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浙江工伤待遇调整通知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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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从今年1月起拟提高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伤待遇从今年1月起拟提高
内容:调整后,享受工伤待遇人员截至2010年1月1日仍在服刑、劳教、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工伤待遇。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工伤待遇。本次工伤待遇从今年1月起拟提高,调整具体标准为:伤残1至4级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80元。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那么工伤待遇从今年1月起拟提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1.08486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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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工伤怎么赔偿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上班路上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工伤怎么赔偿
内容: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原执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作如下调整: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上班路上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工伤怎么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1.12.20585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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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待遇不变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待遇不变
内容:日前,枣庄市出台工伤职工保障新政策,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应享有的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中,工伤职工到达异地后,因故不能办理住院手续的,院外住宿最长不超过5天。同时,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那么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待遇不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1.0820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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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工伤怎么赔偿标准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浙江宁波工伤怎么赔偿标准
内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那么浙江宁波工伤怎么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1.0999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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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案件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伤保险待遇案件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
内容:4、法律问题分析: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主观: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既不是受伤日开始计算也不是诉讼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工伤认定时效从受伤之日起算,与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5、因为工伤认定引起的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于海明律师
2023.10.241052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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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事故的通知和工伤认定的提出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发生工伤事故的通知和工伤认定的提出
内容: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那么发生工伤事故的通知和工伤认定的提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1.091011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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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工伤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
内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误区2: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工每个月也要按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误区4: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随时向社保局报工伤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冯清琴律师
2022.12.136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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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内容:总之,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当职工与用人单位出现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时,首先应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人身伤害、疾病或者其他不幸事件,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常常会因为工伤待遇方面发生争议,一旦职工发生了工伤,他们享有合法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合理的待遇和保障,最后,作为职工,我们应该注重自身的安全和健康,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工伤的发生。
段建国律师
2023.06.161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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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员工与企业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已确立,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员工作为企业的一员,依法应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企业应依照国家规定为员工落实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保持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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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伤死亡怎么赔偿标准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浙江工伤死亡怎么赔偿标准
内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2020年发生的工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为42359元×20=847180元。那么浙江工伤死亡怎么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1.09387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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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仲裁裁决是怎样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工伤待遇仲裁裁决是怎样
内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那么工伤待遇仲裁裁决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1.09311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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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您已年满65岁,与这家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仅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既然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属于“职工”,因此不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老年人退休后应聘,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一旦出现不测,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主张权利,这样的话您虽然不能被认定为是工伤,但可以通过要求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来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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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政策解读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政策解读
内容:随着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的变化,将继续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适时进行调整,形成正常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机制。那么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政策解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08396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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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赔偿】浙江省、福建省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十级伤残赔偿】浙江省、福建省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内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十级伤残赔偿】浙江省、福建省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1.08389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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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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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补差交通事故方式政策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伤待遇补差交通事故方式政策
内容:近阶段,浙江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其中对原政策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同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体补差的办法支付”一款作了适当调整。那么工伤待遇补差交通事故方式政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1.12.07880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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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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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计价指南》的通知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计价指南》的通知
内容:《浙江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计价指南》的基价可随着市场要素价格的变化而调整。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劳务分包计价行为指导和管理,并根据本地区劳务市场的发展状况,定期发布劳务人工单价,作为《浙江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计价指南》价格调整的依据。那么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计价指南》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1.12.17417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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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重合存在两种观点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重合存在两种观点
内容:在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就是非常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1996年10月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28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及伤残补助金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那么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重合存在两种观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1.12.07989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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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念不忘,必有回响。当委托人都放弃的时候没想到元甲的执行还在持续跟进,14年的事故,15年的判决,16年的执行,2017年的破产,2019年的重组,2020年的执行,2022年的回款,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我们的坚持不懈,当事人的苦苦等待,终于等来了法官通知领款的喜报!这一刻是值得纪念的!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54评论 -
又解决一件工伤赔偿难题!工作中受伤,但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单位不愿支付合理赔偿款,在元甲律所帮助下,法院判决几乎支持我方全部诉求,当事人拿到35万余元赔偿款!王熙 236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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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快速和解,获得当事人赠送锦旗】 2021年8月,北京交通事故中伤者无责,元甲专案组站在维护当事人权益角度,策划了诉讼方案,帮助当事人拿到赔偿款近20万元。常常帮助,总是安慰,在您最需要的时刻用我千方百计,解您千愁万绪!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893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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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己交材料多次被拒绝,多次被单位告知不是工伤。因为相信我们确定了工伤,到现在仲裁待遇被支持,比当事人自己都开心
元甲交通律师 975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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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己交材料多次被拒绝,多次被单位告知不是工伤。因为相信我们确定了工伤,到现在仲裁待遇被支持,比当事人自己都开心[庆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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