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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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纠纷应该去什么地方咨询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个人债务纠纷应该去什么地方咨询
内容:(一)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二)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年)。(四)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那么个人债务纠纷应该去什么地方咨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1.12.09920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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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内部约定债务承担是否有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股东内部约定债务承担是否有效
内容:股东内部约定债务承担是否有效股东内部约定债务承担的协议只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就有法律效力但对外无法对抗第三人。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我们知道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所以他们内部约定债务承担的协议只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就有法律效力但是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以上就是小编的回答如果还有疑问的可以向本网站进行法律咨询。那么股东内部约定债务承担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1.30213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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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也谈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内容:2010年8月23日,马某与谢某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对债务作了约定,谢某应偿还的债务未包括马某借熊某的1万元。虽然马某与谢某协议离婚,对协议书上债务的分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对抗债权人。马某与谢某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双方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的内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谢某应当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向马某进行追偿。那么也谈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12135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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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的债务由我承担合法吗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的债务由我承担合法吗
内容:我本想就此了断夫妻关系,谁知妻子竟提出一个要求:要在离婚协议上注明,离婚后所有的债务由我独自承担。但是,如果双方签订了协议,且协议处于有效期,那么章先生也理应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当债权人找到李女士时,她应该如实还账,但在这之后,她可以凭这份协议再找章先生,要求补偿债款。这份协议对债权人不具有意义,只是夫妻之间的约定,在他们之间,协议是有效的。这份协议是从离婚后才开始执行的,那么目前章先生也可以与妻子进行协商,合理分割债务,毕竟这是双方共同的债务,那么双方都应该承担责任。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的债务由我承担合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12615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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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夫妻如何做债务约定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根据规定夫妻如何做债务约定
内容: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结婚以前或者是在结婚以后通过协议约定双方的债务如何处理,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是双方协商一致认同的 ...
崔玉君律师2022.04.0685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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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对债权债务的约定法律中如何进行规定的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股份转让对债权债务的约定法律中如何进行规定的
内容:股份转让对债权债务的约定法律中如何进行规定的股权转让前没有约定债权债务的规定目标公司名下的债权债务仍由目标公司承担除非老股东承诺共同与目标公司承担目标公司名下债权债务。股权转让的规定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按照前文阐述的原因出于对债权人远期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应当有权知晓其债务人的这一实质性变更。在股份转让中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填写相关的协议并提前约定债权债务股份转让涉及专业知识多且涉及到很大的利益关系应提前进行相关方面的法律咨询以确保自己的利益。那么股份转让对债权债务的约定法律中如何进行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1.24503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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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律师咨询,怎么找债权债务律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律师咨询,怎么找债权债务律师
内容:当事人可以到相关的律师事务所咨询,如果对方欠款到期不还的,债权人可以先与债务人协商还款,如果债务人拒绝还款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对方还钱,3、欠债起诉律师费多少应当是根据追讨欠款的额度来进行判断的,实际上如果双方当事人关于律师费用这个问题能够达成这个情况之下,应当是予以支持的,追讨债务类型的案件,财产标的在10万元以内的每件是按照800元到6000元标准确定,欠款追讨律师1、追讨欠债起诉后律师费各地的支付标准是不一样的,需要起诉方和律师私下协商具体的数额,诉讼费用是由败诉的一方承担,诉讼的费用根据财产数额不同缴纳的诉讼费用也有所不同。
于海明律师2023.11.24750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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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债务对外有效力吗,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咋办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约定债务对外有效力吗,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咋办
内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咋办对夫妻离婚债务的处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放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这些规避债务的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夫妻约定债务对外有效力吗,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咋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11841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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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如何理解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如何理解
内容: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如何理解我国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度采取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那么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如何理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12473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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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权拍卖担保物有效吗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约定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权拍卖担保物有效吗
内容: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有权将担保财产自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该约定有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而非担保责任。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荣静月律师2022.04.184015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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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约定债务各自承担,这个约定可以对抗第三人吗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时夫妻约定债务各自承担,这个约定可以对抗第三人吗
内容:离婚时夫妻约定债务各自承担,这个约定可以对抗第三人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同时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离婚时夫妻约定债务各自承担,这个约定可以对抗第三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2.12301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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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基于同一合同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基于同一合同
内容:当乙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时,其对该10万元的债权即已产生权利瑕疵,丙公司在未通知乙公司的情况下将其所享有的针对甲公司的1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丁公司,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在本案中丙公司将乙公司的债权进行转让并未征得乙公司的同意导致纠纷发生由此可见在进行任何涉及到债权、债务的法律行为时务必请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债权转让应当遵守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以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姚平律师2023.10.08315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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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约定个人债务各自承担的方法是:夫妻双方做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以个人名义借钱为夫妻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对此不知情的,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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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约定AA制一方借款是个人债务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婚后约定AA制一方借款是个人债务吗
内容:夫妻一方在婚后借款是否算共同债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规定情形的除外,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结婚后男方借的钱是共同债务吗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两人共同偿还。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3.11.1491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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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债权债务的约定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协议中关于债权债务的约定
内容: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关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债权债务的约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2022.02.111028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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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谈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续谈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内容:2010年8月23日,马某与谢某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对债务作了约定,谢某应偿还的债务未包括马某借熊某的1万元。虽然马某与谢某协议离婚,对协议书上债务的分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对抗债权人。从该条款可知,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情形。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那么续谈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12176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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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几个亮点被吴律师实现了👍 1.未约定利息,按照4倍LPR支持 2.配偶代还部分借款,视为债务追认,共同偿还 3.律师费和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吴梦云 951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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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官司赢了,被执行人仍不还钱,怎么办?丁女士与王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进入四十不惑年龄的王某,近年间却不务正业,养成了游手好闲、沉迷赌博的恶习。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语下,丁女士头脑一热,以自身征信为王某办理了贷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导丁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转入王某指定的账户。 上述操作一气呵成,等丁女士冷静下来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骗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她强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额730000元,逾期月息为 1.2%,且承诺完全由王某承担所有贷款费用并按银行分期要求偿还贷款。 虽然手里握着欠条,丁女士仍然没有能够高枕无忧!借款到期后,王某随即开始拖延还款,丁女士多次催讨,王某未全额还款,仅偿还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诺给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贷款报酬费也未支付。 因王某严重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丁女士面临着巨额还贷压力,经济上与心理上均遭受重创。丁女士为了尽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询委托。 天用律师指导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证据并积极准备诉讼资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分期进行偿还丁女士 67万元、贷款委托费 3 万元、律师费 11万元、保全担保费 1000 元。 官司赢了,本以为王某会乖乖还款,万万没想到双方达成调解书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还款责任,还以种种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天用律师催促法院做了几次与被执行人王某的谈话,让法官亲自见证被执行的言而无信与蔑视法律的威严,为后来的拘留埋下了伏笔! 在一次约定好的谈话中,被执行人又出尔反尔,这下彻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师趁势申请拘留被执行人,得到批准!最终被执行人被拘留15天。 后来经过天用律师和解谈判,被执行人现行每月还款5000元,丁女士对天用律师的尽职尽责非常感动,对此结果也很满意,给天用律所送来了锦旗!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57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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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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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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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北京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姚平 45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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