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是否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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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别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果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简要写明申请人提出调解的目的和具体请求事项。应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要根据劳动纠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阐明申请人对纠纷的性质、被申请人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那么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格式和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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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福州市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站长、福州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翁齐斌说,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时效并非绝对。在这些情形下,一年时效期间发生中断,仲裁时效期间自劳动者主张权利、寻求救济、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时起重新计算一年期间。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者可随时提出仲裁申请。那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几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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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3种情形下时效期间计算可不受1年时间限制。中国劳动仲裁网pk;F-R$c%_曾凌说,仲裁时效期间内,劳动者有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表现或用人单位确认劳动者权利的,1年时效期间即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那么三种情况下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可中断重新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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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仲裁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当事人申请、审查受理、仲裁前的准备、仲裁审理。其中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仲裁程中及为重要部分,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否者难以通过第二步的审查。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 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 符合要求;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那么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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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规定,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那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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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因不可抗力和有正当理由超过60天,作为仍然可以受理的事由。根据劳动法和工会法,工会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负会有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应职责,可调解双方纠纷。目前,“正当理由”可掌握在因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及本人患重大疾病等情形。那么超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可以受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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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来解决,其中协商、调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也是处理劳动争议最重要的程序,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要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是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而是应该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才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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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仲裁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要求明确和具体,不能糊涂不清,劳动仲裁裁决是以申请人的请求为限进行裁决的。所列请求事项当逻辑清晰,一一列出。那么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请求事项怎么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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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新法将劳动仲裁时效期限延长为一年,有利于劳动者维权。新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并明确了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那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到底是多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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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那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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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何计算劳动争议申请时效2003年10月,我与长春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劳动期限为4年,并约定了工作内容、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事项。长春刘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60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如何计算劳动争议申请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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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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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5开庭前准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2对于劳动仲裁申请的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4提交证据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规定和仲裁委要求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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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工作期间,每天按时上下班,从未休息过一天。合同到期后,医院未和我续签劳动合同,一直工作到至今。如今,我想申请劳动仲裁,请问是否错过了员工赔偿请求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你一直还在单位上班,仲裁时效并没有过。那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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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法律服务是小而美好还是大而全好? 答案:适合的才是最好的。 今天来咨询的一个老板,团队十个人,因为团队出了劳动争议,所以想规范一下自己的劳动用工。老板的想法很好,但是咨询了几家都让他去做一个用工的专项,动辄十几万。老板舍不得,自己花钱买了全套用工资料包,很全,但是也一直扔着用不上。 真的是不懂用吗?并不是。而是老板也意识到当企业体量没有到一定规模的时候,组织系统承载不了过于复杂的运作体系。所以最后老板选择了跟我们合作,因为我们建议就是做一个简单的顾问合作就好,单独梳理一下劳动管理的流程链条,完善几份合同,这才是最匹配的服务。 老板开心地成交了,适合的才是最好的😄👏👏
受到公司在薪资绩效方面不公平待遇时,你还在忍气吞声?当事人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第一时间咨询元甲律师,申请了劳动仲裁,北京市仲裁委裁决对方公司支付当事人绩效工资差额合计6.5万余元。自己的公平正义,需要自己去争取!
劳动争议和其他的纠纷是不一样的,遇到劳动纠纷之后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到那里去申请劳动仲裁,不需要交费,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等资料,会给我们相应的赔偿金和补偿金。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仲裁期间和起诉期间有何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