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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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合同被解除是否还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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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致使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或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有无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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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法的解除合同通知函在到达接收方的地址时,便已经生效,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只要到达其住所地址即可,由于必须到达才能拒收,所以解除合同通知书拒收也等同于确认了到达,并不代表解除失败,拒收的情况下也是有效力的。而该通知函的送达方式有很多种,邮寄送达是最简单的传统的方式,而如今采用传真,邮箱等方式成为了常用的商务文件往来方式,因此在满足解除合同条件的一方,只要将解除合同通知函送达对方后就产生法律效力。那么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函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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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那么解除同居关系合同书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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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同时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给债务人。当事人违反上述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那么合同解除终止的效力及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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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效力未定的合同,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取得认可人的认可,二是解除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那么如何解除效力待定的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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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将产生如下法律效力1、合同变更和解除后,原订合同即失去效力。其中,属于合同变更的,变更程序完成之时,亦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之时。当然,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否有溯及力,我国尚有不同意见。合同未成立则不存在解除的问题。若承认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实际上也就承认被解除的合同自始未成立。这是自相矛盾的。因此,合同变更解除后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或依约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那么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力问题研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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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协议签订后,A离开共同住所,但不久后双方恢复共同生活状态。2009年5月A、B共同购买了上海市临平路房屋,产权户名登记为A、B共同共有。审理中,A、B一致协商临平路房屋价值为455万元。要求取得临平路房屋50%折价款;要求确认房屋中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要求B给予经济补助48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市临平路房屋产权归B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B负责偿还;二、B应于本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支付A房屋折价款201.6万元。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那么解除同居关系时签订的房产划分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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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领取了1.8万多元补偿金后,杨某将单位告上法院。南宁市仲裁委认为,杨某与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单位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在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杨某再次要求某公司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及一个月额外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那么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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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是合同自始失去效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被违约方不能提出给付违约金的要求。《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显然是鼓励交易,鼓励甚至奖励守约,而不是鼓励违约。这显然与合同法目的是不相符的。那么合同解除后的效力是怎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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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发生前应支付的款项,假如未付不必付,假如已付则可收回。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可以并存。那么合同解除终止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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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那么解除合同后合同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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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另一种方式称为法定解除,即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产生法定事由,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中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对合同解除的允许与限制。合同法使解除的条件更科学,如已承认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一般的法定解除条件,已全面承认约定解除等。那么合同解除终止的效力和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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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案例:张女士于2005年进入一家高科技公司工作,并任部门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从张女士离职之日起开始计算竞业限制补偿金。张女士认为公司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张女士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先,自己不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所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那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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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由双方签字,刘某在合同中担保人处也签了字,合同签定当日杨某按约定预付给李某承包费42000元。[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主合同解除下担保合同的效力及此时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责任、担保人还款后是否具有追偿权发生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也同时解除,因从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的。故本案应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未规定主合同解除下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解除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解除,本案必须经李某、杨某、刘某三方同意下才能解除刘某的担保责任,故本案杨某有权要求刘某履行担保之责,刘某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李某追偿。那么从本案谈主合同解除条件下担保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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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些股权纠纷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权纠纷案 案情:美康生物与全资子公司原股东姚丹华因股权转让纠纷,历经多次审理,最终在2025年3月4日由宁波中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姚丹华上诉。姚丹华需承担14万元案件受理费。 裁判要点:股权转让纠纷中,若受让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转让方有权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执行情况可能影响公司利润。 2.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出资瑕疵的股东转让股权,若受让方明知或应知瑕疵,仍需承担出资瑕疵责任。股权转让的本质是股东资格的转移,而非单纯出资义务的转移。 3.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2016年后,负面清单以外的股权转让适用备案制,备案不再构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权纠纷的常见类型 1.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 包括代签行为、隐瞒债务、侵犯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例如,转让方隐瞒目标公司债务,受让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2. 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 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转让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让方未支付第二笔转让款,被裁决支付840万元及50%违约金。 3. 出资瑕疵与责任承担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4.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 隐名股东虽未登记,但可通过协议确认股东资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据《股权认购协议》确认隐名股东身份。 最新动态与司法实践 1.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 北京西城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股东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行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2. 仲裁案例中的违约金争议 某仲裁案例中,违约金约定为转让款的50%,仲裁庭综合考虑资金占用损失,支持了该约定。 建议与启示 1. 对转让方的建议 确保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明确,避免隐瞒债务或出资瑕疵。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2. 对受让方的建议 在受让股权前,进行尽职调查,核实目标公司债务及股权状况。 明确约定转让款支付方式及时间,避免纠纷。 3. 对债权人的建议 关注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发现抽逃出资或违法减资时,及时主张权利。
今天下午到朝阳法院开一起合同纠纷的庭 这已经是我春节回来后开的第8个合同纠纷庭 作为企业发展顾问,开庭的时候,我脑子里面不仅想的是这个案子怎么打,更多的时候想的是为什么在企业经验管理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合同纠纷? 总结下来,无非是三个环节没有做好 1、事前的调查和考虑缺失。要么合作的人不对,要么承诺的事情做不到 2、合同履行没有流程,没有权利义务的概念。在出现我方或对方违约情形时候,没有任何防范意识 3、出现问题爱拖,悬而不决。该终止不终止,该解除不解除,持续僵局,等到很多事情都熬成了被告才发现自己有理说不清 最后,给企业家们的提醒是:善用你的企业顾问,不要顾得上才问,顾不上就不问😄
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
朋友忽悠我买保险,后来发现合同内容不符,钱不给退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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