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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政策解读

孔孟廷律师2022.01.08387人阅读
导读:

随着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的变化,将继续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适时进行调整,形成正常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机制。那么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政策解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随着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的变化,将继续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适时进行调整,形成正常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机制。关于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政策解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我市工伤保险基本情况

我市工伤保险自2004年5月1日陆续启动实施,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的管理模式。截止2007年12月底,全市已有参保单位24194户,参保职工181.07万人。全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为10.21万人。

二、工伤的认定程序和时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四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1年,超过1年后,劳动部门不予受理。

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的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第三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我市从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已分别在2004年、2006年予以调整,鉴于2007年我市职工工资和物价的增长,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2号),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对我市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适度调整。随着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的变化,将继续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适时进行调整,形成正常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机制。

四、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范围

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人员必须经法定的认定部门进行工伤(亡)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且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本次待遇调整范围为2007年1月1日前因工受伤且2007年7月1日及以后仍符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下列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属于本次工伤定期待遇调整范围:

1.已与用人单位中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工伤退休养老待遇的工伤人员。

3.2007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五、工伤待遇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以调整对象2007年6月按有关规定应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增长15%,调整后月应领的伤残津贴不低于:一级865元/月、二级817元/月、三级769元/月、四级721元/月、五级673元/月、六级576元/月。

(二)生活护理费:以调整对象2007年6月按有关规定应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为基数增长15%,调整后月应领的护理费不低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801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64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480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调整对象2007年6月按有关规定应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增长20%,调整后月应领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低于: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384元/月,配偶为孤寡老人48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288元/月。

六、调整工伤待遇支付渠道

凡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人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渝劳社发〔2008〕2号文件的标准进行核定调整,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的由原支付渠道按渝劳社发〔2008〕2号文件的标准进行核定调整支付。

七、工伤待遇纠纷处理

凡因工伤待遇引起的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对本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如有疑问,请向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咨询,或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咨询(咨询电话:63890820、63862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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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劳动者所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是按照原工作时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进行支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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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职工在下列情形下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绝治疗的。如果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则享受伤残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时由用人单位依法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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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工伤劳动者存在丧失享受待遇的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任一情形的,就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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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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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政策

    内容:(二)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否则,停止病假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二)实施绩效工资、休寒暑假及季节性生产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及津贴补贴按各单位制定的考核分配办法执行。那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政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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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就是有刑事犯罪记录,对于你入警政审是有影响的,父亲的无犯罪证明是看不出来的。
  •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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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政策解读

    内容:随着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的变化,将继续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适时进行调整,形成正常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机制。那么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政策解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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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1.伤残津贴伤残一级:150元伤残二级:140元伤残三级:130元伤残四级:120元伤残五级:110元伤残六级:100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6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85元)。(二)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三)生活护理费。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946元的50%、40%、30%核定,即2973元、2378.4元、1783.8元。(四)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25元/天/人的标准执行,不再区分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和其他地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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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福利待遇3点解读

    内容:传统上的福利待遇,一般指现在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 —— 参加社会统筹福利保险及大病保险。国家规定福利待遇一般指基本月薪,社会保险,其他保险和休假制度。其他的福利待遇是公司给的,不是国家规定的。那么福利待遇3点解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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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师法修订草案新规定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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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医师法修订草案新规定

    内容:医师法修订草案来了此次新增了许多新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医务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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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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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社平工资是不适用于停工留薪期的,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该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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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内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1.达到伤残等级人员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医疗费。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不影响被保险人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待遇。那么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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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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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1.工伤医疗待遇:一是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康复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二是住院伙食补助费。三是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2.停工留薪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3.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工伤职工伤残后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4.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确认需要护理的,从工伤基金中支付。5.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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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

    内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误区2: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工每个月也要按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误区4: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随时向社保局报工伤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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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下列情况下要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劳动者拒绝治疗的。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的鉴定应当简捷、方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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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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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工伤待遇补差交通事故方式政策

    内容:近阶段,浙江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其中对原政策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同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体补差的办法支付”一款作了适当调整。那么工伤待遇补差交通事故方式政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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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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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给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员工可以自己申请。员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后员工可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资料申请工伤赔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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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内容

    内容: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那么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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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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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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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方式:社保经办机构统筹进行支付,以货币形式来支付;由政府制定统一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与项目,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劳动合同法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陕西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会调整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陕西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会调整吗?

    内容: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正式公布,该办法从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也采取省级统筹制度,全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与企业职工养老待遇最近年年提高一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也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进行调整。那么陕西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会调整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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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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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烈士子女待遇有何政策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烈士子女待遇有何政策

    内容:烈士子女待遇有何政策烈士子女享有许多的优惠政策,如果是未成年子女,一般可领取烈士褒扬金、定期抚恤金以及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户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凭定期抚恤金转移证明,从第二年1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第十八条 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那么烈士子女待遇有何政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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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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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保险待遇案件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工伤保险待遇案件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

    内容:4、法律问题分析: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主观: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既不是受伤日开始计算也不是诉讼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工伤认定时效从受伤之日起算,与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5、因为工伤认定引起的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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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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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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