失去孩子的抚养权。第五,分居以后子女随一方生活,没有特殊原因,法院一般不会改变孩子的生活现状,也就是说,分居以后子女随哪一方生活至关重。
不要。
离婚证千万不要撕毁,殊不知还有很多的用处,很多人在离婚后一气之下都会将离婚证撕了,却不知道自己留下有多少的隐患。所以离婚后呢,切记要保存好离婚证,因为以下的用途非他不可非常重要,第一,离婚后如果要两个人后悔了要复婚,在民政局办理复婚的时候呢,必须要出示离婚证。第二,离婚后又遇到了爱情,想再次办理结婚登记,那么这个时候也必须要出具离婚证。第三,离婚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过户登记等问题的时候呢,都要出示离婚证。第四,离婚后一方需要转移户口或变更婚姻登记状况的时候,必须出示离婚证。你记住了吗?
复婚后呢?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当然有效,离婚期间所购定的房产不会因为复婚就转变为共同财产,双方呢?是否复婚不影响离婚协议的效力?如果一套共同财产的房子离婚时归属为另外一方了,那么再婚的话也算那个人的个人财产了。双方如果有特殊约定,以约定为准。小律师关注我,让我们更懂法律。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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