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外资企业能申请转内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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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那么对债务人的股权能申请保全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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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那么股权质押贷款期限为多久?股权质押贷款申请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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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质押股权超过股权发行公司股本总额5%时须有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议。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应向出质人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红股和分配的现金股息的归属由质押合同约定。那么股权质押贷款怎么操作?申请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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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第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那么申请保全可以用股权担保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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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质押股权超过股权发行公司股本总额5%时须有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议。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红股和分配的现金股息的归属由质押合同约定。那么股权质押贷款的申请条件是什么?程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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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货币、不动产、股权等,那么申请执行人不配合股权变更能否提存?下面由大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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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股权变更,大家都知道是企业经常惯用的债务转移的一种方式,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货币、不动产、股权等,那么,申请执行人不配合股权变更可以提存吗?下面由大律网专业律师为大家进行解答。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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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质押股权超过股权发行公司股本总额5%时须有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议。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红股和分配的现金股息的归属由质押合同约定。那么股权质押贷款申请的相关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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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下面律师365小编就为您整理了一份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范本。质押股权超过股权发行公司股本总额5%时须有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议。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三)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红股和分配的现金股息的归属由质押合同约定。那么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范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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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那么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所需要的材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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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纠纷找什么部门 公司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内部协商调解,若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法律分析:公司纠纷可以内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与公司发生纠纷应该找哪个部门1 与公司有劳动纠纷员工去哪投诉有哪些方式 出现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协商、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权,2、协商和调解:在发生股权纠纷时,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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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那么民法典股权能否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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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延伸阅读:股权质押融资成本低吗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那么质押股权实现需要申请冻结吗?相关规定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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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股东通过出资或受让等合法方式,拥有公司股份或者出资份额,并因此享有参与公司管理决策、享受利润分红的可转让权利,公司占股30%意味着什么1、百分之三十股份说明在该公司的出资比例,将来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享有其他的股东权利,百分之三十股份说明在该公司的出资比例,将来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享有其他的股东权利,股权30%和31%区别1、有限责任公司占30%和35%的股份区别很大,涉及到公司控股权,2、股份33%和34%的区别是:一般高于33%的股份拥有一票否决权,如果持有的股份低于33%则没有一票否决权,不过持有的比例在10%以上时可以提出申请公司解散,重组的权利。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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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而在强制执行阶段法院会要求债务人报告财产情况不需要调查债务人股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如果不同意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那么如何申请法院调查债务人股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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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双方均为中国国籍,但结婚证是在国外领取,感情破裂后如何离婚?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申请法院调解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