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卖口罩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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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要求欠款方微信绑定手机号,而不仅仅只是通过微信昵称沟通交流,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微信借条”主体认定难的问题。通过邮寄方式拿到原件,可避免因为不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的真实性而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损。那么微信转账如何认定借贷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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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民间借贷合法利息: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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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可见,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证据能力是个法律问题,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要由法律作出规定或由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来确定。证据要求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那么老婆出轨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出轨证据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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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先生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刘先生提供借款本金22000元,刘先生以借款人身份向张先生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刘先生应按约定期限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照片显示,刘先生在借条上载明:他向张先生借款22000元用于公司周转,因双方不在一地,故此借条以张先生手机留存照片作为主要法律依据,综上,法院对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刘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张先生借款本金22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此后,张先生多次催讨无果,遂于去年6月将刘先生告上了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刘先生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共计24000余元,之后,刘先生手写一张借条并进行了拍照,随即通过微信将借条的照片发送给了张先生,同时,刘先生将自己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口页)、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拍照发给张先生,以此证明借条的真实性。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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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随着手机技术的发展,微信越来越多的青年男女来使用,但是也有负面的作用,不少人将他作为约泡工具,一旦已婚人士利用微信出轨外遇,那么另一方可以不可以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外遇出轨的证据提交给法院,由法院判决过错离婚呢?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分类,如果聊天内容反映了出轨的直接事情,那么属于直接证据,否则属于间接证据。如果要将微信提交给法庭,一般要到公证处办理网页公证,一公证书的方式提交法院,增加证明力。总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外遇出轨的证据来使用,但是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疑点,证明力比较低,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充分证明外遇出轨的问题。那么外遇证据要如何合法收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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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本案中,张先生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 5 万元的定金,因此,在使用微信转账时,被转账方应当注意保存和备份转账记录,并尽可能提供其他证据,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在法律上,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在取证和保全微信转账记录时,应当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其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具体情况,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微信转账记录虽然可以作为起诉证据,但是其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具体情况。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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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近日,常熟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由被告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钱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到了5月31日,苏某非但不还钱,反而不再理会钱某发的微信。无奈之下,钱某持微信截屏打印件及银行汇款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承办法官向苏某的父亲调查。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依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钱某和苏某用微信聊天的方式,记录了双方之间沟通借款及多次催讨款项的经过,整套聊天记录内容完整、借贷及催款表意清晰。因此,钱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之一可以被法院采信。那么借钱赖账提供微信记录获法院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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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情形的,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离婚时,偷拍偷录的材料能作为证据吗法律分析:法院应当根据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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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法典规定,只要是个人的合法财产就可以继承,虚拟财产也算。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中很多人可能有秘密,这部分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孙女继承奶奶或爷爷的遗产等情况。那么民法典微信、qq号是否能继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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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用微信消息立遗嘱有效吗根据继承法规定,订立有效的遗嘱不仅要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如必须有遗嘱能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必须是遗嘱人自由、真实意愿的表达等,还要求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因此以电子邮件形式所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是无效的。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那么用微信消息立遗嘱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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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生活当中无论是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借款还是其他形式,怎样才能确定为借贷关系呢?通过邮寄方式拿到原件,可避免因为不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的真实性而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损。那么生活中使用微信转账可以认定借贷关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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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网络朋友欠钱不还可以向对方发出催告、协商都不还的可以准备好相关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对方还钱,微信借钱不还该怎么办微信借钱不还,如果债权到期,出借人可找贷款人进行催告,若对方仍拒绝还钱,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起诉流程主要包含是:贷款人准备诉讼材料,起诉时,可以提前写好起诉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涉及贷款的相关书面及其他证据,去法院立案庭提起诉讼,等待人民法院安排开庭审理并进行判决,1、如果在微信或支付宝的聊天记录中,不仅包含了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还包含出、借款双方明确清晰的聊天记录,能够从聊天记录中明确双借贷关系的存在,则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是可以让债务人还款的强有力的证据。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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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分析: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讨债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讨债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变理之日超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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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通过邮寄方式拿到原件,可避免因为不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的真实性而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损。那么微信转账怎么确认借贷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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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一位成都市民不具名当事人的一封深情感谢信,当事人说:“我所获得的不仅仅是物质赔偿,更多的是对我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严的尊重”🌟
【成功案例】合作方拖欠运输费,中间人有连带支付责任吗?邢先生对如何要回运输费心急如焚,穷尽了自己所有的办法依然没有要回运输费!直到遇到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他的难题才得到了解决!天用专案组通过案件详细分析,认为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是解决邢先生要账难题的最佳解决方案,于是整理证据资料启动立案工作。 面对庭审中王某与宋某的各种狡辩,天用律师拿出微信记录、资金转账记录、录音等全面的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判决王某全额支付邢先生的运费,并且支付逾期利息!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