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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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房屋租赁协议没有合同拖欠房租如何处理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口头约定房屋租赁协议没有合同拖欠房租如何处理
内容:没有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房东可以要求随时解除合同,并缴纳拖欠的房租。房客不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方式缴纳房租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补交房租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承租方与租赁方依据真实意思表示等自愿订立口头租房协议,因此二者租赁协议是有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因此原告可以凭欠条原件追索被告拖欠的租金。那么口头约定房屋租赁协议没有合同拖欠房租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9454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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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房屋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二、房屋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双方当事人需认真了解合同内容,并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注意事项:1. 合同条款要明确具体:合同条款应包括房屋的基本信息、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其次,在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并支付约定的款项,2. 合同附加条款要合法合规:合同附加条款是针对具体情况的特殊约定,双方应当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并谨慎制定。
于海明律师2023.12.08328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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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的判定标准是什么(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有什么标准)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违约的判定标准是什么(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有什么标准)
内容: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有什么标准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若买方违约,卖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要求继续进行交易,当然也可以根据违约情况直接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数额或按一定标准确定的违约金。
王学瑞律师2023.12.28245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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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纠纷(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纠纷案倒)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纠纷(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纠纷案倒)
内容:由于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合同价格并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其目的是为了少交国家收取的相关税费,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案例:多年前黄某低价购进房屋一幢,2009年黄某将该房屋在中介所挂牌出售,周某看中了该房屋,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价格为120万元,周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为了逃税,在中介的组织下另行签订了一份价格为60万的房屋买卖合同。
刘晓红律师2024.01.29325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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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过户 订立房屋买卖协议未过户怎么处理
陈宗琼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过户 订立房屋买卖协议未过户怎么处理
内容:我们在买房时需要签订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应该约定过户的事宜,关于买房签合同要注意事项一定要引起极大的重视?下面大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要约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陈宗琼律师2021.12.25202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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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租赁合同约定放弃优先购买权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能否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租赁合同约定放弃优先购买权
内容:《 民法典 》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法律主观: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李维律师2023.12.12643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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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具体要约定清楚下列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2、房屋的位置、面积、售价等信息;3、房屋的验收标准;4、维修责任;5、结算方式、时间、地点;6、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上述内容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约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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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画家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北京画家村房屋买卖纠纷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北京画家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北京画家村房屋买卖纠纷案)
内容:3、签合同,交易双方可以就房屋价格、定金、首期款、贷款申请时间、过户申请时间和交房日期等内容进行进一步协商,并且确保将符合自己需求的相关约定都写入了合同当中,买卖集体房屋发生纠纷了怎么办买卖集体房屋发生纠纷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1、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小产权房买卖纠纷的处理方式如下:1、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处理,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小产权房屋买卖纠纷内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邢颖律师2024.01.25582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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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内约定房屋的免租期,以避免后期实际履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但不属于租房合同的必备条款不作强制性规定,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即可。租房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当事人与房屋的基本信息;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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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口头承诺有法律效力吗_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口头约定吗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房屋买卖合同口头承诺有法律效力吗_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口头约定吗
内容: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王熙律师2022.05.062215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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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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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约定合同履行期限怎么办?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约定合同履行期限怎么办?
内容: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和过户时间,可在签订合同后的任意时间由双方协商约定时间,并在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那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约定合同履行期限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1.12.26497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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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内容: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当事人和解不成可提请第三方加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当事人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在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根据其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但其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李孟阳律师2022.04.251004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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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于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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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代写的房屋购买合同有效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别人代写的房屋购买合同有效吗
内容:例如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可以将违约金约定为总房价的20而且二手房交易习惯将20定为普遍标准。那么别人代写的房屋购买合同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3.02938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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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内容:诉讼与和解的选择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选择通过诉讼或和解来解决争议,(2)其他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1)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诉讼是通过法院审判来强制实现权益的过程,而和解则是双方协商达成的一种解决方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答:管辖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选择受诉法院条款的效力,该条款本身的效力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黄东洁律师2024.03.18428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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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房屋所有权人出卖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你可以向对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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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青岛市房屋租赁居间合同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怎么写青岛市房屋租赁居间合同
内容:委托人甲出卖人委托人乙买受人居间人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青岛市房屋租赁居间合同委托人甲出卖人委托人乙买受人居间人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二、青岛市房屋租赁居间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3、本合同有关房屋租赁的具体条款应该由委托人甲乙双方协商后自主填写居间人不得干预可以提供合理化建议居间人的报酬经与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后由居间人在合同中填写,本合同的委托人甲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出租人委托居间人向自己提供承租人情况的当事人委托人乙是指欲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委托居间人向自己提供房屋出租人以及标的情况的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2、本合同所说的“居间”是指“媒介居间”即居间人同时接受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委托将有关订约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媒介居间人的报酬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的行为,媒介居间人应该是具备经营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翁玉素律师2022.02.22647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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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能否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内容:法律主观: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承租人当然可以选择放弃优先购买权,当出租人告知出卖房屋的事实后,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租赁合同未到期,租户是否需要写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若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认可根据 租赁合同 继续居住,具体搬离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或双方协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
毋磊颖律师2023.11.09423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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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内容:上述文章即是有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以及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地是哪里的详细信息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那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那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杨一凡律师2023.02.17460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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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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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1999年购买宅基地,2017年遇到拆迁分配2套房,卖方自2014年反悔持续起诉,持续了十年的战争终于画上了句号👏👏👏客户说:我们是他全家的救命恩人🎁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92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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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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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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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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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不迁出户口要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需要承担36.9万元的违约金,我方代理被告只需承担4万元,为客户减少了损失。双方签署合同时务必要认真审核合同条款,一旦签字后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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