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当事人的义务是怎么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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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终止后,合同当事人仍有一些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定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并没有一定之规,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均应为后合同义务的范围。合同的内容不同,后合同义务也不同,法律不可能针对个案确定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但按照交易习惯,某类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通常的行为准则,应作为后合同义务。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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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当事人欠款被仲裁,债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可执行财产,但是,如果坚决不执行有效的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查封名下的财产,可如果本人坚决不执行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对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名下财产可能被法院查封,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济纠纷的仲裁裁决结果对个人后期不会造成任何影响的,经济纠纷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就算仲裁裁决结果对个人非常不利,也不会因此就进入到个人档案中。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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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后合同义务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定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并没有一定之规,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均应为后合同义务的范围。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露。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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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后合同义务具有以下特点:一、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产生的义务,合同订立前,当事人承担的是先合同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未终止,当事人履行的是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定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并没有一定之规,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均应为后合同义务的范围。合同的内容不同,后合同义务也不同,法律不可能针对个案确定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但按照交易习惯,某类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通常的行为准则,应作为后合同义务。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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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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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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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纠纷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以维护仲裁活动及时性、顺利、合法、公正地进行。具体要求为: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交仲裁申诉书;当事人应当在申请时,预先交纳仲裁费。当事人有按时应诉,答辩、提供证据、按时出庭的义务。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当事人有正确行使其权利,严格遵守仲裁程序的义务。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和有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承担或分别承担仲裁费用。那么当事人在仲裁中应承担哪些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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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后合同义务具有以下特点:一、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产生的义务,合同订立前,当事人承担的是先合同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未终止,当事人履行的是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定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并没有一定之规,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均应为后合同义务的范围。合同的内容不同,后合同义务也不同,法律不可能针对个案确定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但按照交易习惯,某类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通常的行为准则,应作为后合同义务。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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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后合同义务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定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并没有一定之规,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均应为后合同义务的范围。合同的内容不同,后合同义务也不同,法律不可能针对个案确定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但按照交易习惯,某类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通常的行为准则,应作为后合同义务。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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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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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案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l、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4、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 5、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三)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上诉行为的,从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当事人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案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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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已经成立而但是尚未生效的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笔者认为,仲裁条款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条款,即使在整个合同尚未生效的情形下,也应当允许仲裁条款提前生效。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前合同义务,并因此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总之,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尚未生效前,也可能发生纠纷,如果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也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为前提。那么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仲裁条款可否约束当事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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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丙遂以乙拒不履行合同为由,向约定的国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二种观点认为,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并不以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而转让,除非合同权利义务的受让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另行明示约定适用仲裁条款,故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乙、丙无约束力。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已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接受。只不过在效力的判断上,仲裁条款和主合同则分别根据相关的生效要件来判断。合同转让后,仲裁条款对受让人是否有约束力,关键是看仲裁条款是否具备有效要件,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那么权利义务转让,仲裁条款还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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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起诉、申请执行。申诉人有变更、撤回申诉的权利;被诉人有反驳、承认申诉人申诉的权利。经本庭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涉及不到国家机密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遵守仲裁活动的程序,有义务回答仲裁员的提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协议。那么劳动争议仲裁中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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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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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夜路时未注意道路施工情况,导致摔伤,能找施工单位要求赔偿吗?施工单位找到我们,经过调查施工现场和监控发现是因伤者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一审二审中天用律师用专业赢得法官认可,为我方当事人减少损失30万余元!
劳动仲裁案衍生行政诉讼案,天用律师全面收集证据,专业庭审达成当事人诉求,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各位公司负责人注意:对外使用印章应严格按照用印规范执行,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
受到公司在薪资绩效方面不公平待遇时,你还在忍气吞声?当事人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第一时间咨询元甲律师,申请了劳动仲裁,北京市仲裁委裁决对方公司支付当事人绩效工资差额合计6.5万余元。自己的公平正义,需要自己去争取!
由天用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最新的仲裁判决,对方是北京某政府单位,欠款标的1300万,替当事人主张回来利息80万,向律所支付的部分律师费由对方承担,且1300万的财产保全已经保到,接下来就是全力以赴,帮当事人尽快执行回款。这就是专业团队帮当事人做到的全力以赴和保驾护航
三人经商议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间分歧较大,两人退股, 导致后期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 869万欠款该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议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经招投标取得某县区交通运输扶贫“建养一体化”工程的施工。 经由市政建设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与工程公司商谈一致,将工程中的其中五个标段的施工进行转包。 胡先生与沈某、孙某三人经过协商,由胡先生和孙某负责出资,沈某负责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该标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设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开始施工。 由胡先生与孙某负责现场项目施工管理,组织人力、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并在现场临时搭建混凝土搅拌站,对上述标段进行实际施工。 两人退股导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共同补签《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围、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资金、财务管理等内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工期、定价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在合作期间出现分歧,故沈某、孙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继续施工,各方签订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孙某相应股份转让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继续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义务,并交付业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还剩余约869万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请仲裁要回全部款项 2020年—2023年间,胡先生无数次与多个合作方沟通时,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与矛盾,所以款项一拖再拖,一直未解决工程款纠纷。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师帮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导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施工情况记录、合作协议书、结算会议纪要等全面的证据资料。 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两位资深的天用律师参与出庭。庭审中,天用律师对全面的证据进行观点论述,对被拖欠的工程款据理力争,得到了仲裁院的认可与支持。 经合议,仲裁庭裁决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万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担; 3、本案仲裁费由胡先生承担20%,由工程公司承担 80%。 经过天用律师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诉求达成,胡先生对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非常认可,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