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什么要件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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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违纪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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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违纪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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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构成要件如下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违纪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那么什么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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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若行政执法人员违背职责徇私舞弊枉法行政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必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破坏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因此必须对严重徇私舞弊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刑事制裁。不移交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那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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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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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一种观点认为实施徇私枉法罪又收受当事人贿赂构成犯罪的属于牵连犯笔者称之为牵连犯说第二种观点认为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收受财物如果达到或超过受贿罪的立案标准的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第一种观点认为实施徇私枉法罪又收受当事人贿赂构成犯罪的属于牵连犯笔者称之为牵连犯说第二种观点认为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收受财物如果达到或超过受贿罪的立案标准的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3)新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不合理缺乏基本的理论依据因为行为人徇私枉法同时又有受贿等行为分别构成犯罪的并不属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或吸收犯而是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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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抵押贷款时,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双方不仅需要签订书面抵押合同,还需要依法进行抵押登记,使抵押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裁判文书可以直接变更抵押权登记吗?这个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法院根据实际案情认定需要变更的可以进行判决变更,但也需要到抵押部门申请进行变更登记。登记要件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成立之效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只须在当事人间达成抵押合意即可。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那么裁判文件能否直接变更抵押登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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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违纪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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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扶养义务等。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在审判实践中,并不是每个离婚当事人都知晓离婚赔偿的法定事由的,只要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官就应予查明并做出相应裁判”。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应具有哪些构成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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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民事枉法裁判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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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犯罪主体为从事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作故意枉法裁判的罪行。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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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理由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理由中居于主导的决定意义调解无效则处于从属辅助性地位。因而从严格意义上讲只应将“感情确已破裂”定位为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第四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在这四款中后三款共同构成我国判决离婚标准的完整体系也是实践中分别情况处理各种离婚纠纷的判决依据。那么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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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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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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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隐名股东引发的协议无效纠纷 基本案情:C委托D代持某科技公司股权,协议约定C为实际出资人。后D擅自将股权转让给E,E不知代持关系并完成工商变更。C起诉要求确认转让无效。 法院裁判要点: 1. 代持协议本身有效,但D作为显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符合“商事外观主义”,E善意取得股权; 2. C仅能依据代持协议向D索赔,无法追回股权。 风险提示: 隐名持股协议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风险; 若涉及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代持协议可能因违反监管规定直接被认定无效。 法律建议:规避瑕疵股权协议风险 尽职调查:受让股权前核查公司账目、出资凭证、债务情况; 协议条款:要求出让方承诺“股权无权利瑕疵”; 约定若存在隐瞒债务或出资瑕疵,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工商登记: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一股二卖”;
分享一些股权纠纷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权纠纷案 案情:美康生物与全资子公司原股东姚丹华因股权转让纠纷,历经多次审理,最终在2025年3月4日由宁波中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姚丹华上诉。姚丹华需承担14万元案件受理费。 裁判要点:股权转让纠纷中,若受让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转让方有权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执行情况可能影响公司利润。 2.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出资瑕疵的股东转让股权,若受让方明知或应知瑕疵,仍需承担出资瑕疵责任。股权转让的本质是股东资格的转移,而非单纯出资义务的转移。 3.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2016年后,负面清单以外的股权转让适用备案制,备案不再构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权纠纷的常见类型 1.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 包括代签行为、隐瞒债务、侵犯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例如,转让方隐瞒目标公司债务,受让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2. 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 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转让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让方未支付第二笔转让款,被裁决支付840万元及50%违约金。 3. 出资瑕疵与责任承担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4.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 隐名股东虽未登记,但可通过协议确认股东资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据《股权认购协议》确认隐名股东身份。 最新动态与司法实践 1.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 北京西城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股东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行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2. 仲裁案例中的违约金争议 某仲裁案例中,违约金约定为转让款的50%,仲裁庭综合考虑资金占用损失,支持了该约定。 建议与启示 1. 对转让方的建议 确保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明确,避免隐瞒债务或出资瑕疵。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2. 对受让方的建议 在受让股权前,进行尽职调查,核实目标公司债务及股权状况。 明确约定转让款支付方式及时间,避免纠纷。 3. 对债权人的建议 关注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发现抽逃出资或违法减资时,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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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欠钱不还,教您四招拿回钱。第一步,如果有借条,有转账记录,债权清晰明确的,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支付令,不用打官司,法院就可以要求对方把钱限期的进行返还。第二步,如果对方提出异议,支付令无法实施,则拿着转账记录或者是借条上法院起诉,1万以下只需要25元的诉讼费用。第三步,对方不出庭,法院可以依法送达后缺席审理并裁判。第四步,拿着法院裁判的判决书,对方不还钱的,去法院去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将他名下的车、房、存款、股票等财产全部的进行查封,甚至微信支付宝都不会放过。如果还没还钱的,则会上黑名单,他将上不了飞机,坐不了高铁,出不了国,贷不了款,买不了房,孩子上不了私立学校。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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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