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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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善意作为人的主观活动状况,不显于外部,难于度测,实际中采用的是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就推定其为善意。在不需要登记的情形下,占有的转移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即受让人实际占有交付的财产。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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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物权法》第188条确立了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权是物权,其理应优先于一般债权,登记与否不能影响其物权优先效力。因此,只要第三人不知道有动产抵押权的存在均可,第三人是否出于过失则在所不问。恶意第三人是指在抵押人处受让抵押财产或设定质押并转移占有等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项财产之上已存在有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的第三人。那么动产担保交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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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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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受让人在接受财产时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时才为“善意”,否则为恶意,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受让人取得占有的动产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2、关于善意取得的效力,善意取得一旦成立,善意受让人即时取得财产所有权,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并请求权一并丧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赃物与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善意取得制度成立的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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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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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他胜诉。那么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嘛?那么,连带责任担保债权诉讼时效为多久?大律网债的主体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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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10年8月23日,马某与谢某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对债务作了约定,谢某应偿还的债务未包括马某借熊某的1万元。虽然马某与谢某协议离婚,对协议书上债务的分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对抗债权人。马某与谢某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双方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的内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谢某应当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向马某进行追偿。那么也谈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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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归属约定,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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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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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怎么办理抵押车债权转让,转让协议的最大前提是自己拥有的抵押车债权是有效的。也就是说自己和债务人签订的抵押协议必须是符合的法律规定,并且按照了相关的手续进行了办理才可以。双方的合同必须是经过签字之后,而生效了的,同时最好已经在有关部门有登记,否则很难对抗善意第三人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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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意思就是说我们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担保,不能要求第三方对你进行赔偿。但是如果说进行了登记的话,第三方可以向抵押人请求赔偿,但前提是第三方是不知道这个动产已经有抵押在身,如果知道的话,第三方权益将不会收到保护,因为他这不再是善意的,法律规定必须是善意的第三方才有办法得到这些保障。那么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登记对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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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判实践中,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类型:1.债权转让时评估不真实,即在不良金融债权处置的评估过程中,漏估、低估债务人的资产,对债务人偿债能力低值评估的情形,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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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通过对纳税人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以及采取措施保障国家财政利益,税收债权有效地对抗了实际施工人问题,打造了高效纳税新模式,税收债权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立案、勘验、查封、扣押等法定程序,依法对纳税人的财产采取一定措施,以此来保障国家财政得到实质回报的权利,此外,税收债权还可以通过税务执法的力度来对抗实际施工人问题,然而,税收债权的出现改变了这一现状,有效地对抗了实际施工人问题,综上所述,税收债权是解决实际施工人问题的重要手段,值得注意的是,在税收债权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平衡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国家财政利益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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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案情介绍:赵大、赵二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赵大居住。赵大未经赵二同意,在该房左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不知情的老冯。本案中,赵大对其加盖的房屋有处分权,而对其与赵二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单独的处分权,但由于赵大为三间房屋的登记所有人,老冯又并不知情,应属善意取得。那么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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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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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可怕吗? 给大家分享一个我们顾问单位的做法——该出手时就出手。 这个顾问单位的高管班子在去年做了一次交接。新班子上台后修改了很多管理制度,公司的管理日趋规范,所以习惯了老办法员工就有要联合对抗的势头。其中有一个特别活跃的“带头份子”很不配合,新的总经理很果断拍板:即使后面有仲裁也就仲裁了,但团队氛围不能乱。最后这个员工是自己离职走的,但走了之后不甘心提了仲裁,公司还是没有退步,委托我出庭应诉。员工知道自己理亏,结果公司收到了最好的结果,按照未到庭撤诉处理,没有任何责任。 作为企业发展顾问,看过很多企业的变革,想说的是,很多劳动纠纷恰似改革阵痛,新老制度交替时,阵痛不可避免,但坚定规范管理、果断应对的魄力,能助力企业冲破阻碍。唯有忍得一时痛,方能换得长远兴,企业方能在变革浪潮中稳健前行。所以为这个顾问单位领导人点赞:想得明白才能走得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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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办案的感悟: 真正高段位的法律对抗 不是比谁更会拆解对方的城堡 而是看谁能与对手共建一座桥 让所有人走向问题彼岸 解决问题比打赢更重要
利害关系人主张登记簿记载错误,提交证明材料申请异议登记,但需要在15日内提交相应起诉或者仲裁材料的,否则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虽效力不及财产保全,不具有限制处分的强制性,但可以避免异议登记期间第三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