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减刑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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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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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主观:经济犯罪在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情况,其在执行期间,如果遵守相关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则是有可能减刑的,6、经济犯罪减刑的条件和限度是什么: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犯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就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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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三、减刑的条件和幅度减刑的条件(1)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反思自己的错误,积极改造,表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可以不受上述减刑幅度的限制,减刑的幅度减刑的幅度根据罪犯的表现、犯罪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了解和掌握减刑的流程和法律条件,对于罪犯及其家属、律师等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这个案例说明了减刑的重要性和实际效果,同时也强调了罪犯积极参与改造和立功的重要性,减刑的申请程序(1)提出申请:罪犯本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负责执行的监狱或法院提出减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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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减刑的条件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的时间规定从被判刑到可以减刑的时间规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导读:一旦犯罪进而被判刑的罪犯,都会想自己有没有减刑的机会,也都想着要尽力去争取减刑,但是法律规定的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能够有减刑的机会,那么什么情形下能够减刑呢,(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方可减刑,(三)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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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由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但是,如果被判处刑罚的法院与执行机关所在地不一致,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法院与执行地不一致,如何确定减刑的管辖法院,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减刑的管辖法院可能会存在一些争议,例如,被判处刑罚的法院与执行机关所在地不一致,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法院与执行地不一致,此时,减刑的管辖法院应该如何确定呢,因此,如果犯罪分子符合减刑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由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核裁定,但是,如果被判处刑罚的法院与执行机关所在地不一致,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法院与执行地不一致,执行机关可以向被判处刑罚的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审核裁定,但是,如果被判处刑罚的法院与执行机关所在地不一致,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法院与执行地不一致,执行机关可以向被判处刑罚的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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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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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犯罪行为可以采取谅解书来减轻刑罚的做法是存在的,但具体的减刑幅度会因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被害人对加害人表达出真实的谅解并签署了谅解书,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考虑这一因素,以减轻加害人的刑罚。减刑的幅度通常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包括罪行的严重性、加害人的认罪态度、对被害人的谅解和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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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自首属于法定减刑的情形,自然可以减,具体由法官裁量。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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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减刑的幅度可能有所减少。3、减刑是刑法规定的,而不执行财产刑时,对减刑是有影响的,具体的影响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里面对不执行财产刑时,减刑的限制作出了规定。那么没收个人财产对个人减刑有影响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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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规定,在监狱减刑的情况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哪些情况下才能减刑1、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如下: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可减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如下: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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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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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如何规定减刑的管辖法院,以及律师在减刑案件中的作用,对于罪犯和家属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最后,律师要在法庭上代表罪犯进行辩护,向法院陈述罪犯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争取法院对减刑申请的支持,最终,法院采信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裁定对其减刑两年,律师还可以代表罪犯参与减刑案件的审理,向法院提出减刑的申请和辩护意见,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一个律师在减刑案件中的成功案例:某罪犯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多次获得监狱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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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们都知道,法律是严格的。但是出于某些人性上面的考虑,法律也有让步的一方面。比如说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减刑。那么无期徒刑限制减刑是怎样的?无期徒刑减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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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办案思路及心得水城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李某的委托,指派沈培亮律师担任其涉嫌盗窃案的一审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李某构成的定性无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解意见,供法庭量刑时参考:第一、被告人是犯罪未遂。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公民财物,同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其盗窃数额达人民币26705.80元,属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那么【盗窃罪辩护】盗窃案辩护成功减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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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嫌疑人将全部赃款上交的,是可以依法获得减刑的,具体能减多少依据犯罪情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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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维护每个追求幸福的人的权利,帮助70岁的阿姨起诉成功离婚,获得房屋折价款54万元,要回婚前借款25万元,银行存款以及家具家电等其他财产两方平分。愿我们都能勇敢面对生活中的每一次变迁,用智慧与爱,书写各自美好的人生下半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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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婚内协议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写法如下: 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书,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男女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婚内协议书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便可以拥有法律效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