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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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主观:刑法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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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合理怀疑加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那么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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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法律主观:恶意诉讼的认定如下:(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ldquo,(1)恶意诉讼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但为了实现自己不正当的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目的,而提起的诉讼行为。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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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双方是否涉及虚假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那么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双方是否涉及虚假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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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依法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同样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虚假债务由于时间上的局限性来不及经过精心策划和实施虚假债务的不合常理之处更容易被发现和识破法院在认定时有更多的主动权。第三方介入型虚假债务是指虚构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方串通共同虚构债务。第三方之所以介入虚构债务的法律关系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无第三方介入型虚假债务指的是虚假债务的形成完全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自行虚构自行主张和自行举证虽然虚构的债务涉及第三方的利益但所谓的“第三方”并不出面法院认定这类案件时无需考虑第三方相对比较容易认定。那么离婚诉讼中虚假债务的种类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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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虚假诉讼,如果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法院判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已判决后发现原告虚假诉讼,可以去公安局报案,法律主观:被告发现原告虚假诉讼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发现有严重情节的可以直接报警处理,3、法院判决后可以报案虚假诉讼,受害人具体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由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法院判决后可以报案虚假诉讼1、法院已判决后发现原告虚假诉讼,可以去公安局报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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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有什么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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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李某和刘某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双方共同偿还。然而李某利用伪造欠条和劳务协议,非法侵害刘某的合法权益,刘某不用承担这笔虚假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8年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可能为了逃避债务,或者洗钱而提起虚假诉讼。那么男方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到法院起诉,虚假诉讼会如何处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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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如何识破离婚诉讼中出现的虚假债务?告知举债一方当事人如提供虚假债务后的法律后果要求其陈述举债的原因与过程通过详细的记录细致辨别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断的与债权人的陈述进行比较如果与债权人的陈述发生重大分歧应要求当事人予以解释如不能作出明确解释就不能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进行法律释明引导另一方当事人积极寻找证据证实债务存在的不合理性如对家庭收入与支出的详细梳理可以发现民间借贷债务不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引导当事人举证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举债一方并未用于家庭支出而是用于个人挥霍。那么如何识破离婚诉讼中出现的虚假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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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伪造借条虚假诉讼怎么处罚伪造借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案情简介]11月21日,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假诉讼诈骗案,一审判处三名被告人陈*妹、王小甲、王老传一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陈*妹凭此借条以王老传的名义于2013年3月将王某起诉至天台法院,导致天台法院判决王某归还王老传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等。[法律解读]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妹、王小甲、王老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那么伪造借条虚假诉讼怎么处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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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什么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怎么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1、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那么什么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怎么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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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通过这两个方面的查证不仅可以查明债务是否虚假而且在债务真实的情况下还可以查明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次严格贯彻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为证人的债权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官要完整地告诉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不如实作证的法律后果。当然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上述问题的不同回答并不能必然得出债务就是虚假债务。因此离婚诉讼中单方提出的高额债务尤其值得审判人员注意对数额不大的债务并不能实现虚假债务的目的可采性更强一些。就离婚夫妻间的债权债务有书面形式和证言形式之分对固定债权债务的效力而言书面形式要优于证言形式。那么离婚诉讼中的虚假债务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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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何处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违法的,严重的触犯了《刑法》,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虚假诉讼不仅严重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涉及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一般表现为:一原被告之间的欺诈行为;二原、被告串通的意在非法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欺诈行为,即原、被告双方对借据无异议的“手拉手”诉讼。所以,民事虚假诉讼行为造成的危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应当以犯罪论处,追究刑事责任。不少民间借贷案件证据方面都较为薄弱。更为重要的是薄弱单一的证据可能导致出现虚假诉讼。那么如何处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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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建工老板,你的难题我们懂:要账跑断腿,对方还在踢皮球?没验收报告,只能认栽?拖过3年诉讼期还能不能翻盘?追款步步是“坑”,不知如何是好...... 5月23日,北京天用律所成功开展第153期《如何快速要回工程款》讲座,政策红利+法律大招,破解要账难题;调解中心+律师团队+专家老师,帮助十余位建工老板策划快速回款方案,让每一分欠款都顺利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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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