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夫妻协议离婚无效情形有哪些



内容:经审查协议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可依法作出确认,并当即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那么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步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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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哪些情形不要签离婚协议协议离婚有诸多好处也有诸多缺陷如果顾虑到以下问题最好不要签离婚协议(一)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离婚中的义务比如不按期支付抚养费或不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或不履行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还得另行起诉打官司让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权利后再申请法院执行。由于当事人不具备应有的法律素质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相关法律知识相对较少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可能有后患发生。那么哪些情形不要签离婚协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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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综上所述,无效遗赠扶养协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遗嘱人、多份遗嘱内容冲突等都可能导致遗赠扶养协议无效,5、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情形:无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情形1、无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要式法律行为,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抚养人就必须按协议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而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没有附加明确的义务,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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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 违反公序良俗:如果离婚协议的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例如包含不合理的、过分压迫的条款,或者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该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5. 违反法律规定:如果离婚协议的内容或形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例如未经公证,或者涉及不可分割的财产,该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以上五种情况是离婚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一般情形,具体情况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法律规定而异,离婚协议无效的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的五种无效约定如下:处分他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这些财产的归属,但不能处分其他人的财产。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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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的流程是怎样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二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那么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的流程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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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是: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那么仲裁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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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事故快速处理中,交警大队制作调解书后,告诉当事人可以进行司法确认。经审查协议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可依法作出确认,并当即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后,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那么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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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提出。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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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当事人反悔的,需要与对方协商解除买房协议,并需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效力自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签字确认即生效。但是,如果违背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存在其他的合同无效情形,合同就会无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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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张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确认今后各人取得的财产、收入归各自所有各人所负的债务亦归各人承担是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作的特别约定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应为有效,签订了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并且办理了离婚登记一般不能反悔,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或者还未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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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性质就是可以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一旦出现不履行的情形,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03这里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即便当事人私下签订的调解协议无法直接申请司法确认,但该类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那么当事人可以依据《公证法》等相关规范,在规范许可的范围内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这种经过公证的调解协议同样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而签订的调解协议,可能包括下列四种情形:1、甲和乙并未报警并自行签订调解协议(俗称&ldquo,02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经由有关部门的组织而签订的调解协议才可以申请司法确认,4、甲和乙将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在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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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应适用什么程序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使用民事诉讼的起诉程序。离婚的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条规定明确表明了离婚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对该协议的行政确认。既然不是行政确认行政诉讼也就无从谈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那么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应适用何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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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20年竞业禁止协议的无效情形有哪些2020年竞业禁止协议的无效情形有哪些一、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如果该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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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三)用人单位不服裁决的救济途径在第49条中予以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的情况由本法第50条予以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法律主观:理论上,根据《仲裁法》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 仲裁委员会 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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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证机关审查后,确认属于公证要求范围内的申请,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婚前协议书一定要是书面的,才具法律效力。4、在合理、公平、以及没有错误、诈欺、压力的情形下,签订的书面婚前协议书,应该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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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隐名股东引发的协议无效纠纷 基本案情:C委托D代持某科技公司股权,协议约定C为实际出资人。后D擅自将股权转让给E,E不知代持关系并完成工商变更。C起诉要求确认转让无效。 法院裁判要点: 1. 代持协议本身有效,但D作为显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符合“商事外观主义”,E善意取得股权; 2. C仅能依据代持协议向D索赔,无法追回股权。 风险提示: 隐名持股协议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风险; 若涉及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代持协议可能因违反监管规定直接被认定无效。 法律建议:规避瑕疵股权协议风险 尽职调查:受让股权前核查公司账目、出资凭证、债务情况; 协议条款:要求出让方承诺“股权无权利瑕疵”; 约定若存在隐瞒债务或出资瑕疵,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工商登记: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一股二卖”;
分享一些股权纠纷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权纠纷案 案情:美康生物与全资子公司原股东姚丹华因股权转让纠纷,历经多次审理,最终在2025年3月4日由宁波中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姚丹华上诉。姚丹华需承担14万元案件受理费。 裁判要点:股权转让纠纷中,若受让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转让方有权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执行情况可能影响公司利润。 2.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出资瑕疵的股东转让股权,若受让方明知或应知瑕疵,仍需承担出资瑕疵责任。股权转让的本质是股东资格的转移,而非单纯出资义务的转移。 3.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2016年后,负面清单以外的股权转让适用备案制,备案不再构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权纠纷的常见类型 1.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 包括代签行为、隐瞒债务、侵犯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例如,转让方隐瞒目标公司债务,受让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2. 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 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转让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让方未支付第二笔转让款,被裁决支付840万元及50%违约金。 3. 出资瑕疵与责任承担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4.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 隐名股东虽未登记,但可通过协议确认股东资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据《股权认购协议》确认隐名股东身份。 最新动态与司法实践 1.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 北京西城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股东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行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2. 仲裁案例中的违约金争议 某仲裁案例中,违约金约定为转让款的50%,仲裁庭综合考虑资金占用损失,支持了该约定。 建议与启示 1. 对转让方的建议 确保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明确,避免隐瞒债务或出资瑕疵。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2. 对受让方的建议 在受让股权前,进行尽职调查,核实目标公司债务及股权状况。 明确约定转让款支付方式及时间,避免纠纷。 3. 对债权人的建议 关注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发现抽逃出资或违法减资时,及时主张权利。
甲方不签字也可以确认工程量的方法!
我说这300块算是我借你的,嗯,我也不入股了,嗯嗯,结果现在我找他要不给了,在你刚刚描述的过程中,其实你们双方之间有可能存在两种关系,一种关系呢,就是你用你的这个300万作为一个股权,然后入股,那这个过程中其实就是要风险订单的,这个就叫这个合伙这样的一个一个纠纷嘛,另外一个这个过程中还涉及到一个纠纷,就是借贷,最后你们其实形成的是借款的这样的一个合意,首先确定诶你们到底是哪种关系,如果他到期了没有还你钱的话,你让他把钱还给咱们就OK了,那我现在就怕他别拿出那个股东协议,他说对他说他说我是入股,那要是按照入股退股的那来说,那我可。
亏了,对,我个人认为还是快速的让律师介入,帮您去和解,用和解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另外呢,可能我们要同步进行的是查询一下对方的资产情况,来确认一下他的还款能力到底是什么样的,然后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调解。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