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动车交通事故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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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7-27 157 人收看
答: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原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4年12月31日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13号)规定,鉴于此类案件具体情况差异较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诉至法院的,依照第一百二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七十六条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4]34号)第三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确定登记车主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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