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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荣律师 2022-07-05 514 人收看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张X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具有同等过错,交通事故认定书范本 交通事故时间:2010年9月10日7时35分许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xxxxxx 当事人基本情况: 张X,男,37岁,身份证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持A2型驾驶证驾驶京H*****号小轿车,后逢李X骑河北省A******号两轮电动自行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的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李X在由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横穿道路的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李X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在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横过道路的过程中,未确保安全,未按照正确的行驶路线下车推行,是造成该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具有同等过错,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张X驾驶京H*****号小轿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赵庄村口,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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