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怎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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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没有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要求。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那么有关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权利义务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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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交通事故,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胡先生为防止、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施救费用767元,不超过保险金额,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那么交通事故产生施救费与评估费保险公司应承担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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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所以,交通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之一。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那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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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何进行交通财产损失评估1、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开、公平、便民、效率”的处理事故原则,在事故发生后,首先召集各方事故当事人协商“财产损失”。对于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那么怎么进行交通财产损失评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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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中评估鉴定费由谁承担应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外承担。首先,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也因该约定与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相抵触,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而无效。那么交通事故中评估鉴定费由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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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的程序是什么车损评估鉴定的程序: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那么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的程序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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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程序是怎样的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那么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程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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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条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那么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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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谁可请求交通财产损失评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所以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确定财产损失”不是事故处理民警的法定义务应当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在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并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的前提下交通事故的调解才能够成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义务和权利财产损失金额才成为事故调解的一项依据。那么谁可请求交通财产损失评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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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那么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费用是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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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的施救费与评估费保险公司承担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只要施救和评估单位合法且有资质、出具的票据真实有效,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义务。那么交通事故的施救费与评估费保险公司承担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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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事故车辆经评估后,车主有权在损失鉴定金额范围内自行选择合乎质要求的修理厂进行修复。(二)道路交通事枚造成财物损失的评估鉴定1.全新的物品,按事故发生时广州市市场同类物品平均价格计算其损失金额。那么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的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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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但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四节检验、鉴定中对于财产损失评估的时限没有明确要求。所以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确定财产损失不是事故处理民警的法定义务应当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第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故此车辆贬值及停运损失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那么交通事故中的损失该怎么评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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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处理 车子发生交通事故我付全责,保险公估来定险了,但对方车主不接受价格,公估叫他去物价部门做物价评估,他开始的时候拒绝,但后来同意去区属物价部门进行评估...但评估费用要求我支付,我觉得没道理,可以拒绝支付吗?另外他是当地区政府的人,我担心在区属物价局评估会出现“水分”,请问我可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我和对方车主说如果大家谈不拢唯有请求交警部门协调,这样对吗?而且,有保险公估在前,你可以要求以保险的公估为准,不同意他再次进行评估。那么交通事故评估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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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没有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要求。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那么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评估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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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能赔偿多少钱?大腿截肢能评几级伤残?假肢费用怎么计算?复查、康复、二次手术有哪些注意事项?想要快速拿到赔偿款,怎么谈和解?【1月27日14:00 】第367期 和解大讲堂,18年理赔经验•8大和解规律•精准评估伤残,帮您快速拿到赔偿款!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交通事故车上人员受伤的赔偿责任: 1、车辆驾驶员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车辆驾驶员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车辆所有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车辆所有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被盗、被抢、被骗等情况下。 3、第三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第三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拒不赔偿后果: 交通事故全责拒不赔偿的,可能会被起诉,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经法院判决生效后,仍然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受害人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肇事人的财产用以赔偿。 全责不赔钱首先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对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仍不还款,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方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1、交通事故三方同等责任。三方交通事故两方同等责任一方次要责任,其中负同等责任一方死亡一人,其他两方交强险分别最高可以赔偿身故方11万的死亡赔偿限额。有产生医疗费用,还可以分别赔偿最高1万元的医疗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电瓶车闯红灯被撞了怎么划分责任? 电瓶车闯红灯被撞的交通事故人们普遍关心的是如何划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对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那么闯红灯的一方(电瓶车)将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非机动车闯红灯被机动车撞的情况,也适用同样的原则。如果对方在事故中有违法行为,如超速或酒驾,那么对方将负次要责任,而闯红灯的一方则负主要责任。然而,如果对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闯红灯的一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骑车闯红灯是一种危险行为,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电瓶车、非机动车以及骑车闯红灯的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在不同情况下,责任划分有所不同,但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以确保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