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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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保证需要具有哪些法律性质一、附从性保证的附从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成立上的附从性。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不存在上述履行的前后限制,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保证需要具有哪些法律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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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所谓免除,是指债权人部分或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从而部分或全部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但是免除不得有害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但是免除只能向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免除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债权人一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不得撤回。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对方批准.同意,但应通知,此通知一经送达对方,转让完成。上述案例中,如甲的木材有质量等缺陷,乙也可向丙提出包括货物质量在内的所有抗辩。那么免除债务具体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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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据与借据两者法律效果根本不同,这种不同集中体现在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始点的影响根本不同,从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根本的差别。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始点之确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原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理论上讲,诉讼时效期间的始点的要件为请求权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其权利存在并且该权利行使可能。那么欠条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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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如何规定的学界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争论自该制度在我国确立以来就已存在,有主张侵权责任者,亦有主张违约责任者。如果说离婚之损害仅包括离因损害的话,那么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固无疑问。很显然,离婚绝不是侵权行为,因此,主张离婚损害(广义的)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的观点至少是不全面的。违约责任的观点对狭义离婚损害赔偿性质的界定是否合适,有待进一步论证。如果把婚姻视为契约,由于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可界定为违约责任。那么离婚损害赔偿法律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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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良资产剥离包含哪些法律性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金融资产都是从国有商业银行收购的。我们认为,债权性不良资产剥离的法律性质应为债权转让。由于不良资产债务人众多,如果以合同转让方式剥离不良债权,势必需要一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这将导致不良资产剥离事实上不可行。大部分不良资产中债务人都处于违约状态,寻找债务人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并且债务人不配合的情况十分普遍。最后,根据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就债权性不良资产剥离所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来看,所转让的也是债权而非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那么不良资产剥离包含哪些法律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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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协议的含义离婚协议书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适当处理而达成的一种书面约定。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比如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那么离婚协议的性质以及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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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所谓免除,是指债权人部分或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从而部分或全部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但是免除不得有害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但是免除只能向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免除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债权人一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不得撤回。那么免除债务具体包含哪些法律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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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保证债务与主合同债务毕竟属于两个债务,它们的范围和强度当然可以有差异,但是,因保证债务具有附从性,故不得超过主合同债务的范围和强度。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基于保证合同所发生的抗辩权,保证人可以单独行使。在一般保证中,先由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具有什么法律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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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解决上述疑问,需要我们理清共同借款人内部系何种法律关系。可见,在判断共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系连带之债时,需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此得知,虽共同借款人内部未对借款如何分担进行约定,只要能够认定共同借款人为连带之债的债务人,清偿共同借款超出自己责任份额部分的共同借款人也可以行使追偿权。但应注意其前提是当事人约定共同借款的债务为连带之债。那么共同借款人内部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与连带之债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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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追偿权的范围根据委托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的追偿权与委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求偿权相同,根据有关委托的法律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应当包括:1、保证人清偿的债权金额。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那么债务追偿权的法律性质及产生依据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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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所谓免除,是指债权人部分或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从而部分或全部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免除具有下列法律性质:1、免除为无偿行为2、免除为无因行为债权人的免除原因不影响免除的效力。但是免除不得有害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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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契约。基于契约双方产生忠实义务,违反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法定性,使得“婚姻契约说”更加站不住脚。故而,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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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是,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确的填补损害并使该损害得到平复的功能。在这一点上,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有所不同,但就填补损害的基本功能而言,却是一致的。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还具有抚慰受害方的心灵,减轻其痛苦的作用。那么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与功能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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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追偿权的产生是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基础的。根据委托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的追偿权与委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求偿权相同,根据有关委托的法律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应当包括:1、保证人清偿的债权金额作为受托人,保证人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为主债务或其他免责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一般情况下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从债务。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那么追偿权的法律性质及产生依据和范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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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所谓免除,是指债权人部分或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从而部分或全部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免除只需由债权人的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无需债务人同意。但是免除不得有害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对免除为相应的对价。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那么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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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彩礼,嫁妆是嫁妆,别傻傻的分不清,不过呢,我发现呀,好多人还真是不知道彩礼和嫁妆的区别,今天呀,我们就来说说彩礼和嫁妆的区别,彩礼和嫁妆虽然呢都是婚礼当中的传统的习俗,但他们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却大不相同,彩礼是男方家庭为表示诚意和尊重女方家庭而给予的财产,一般呢都是结婚前给的,这个时候在法律上呢,彩礼呢就属于男方给女方的赠与,如果呀,拿证以后再给彩礼,这个时候呀,性质就变了,彩礼呢就是男方家里给夫妻两人的赠与,这就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嫁妆是女方家庭为女儿出嫁而给予的财产,要区分呢,也要区分切。
婚前还是结婚后给?结婚前给呢?就是女方给女儿的赠与,最好啊,能登记在女儿的名下,毕竟啊,这是给女儿个人的财产,如果结婚后再给嫁妆,就相当于给夫妻两口子的,这是呀,夫妻的共同财产,一定要记住,彩礼是彩礼,嫁妆是嫁妆,别傻傻分不清。如果呀,你在彩礼和嫁妆问题上遇到法律问题,请及时呢咨询专业律师。
谈彩礼呢,本来是好事儿,也就意味着呢马上要结婚了,但谈彩礼呢,也最容易引发矛盾,甚至呢谈崩导致的结果呢,连婚都结不了。那么如何谈彩礼才能够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呢?首先得明确一点,彩礼不是买卖,而是男方对女方的诚意和尊重,他是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感谢,也是新婚家庭启动资金的一部分。彩礼的数额呢,应该根据双方的家庭经济条件和当地的风俗来定,感情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不要盲目的开大口,要的太多了就属于高价彩礼,别说男方不愿意,就是法律呢也不允许,到时候打起官司来呀,还得返还彩礼,好事儿呢,变成坏事儿了,不过呀,也可以有点儿小心思,女方要彩。
礼的时候呢,一定是在结婚前要,这个时候的彩礼的性质呢,就是男方给予女方的家庭的赠与,这种赠与呢,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且给多少彩礼,后面的嫁妆的方式呢,在婚前给到自己的女儿,也就是女儿的一种保证,不至于呢,女儿嫁出去之后呢,还要受欺负。总结一下,想要谈好彩礼,无非呢三点,第一,彩礼不要太高,合理的就行,第二呢,彩礼呢,一定要前给,第三呢,给彩礼还嫁妆,但是呀,要婚前给嫁妆,掌握这三点呢,彩礼就不是问题了。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一面锦旗,一份荣誉,一份责任。感谢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我们会一如既往地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