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适用缓刑不当怎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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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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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综上,现实情况中,经常需要外出打工,会非常不便,这时,就要在法院判决时候,确定好执行地(尤其要关注户籍地和工作地),尽量讲材料交齐,防止后续麻烦,现实中有很多回户籍执行,导致不能在原地方工作的,此情况也适用于谈对象,外出目的地司法所等司法行政机关协助管理,执行地司法所会打电话、微信实时视频等掌握外出动态,需按时返回、销假,参考请假、外出规定,这种申请成功率较高,会要求学校或者当地司法所等司法行政机关协助管理,目前经常跨市、区的,可以简化审批手续,申请类似于通行证的文件,经常外出打工的会比较关注,那么,成功率大不大,请关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新闻,只要有批准的,一般会发布相关新闻,可以自行预估下成功率,如需要外出,必须请假,请假需要正当理由,如探亲、看病等,打工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的,除非变更执行地,但手续多、材料多、难度大,3、我在A县执行缓刑,但是经常外出打工,可以吗。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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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主观: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处理: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缓刑期间再犯罪如何处理1、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怎么处理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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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欠款逾期暂时无力偿还会坐牢吗1、法律分析: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巨额债务,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坐牢的,法律分析:缓刑期间因债务纠纷拘留一般不会收监,但是,行为人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对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才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但如果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有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书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需要坐牢,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会坐牢吗1、没能力还钱,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还有可能因为沟通不好,被以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罪而入狱坐牢。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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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那么判决不当得利之后多久还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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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一百六十一条审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需要区分得利人主观心态。《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那么不当得利一般多久出判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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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罚金与缓刑无关,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1. 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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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缓刑期间,如果不存在仍有其他未被发现的罪行或判决宣告前没有其他罪行未被判决,且在缓刑期间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对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判决宣告中的禁止令的,在考验期满后,原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宣告,但是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缓刑全称为刑法的暂缓执行,是一种指对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依法宣判定罪应收到刑罚的行为人,暂不执行判处,由相关机构在一定期限内监察罪犯,并根据考察罪犯在期限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也就是说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人不能缓刑,那种&ldquo,由此看来,缓刑就是暂时不用坐牢,甚至表现好的话可以免除坐牢的一种监管观察的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罪犯居住社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机构负责执行,5、宣告缓刑后对罪犯所居住的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也就是说对缓刑活动区域内生活的人不具有威胁性的,但是,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没有通过考察机关考核的,也就是说仍存在收监服刑必要的,则继续执行原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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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什么是不当得利判决中的自由裁量权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自由裁量权是指在疑难案件中,当法律空白、冲突时,法官依据案情和公平正义的要求,独立判断、权衡并作出合理决定的权力。那么什么是不当得利判决中的自由裁量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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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适用缓刑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轻伤二级能否判缓刑,但法院在具体判决时也会参考该规定,对犯罪分子的罪责进行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财产犯罪和一些轻微伤害犯罪,法院可以考虑判缓刑,最后,需要提醒的是,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判决还需根据法院的实际裁量权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对于轻伤二级的案件,判缓刑的可能性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被告人的个人素质、犯罪动机、社会影响等等,总的来说,轻伤二级案件是否能判缓刑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对于轻伤一级的判决,司法实践中常常会考虑判缓刑的可能性,那么轻伤二级能否判缓刑呢。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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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对其居住社区不构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答案是有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综上可见,故意伤害罪如果被依法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在律师的辩护下有可能获得缓刑的判决。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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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当得利案子判决生效后多久可以强制执行不当得利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人可以在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什么时候会执行,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第二百四十条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得利返还排除情形1、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那么不当得利案子判决生效后多久可以强制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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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权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那么民法典中不当得利判决后多长时间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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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1月29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判决包括调解书、支付令。
判决离婚时依据什么?双方感情已破裂,实践中有哪些: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6.因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 满一年的,一方再次起诉提起离婚诉讼的。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