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选择权的行使

2022-03-16 20: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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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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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 行使选择之债选择权的方式是:一般由债务人行使,债务人可以在多项标的中选择履行其中一项,但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另外如果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在合理催告后,选择权则转移至对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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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大律云律师团
2024-04-27 08:08:18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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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时候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债权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什么时候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债权

    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提前行使权利。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明显下降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这项规定不仅确定了债权人可以选择申报债权或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且对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亦不加限制,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一般保证人直接主张权利。银行起诉了担保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以贷款未到期进行抗辩。法院认定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效,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实际上已经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应该视为银行享有到期债权,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那么什么时候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2.0981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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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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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担保的权利行使方式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共同担保的权利行使方式

    内容:共同担保的权利行使方式有两项以上且各自独立存在,各项抵押物在性质上不能结合在一起成为同一项财产。笔者认为,抵押权人对全部抵押物分别行使抵押权还是既可以对全部抵押物分别行使抵押权又可以仅对某一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这一点应由抵押合同来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各个抵押物没有约定应负担债权的金额,则依后一种情形即承认抵押权人有选择权。而且,立法赋予的抵押物处分上的柔性规则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二,就从抵押制度的设立目标而言,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抵押权人来说,连带抵押比按份抵押显然更为有利。那么共同担保的权利行使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7140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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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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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使选择之债选择权的方式是:一般由债务人行使,债务人可以在多项标的中选择履行其中一项,但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另外如果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在合理催告后,选择权则转移至对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 民法典的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是什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民法典的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是什么

    内容:但是,如果选择权人不行使选择权,会使选择之债因给付不能确定而无法履行,因此各国法律均规定选择权应于一定期间内行使,选择权人不在规定期间内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归属于他方当事人。

    张嘉娱律师
    2022.03.30315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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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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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执行法院选择权的运用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债权人执行法院选择权的运用

    内容:2008年7月30日,张某又以B县为C贸易公司住所地,所以C贸易公司的财产应该主要在B县为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B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于同日依法受理了张某的执行申请并立案武执字4385号。B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A区法院曾受理该执行案件的事实。显然在申请撤销执行的同时已经事实上放弃了要求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力对其生效法律文书项下债权予以保护的权利,其又向B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会产生不同法院先后对同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情形,显然不符合法理,所以应裁定驳回张某的执行申请。那么债权人执行法院选择权的运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7278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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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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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权如何行使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撤销权如何行使

    内容:三、撤销权的注意事项在行使撤销权时,消费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保留相关证据: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应保存购物凭证、合同、通信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证明自己的权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提高警惕,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理行使撤销权,让消费更加放心,2. 注意期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购买商品或服务之日起15天内,但存在欺诈行为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3个月内,撤销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因为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欺诈行为,可以选择撤销合同并要求退还货款的权利,撤销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合理行使撤销权可以保护自身权益、维护消费市场的有序运行,撤销权的行使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王学瑞律师
    2023.12.05103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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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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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别有哪些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别有哪些

    内容: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别有哪些1、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比较简单、明确,当事人不容易发生歧义;而选择之债的标的有数个,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选择权后才能特定,相对简单之债而言,选择之债比较复杂,也容易产生纠纷。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

    刘晓红律师
    2022.03.3083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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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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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管辖地的选择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管辖地的选择

    内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管辖地的选择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属于人身财产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受诉法院是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选择权后确定的案件受理法院。受诉法院地如为经济发达地区相应的数额标准较高如为贫困地区数额标准较低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获赔金额的多少。那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管辖地的选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10436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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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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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是怎样的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保险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是怎样的

    内容: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害人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赔偿、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保险所代位权利的债权性质,保险人因侵权的代位求偿权指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包括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可见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不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可行使的所有权利。保险人得代位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被保险人实际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金额范围也不完全一致。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只能选择代位侵权的损害赔偿直接追究相对方责任,而不能选择承运人合同违约的赔偿责任。那么保险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9133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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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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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的撤销权有什么行使条件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债的撤销权有什么行使条件

    内容:债的撤销权有什么行使条件由于债务人实施的不正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故债的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分为主观、客观条件两个方面。从各类权利的功能看赋予债权人相应撤销权能促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恢复原状自然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那么债的撤销权有什么行使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1.24396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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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应遵循什么要求进行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应遵循什么要求进行

    内容:同时,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规定的目的是让离婚当事人明确法律的规定,及时做出是否行使请求权的选择。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笔者认为,该“一年”期间应当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那么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应遵循什么要求进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11250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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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强险当事人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交强险当事人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内容: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那么交强险当事人可以行使哪些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1.25790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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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思就是比如到期之前5个月,承租人可以终止租赁,这五个月就是终止租赁选择权涵盖的期间,但是合理确定将承租人不会行使该选择权的,所以到期之前的5个月是继续租的,所以租赁期包含终止租赁选择权的5个月,也就是包含终止租赁选择权涵盖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 什么时间债权人能行使债权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什么时间债权人能行使债权

    内容:如果未届履行期限则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行使权利。但是如果是约定分期偿还借款,则可以在每一期还款时间届至时行使权利。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明显下降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这项规定不仅确定了债权人可以选择申报债权或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且对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亦不加限制,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一般保证人直接主张权利。法院认定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效,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实际上已经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应该视为银行享有到期债权,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那么什么时间债权人能行使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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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569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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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转移后是否有选择权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债务转移后是否有选择权

    内容:债务转移后是否有选择权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对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的,其撤回或变更应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对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其撤回或变更应同时征得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意。第三人不欲选择时,应将此意思表示于外部,此时无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也无须当事人对第三人限期催告,债务人即享有选择权。那么债务转移后是否有选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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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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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主车险赔付时如何行使代位追偿权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车主车险赔付时如何行使代位追偿权

    内容:某公司于2002年3月将其单位一辆京华大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及自燃险。该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京华大客车车损90000元三者方的金杯车车损40000元、拖车费1800元另有金杯车上两人受伤医疗费30000元损失共计161800元。通过本案提醒广大被保险人在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事故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失时可以按照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选择“代位追偿”方案将自身损失降到最低。那么车主车险赔付时如何行使代位追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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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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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代位权行使的建议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关于代位权行使的建议

    内容: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关于代位权行使的建议。有的则规定行使代位权不以判决为必要,可以债权人的选择。而从另外的方面来看,代位权的行使不仅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并且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而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中,仅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做出请求。因此,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无阻碍的情形下,有能力顺利的行使代位权,可以自由的处分自己的权利,达到行使代位权的预期效果。我国的《合同法》在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上,随着我国立法的不断成熟和司法和不断完善,应扩大代位权行使方式范围,以有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避免诉累。那么关于代位权行使的建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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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928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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